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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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制度大全某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第一章 ?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XXX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

2、XX公司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各单位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六条各单位要贯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公司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九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 ,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第二章 ? 目 ? 标第十一条XX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三)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四)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五)不发生负人为责任的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六)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

4、XX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各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三条每年实现的安全生产周期目标:全年无事故记录。第三章 ? 责任制第十四条XX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第十五条总经理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三)及时了解安全

5、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五)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组织制定本公司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七)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六条副总

6、经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七条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四章 ? 安全监督第十八条XX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十九条XX公司的安全监督职能由安监部部行使,应配备有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安监部部业务上受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公司下属风厂、项目部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设有专 (兼 )职安全员。第二十条XX公司安监部部、风厂和项目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公司三级

7、安全网。第二十一条XX公司的安监部部由行政正职主管。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部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安监部部职责: (一)监督本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组织编制本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风厂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

8、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本公司及所属风厂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五 )参加和协助本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 “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的

9、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公司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 ;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五章 ? 规程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上下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

10、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六条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公司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公司的调度规程,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四)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消防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七条应及时修订

11、、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公司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 ,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 ,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 ,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 可以继续执行” 的书面文件 ,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 至 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八条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二十九条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 (交接班制、巡回

12、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三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 ?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一条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二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以安监部部或人力资源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

13、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公司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三十四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 为出发点 ,从减轻职工压力、 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 ,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五条安全性评价、 安全检查、 危险点分析、 技术监督、 重大危险源管理、 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

14、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第三十七条安监部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第三十八条生产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 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 代培人员 )

15、,必须经公司、 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第四十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 ),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二)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二)离开运行岗位1 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

16、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 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 ,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一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二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XX公司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二) 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和风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四十四条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 ,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第四十五条每年应对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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