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丧葬费三篇(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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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遗属补助、丧葬费三篇遗属补助、丧葬费1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具体方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当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

2、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奉献,依据如今的状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爱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

3、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给的以下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与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酬劳,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

4、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缺乏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依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削减,可依据新的状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遗属补助、丧葬费2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原则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爱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

5、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2、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据困难状况给予补助。 4、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在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1、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

6、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缺乏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注:我省目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12元/月(390元80%)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范围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给的以下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

7、校和一般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一般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渠道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预算支付,动态调整。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一、供给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给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为 140 元; 2、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为 120 元; 3、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为 100

8、 元。 (二)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供给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 注: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供给直系亲属人员范围 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给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9、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给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供给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渠道 1、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因工死亡人员 一、供给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给亲属抚恤金由统筹

10、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改变等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供给亲属人员范围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给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

11、妹未满18周岁的。 三、供给亲属抚恤金发放渠道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给亲属抚恤金; 2、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供给亲属抚恤金停止享受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遗属补助、丧葬费3 按规定,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从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项补助,不能再领取了。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爱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

13、死者生前供给的以下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与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酬劳,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

14、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缺乏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依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削减,可依据新的状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给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遗嘱补助: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给,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给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给对象,还必需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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