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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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 形。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 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 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丄学历;

2、企业保管、销售 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六条应根据药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 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 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 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 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

3、、验收、储存、销售、运输、 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三)工作程序应包抓 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 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 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第七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 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第九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而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 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 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

4、窗 结构严密。第十条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 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 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C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黃色,合格 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

5、格诊断试剂为红色。第十三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 求的运输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 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半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第十五条 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第四章验收结果评定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吋,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 定的评定。第十七条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五)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

6、7年6刀1日起施行。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筹建中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及个人简历;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3. 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4. 拟经营产晶的范围;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药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 处理:1. 中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I韦I的,应

7、当即吋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 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半场更正错误的,应半允许申办人半场更正;3.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口内发 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 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 明的口期为受理口期。(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ZFI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

8、办法第6条规定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 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亨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四)中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中请的药殆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中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4.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5. 拟办金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6.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

9、备Fl录;8. 拟办企业经营范围。(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Z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 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亨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在规定吋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发证部门应根据药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 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 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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