民事应诉书_1(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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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民事应诉书 民事应诉书 辩论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1.辩论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辩论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辩论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撤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托付来撤除高压电表柜的,与辩论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损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 其一,依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损害应负责任, 的损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二,

2、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撤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背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留意。 3.辩论人对损害赔偿不应承当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急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辩论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急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急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损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损害行为,与辩论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人民医院 二0年xx月x

3、x日 民事应诉书 原告为自然人时起诉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到达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包括证据状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应诉书 辩论人(被告):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职务:董事长 住宅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辩论人

4、(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职务:总经理 住宅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辩论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辩论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辩论人于xx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辩论人认为,本案事实冗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辩论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辩论人的起诉

5、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辩论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一般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一般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辩论人现依法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辩论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辩论人保存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辩论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辩论人与辩论人于xxx6年2月24日签订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辩论人的努力促成下,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xx3年

6、以来,辩论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始终就xx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x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辩论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辩论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明:落款日期从xxx5年12月12日到xxx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x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辩论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辩论人并未得

7、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辩论人所称的在被辩论人的努力下促成下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辩论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x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辩论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到达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辩论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到达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说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辩论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辩论人法定代表人赵xx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识,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辩论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辩论人代表

8、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辩论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行能以被辩论人代表人的身份参加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行能作为被辩论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辩论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辩论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辩论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辩论人的法定代表人赵xx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

9、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辩论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辩论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辩论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辩论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见撤销该协议;被辩论人与辩论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

10、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辩论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辩论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见所谓的销售佣金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辩论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辩论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行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辩论人也没有履行商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辩论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请求。 被辩论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

11、900元。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辩论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辩论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辩论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准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状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

12、,辩论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辩论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辩论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行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辩论人提供了居间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明显,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辩论人给付佣金商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辩论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状况下,辩论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

13、法裁定驳回被辩论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辩论人如今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见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辩论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辩论人认为,即使认定辩论

14、人与被辩论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辩论人可以从辩论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需是促成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辩论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xx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辩论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xx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商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xx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辩论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xx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

15、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xx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按照双方商定,辩论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辩论人还是无权向辩论人要求支付佣金,辩论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辩论人如今向被辩论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商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辩论人只有在辩论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辩论人主见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辩论人与华夏银行于xxx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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