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预算法以及热点解读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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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预算法以及热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安排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进展,依据宪法,制定预算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安排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进展,依据国际宪法,现特制定本法。其次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

2、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得超支。第四条中心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心预算)由中心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心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心上缴的收入数额和中心对地方返还或者赐予补助的数额。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

3、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赐予补助的数额。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心和地方分税制。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变。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其次章 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心和地方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批准中心预算和中心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转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

4、和批准中心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心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转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命令和决议。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和命令。第十四条国务院编制中心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中心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心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心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转变或者撤销中心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

6、不适当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转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状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7、;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心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心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心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心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状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状况。第十八条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

8、算草案;依据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支配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收支范围第十九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进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其次十条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心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心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心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其次十一条中心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心上解收入、中心对地方返还或者赐予

9、补助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次十二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支配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其次十三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第四章 预算编制其次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其次十五条 中心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状况和本年度收支猜测进行编制。其次十六条 中心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依据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方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次十七条 中心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心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

10、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中心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其次十八条 地方各级预算依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次十九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依据规定必需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第三十条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省、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当支配其他各类预算支出。第三十一条 中

11、心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支配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依据地、边远、贫困地区进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依据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难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依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准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

12、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心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特地委员会或者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3、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五章 审查批准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第三十九条 中心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准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准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

14、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准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准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四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第四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头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

15、依据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支配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据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准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准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准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需依据预算执行,坚决不允许超出预算。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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