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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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就该文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主要 内容摘自中国税务报2008.10.27第六版)第一部分:法规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鯉观議准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不得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 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 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 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 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3、-)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 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二部分:政策要点一是政策是专门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二是关联方投入资金项目规范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两类; 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细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三是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时,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基

4、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不能仅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 了浮动利率,导致少扣除利息支出。四是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龙旳t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五是121号文件中的第二条是可以单独适用的,不受第一条规定的债资比例的限制。第三部分:计算实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B公司权益性 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C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 的股份o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

5、, 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 600万元。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为8% ; 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 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 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 下:1 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 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6、,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 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 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 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 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x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x 8%=32万元。20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x10%=50万元,可税 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 度也不可扣除。2对B公司支付的利息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 率9

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 ,故B公司借款利息600x 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600x ( 9%-8% ) =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3对C公司支付的利息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 其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故C公司借款利息 600x7%二4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4.A、B、C公司的利息收入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0万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C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42万元,因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 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

8、联企业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开具发票2011/5/8字体:【大】【中】【小】问:我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生产性企业,下设一个全资子公司,负责 公司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通过这样的职能分工,发挥采购、生产、销售 的专业化分工。目前,我公司欲加强对该子公司的财务管控,管控内容之 一是统一投融资平台,子公司没有对外融资资格,需要资金由母公司调拨。 向子公司调拨资金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投入、资本金Z外的自有资金和 银行贷款。请问:1、资本金Z外的自有资金,因子公司是我公司的原料上游和产品下游, 因此两公司存在大量的货款往来(即内部往来),既可以分别在应收账款 和应付账款里反映,也可以设“内部往来”科目放映

9、,月末根据科目余额 方向填列资产负债表,这样核算是否可行?2、对于这三种资金来源,子公司负担的资金成本不同:资本金无须负 担资金成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划拨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负担数额及利 息往来单据具备什么内控条件才能税前扣除?答:1、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应收账款科冃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 项。应付账款科冃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 付的款项。因此,公司与子公司的购销业务往来一般应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科目反映。但是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即企业与子

10、公司的购销往来也可通过设“内部往来”科目反映。2、将银行贷款调拨到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5J156号)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 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Z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 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 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屈于“金融保险业”税冃的征收 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 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 生贷款行为

11、,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后再将部分资金提供给子公 司使用,向子公司收取费用。企业屈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 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但若企业的贷款屈于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 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 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 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屈单位收取用丁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2、。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 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 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展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 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 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2)若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根据发票管理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 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向子公司开具

13、发票。若企业与子公司的转贷屈于应征收营业税的,子公司应取得发票。子 公司若未取得发票情况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 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1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在子公司若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 前扣除。(3)

14、若子公司取得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企业应缴营业税的开发票; 不缴纳营业税的开具收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 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部分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 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

15、定外,其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 1;(二)其他企业,为2: 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 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 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利息税前扣除还应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J312号)规定。另外需提醒,企业与关联企业为关联方,将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收取费 用,利息定价应符合公允价值。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Z间的业务往來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Z间的业务往來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造成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 Z间的业务往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3、将自有资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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