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应工程施工措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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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相关的法律、法规儿乎没有人会怀疑,对于一个很有可能实现的目标,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没 有进行充分的协调,而尽管人们为实现此目标,采取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施工措施, 如:按期完工,保证施工质量,尽可能不受干扰的施工进度,尽可能减少与第三 方(如政府部门、居民)的摩擦等等,然而其结果还是很难完成的。即使在安全, 特别是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方而进行了 “协调”,或者是将协调融入进了这些方 面,可有时候有些事情还是看起来比较难处理。这地区有一些口号,如:“时间 就是金钱”,接着我们变得永无止境,这样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 “刨木头也 会掉刨花(意:好物难全,有得就有失)”,等等。这里必须明确指出我们国家法

2、制的基本准则:生命和健康是最大的财富,所有其它的日标都要服从于它(联邦 宪法第2条款)。这基本准则也体现在若干关于施工协调的法律、法规中。例如: 协调的义务儿十年前就写进了事故预防法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法规 Al” BGV A1 (原来称VBG1) “总则”中,以及施工规定中。对于“协调”,相关的法律、法规究竟是怎样描述的呢?1. 1事故预防法规BGV A1几十年前的事故预防法规“总则”中(原来称VBG1)的第6章中就谈到了工 作中的协调。2004年1月16开始生效的这个新安全规程中,用“预防性原则” 替代了原有的“总则”。在第6章“多个企业共同工作”中,也明确了 “协调” 的义务。20

3、04年1月1 口以前的安全规程的内容是:引文:(1).企业主将任务分配给其他企业主后,只要他认为有必要避免可 能的危险,他就会任命一个人,而目的是为了使相互之间的工作配合和谐。企业 主要负责给他任命的这个人有行使命令的权力,而这个命令权无论对他的承包 商,还是对所有员工都应有效。(2).只要企业主以为有必要避免相互间的危险,那他在接受委托后,就会 与他的承包间进行协商。而这个委托应当与他和其他承包商签定的委托在时间、 地点上同时生效。从这个规程的内容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小企业主(这里GVU是指燃气供应企业)始终负有“协调”的义务和责任。 具体地讲,他有权任命一个人,这个人要负责使各企业相互之

4、间的工作配合和谐 (协调)。而且他还要给这个人必要的命令权。如果相互间的危险不存在或者不可 能存在,那么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放弃设置协调员。b).上述内容也同样适用于与承包商签定的委托文件中,具有相同的意义。 这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也只有对此有了了解,承包商才能决定是否用分包商。c).受托人“协调员”不一定要来自委托人的企业。“协调员”也可能是 从一家参与工程项冃的承包商那里转借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招标文件中就需 要明确地说明,而且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地说明(例如,借助原文:承包商要为 委托人提名一个人选,而这个人要依据安全规程承担协调的工作)。d).这里不仅仅是委托人负有责任。在第2条款中,如果

5、相互间的危险有 可能存在,那么所有的承包商都有义务进行“协调”。e).在安全规程中,只有在相互间的危险存在时,才有必要设置协调员。 如果仅仅是各自企业内部自身的员工遭受危险,那么各企业主都该对他的所有雇 员负责(为此请见事故预防法规总则”第2章)。1. 2新的事故预防法规事故预防法规的新准则“预防性原则”是:引文;(1).来自多家企业主的员工们在同一岗位是工作。这些企业主 就要保证员工们安全和健康地在一起工作。特别是当他们认为有必要避免可能的 相互间的危险时,他们就会任命一个人,这个人的责任就是要使相互之间的工作 配合和谐;为预防特殊的危险,企业主们还要给这个人配备相应的命令权。(2).企业主

6、还要了解本企业各工种的员工其工作与影响安全和健康的危险 程度,以便员工能得到相应的危险费补偿。与那以前的安全规程相比,其基本点 是相同的,而细节的差别却很不同。a) .所有参与项目的企业主都有进行协调的责任。例如:如果工地上没有 委托人的员工工作,那么协调的义务就留给了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这里需要 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的代表是来自委托人企业的员工,他可能确实懂先进的施 工技术,但他可能会因缺乏协调的经验而遭受危险。b) 协调的义务不仅仅涉及到可能的直接危险,而J4还涉及到非常深刻的健 康保护理念(例如:噪音的影响,危险品,灰尘,放射线等等)。c) 现在的实用术语“共同工作”,其意义比传统的“

7、彼此和谐的工 作”表达的更广泛。d) 现在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企业主(这里说的是企业所有人或者委托人) 既要对他的企业(如设备、岗位)后续运行中的危险负责,也有责任尽量避免或者 减小其危险。他必须向在此积极工作的员工支付相应的危险工资。众所周知,因 为燃气设备可能存在特殊的危险,所以在这里燃气供应企业有义务为此付出。e) .词条解释“人们,将在企业工作的人们”,直言不讳,它可能涉 及到儿乎是所有的人,因此他们与企业主的关系不是通过受托人/委托人的合同 关系来希g约。依据事故预防规定,“协调”后燃气供应企业主是受益人,所以他必须积 极的采取行动。当他不想或者不能自己履行这职责时,他就必须把这职责转

8、交给 其他的人。为此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确保将这个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地分工,使之既 没有空白乂不会有交叉重叠。在这种情况下,不但特殊的规定要遵守,依据德国民法典,普遍适用的准 则也都要遵守。诸如:分配与危险联系在一起的工作,不能完成的责任等。1. 3劳动保护法ArbSchG在劳动保护法中,同样也有“协调的义务”的条款。劳动保护法第六章的内容是:引文:(1).假如是来自多家雇主的员工们在同一个场所工作,那么这些雇 主有义务就安全和健康保护规定在一起进行协商。就员工们工作时必要的安全和 健康保护而言,雇主们尤其要彼此了解各工种的情况,并要告知员工们工作与危 险的关系,以及为了安全和健康保护,该采取怎样的

9、措施来预防危险的发生,使 员工们能够在工作中处理好与危险的关系。(2).雇主必须要核实,来自其他雇主的员工们是否已经得到了在他公司工 作期间视工种而定的相应的危险费补偿。劳动保护法中有关“协调的义务”条款和安全规程中的相关条款相比,表 述是不同的,但其实质却是一样的。1. 4施工现场管环规定BaustellY自1998年6月10日开始生效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它在第3章中是这样 解释“协调”的:引文;对于施工现场,如果在这个现场有来自多家雇主的员工们在一起工 作,那么就要聘任个或多个合格的协调员。依据第4章,业主自己或者业主委托 的第三方可以履行协调人的职责。与事故预防规定和劳动保护法不同,这里

10、不是企业主或者雇主,而是业主 是规定的受益人。他不必亲自去协调,他可以把这任务委托给另一个人一一协调 员。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相配套的,还有一个技术规则(RAB称为“施工现场劳 动保护规则”),它是一个实施细则。这里特别有必要关注一下该规则的第30 条,关于“合格的协调员”。在施工现场劳动保护规则第30条“合格的协调员” 中,把协调员的任务和资格进行了细化。协调的义务是指详细地描述和划分设计 阶段和施工阶段不同的协调工作。1. 5施工法规(以巴登一符腾堡州施工规定为例)在第45章里,巴登一符腾堡州施工规定是这样阐述的:引文;施工负责人要在其任务范围内关注工地上无施工危险的企业, 特别要关注无危险

11、的、但工作相互交叉的企业。他对此也要进行协调。1. 6有关施工能力的劳务合同规定(V0B)B部分:从2002年9月12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施工能力的劳务合同条款 第4章是这样的: 引文:委托人有维护总的施工现场秩序和解决各建筑商之间合作矛盾的责任。2. 工程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按照上而提到的法律条款,针对业主、委托人、企业主、 承包商和/或者协调员提出的。只要业主和企业主给予协调员必要的权限和命令 权,他们就可以把协调的责任转交给公司的上级或者第三方。他们最好签定一份 包括责任范围和法律依据在内的书面委托书。2. 1业主/委托人的责任依据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法,如果业主/委托人自己的

12、员工和来自其他企 业主的员工一起工作,那么工作中就需要协调。依据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法,业主/委托人必须为所有参与者支付危险费, 因为这是危险场所。还要查清并核实这些员工是否真的得到了相应的危险费补 偿。燃气场站的工作应该存在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同样,依据施工能力的劳务合同规定进行协调或者启动协调,这都是委托 人的任务。依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业主可以亲自进行协调,或者也可以聘任一个协 调员。这里必须明确指出,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施工现场不是指具体的各项 工作。施工现场是一块场地,在这块场地上人们按照业主的要求,安装、修改或 者拆除一个或多个施工设备,并进行所需的准备工作。施工设备要固定在基础上,

13、 它由建筑材料或者建筑部件建造而成。如果这设备自身很难稳定在地面,那么就 要把它固定在基础上。业主可以把协调任务转交给多个协调员,比如:一个协调员负责设计阶段, 一个协调员负责施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明确任务范围的界线。不言 而喻,也可以将协调员的任务转交给一个人,而这个人在这工程中可能还有另一 个角色(如:施工负责人、建筑师等等)。如果业主将协调任务转给第三方,那么 他就要证明这个协调员是否有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此外,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施工期大于30天和现场同时有20人以上 工作,或者工作量大于500人/天),业主还要在开工前两周将事先通知交给主管 当局(行业监管局)。上

14、面这种情况对燃气供应工程的施工来说可能只是很少见 的。这个事先通知只需花很少的费用(A4纸的表格),而H正如已讲过的那样, 它仅仅是一个事先通知而已。只要遵循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就不需要经过批 准。此外,如果来自多个雇主的员工们同时或者先后进场工作,也做了必要的 事先通知,那么业主还要制定一个安全和健康保护计划:或者如果来自多个雇主 的员工们同时或者先后进场工作,其危险工作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附件11中 也有详细地说明,那么业主也还要制定这个安全和健康保护计划。在施工现场管 理规定的附件11中,明确列出了危险工作的清单。在这里必须说明,对燃气供 应工程的施工措施来说,作为特殊“危险工作”的是

15、指与易燃物质(如天然气或 者液化石油气)有关的工作,以及与离子射线(如透视检验)有关的工作。如果这 些工作只是由来自业主(燃气供应企业)的员工或者只是由来自一个承包商的员 工完成,那么就没必要制定安全和健康保护计划。但重要的是:一般都是由多个 承包商相继参与。安全和健康保护计划必须告知工程的参与者,要在施工现场张贴,以满足 参与者知情权的需要。如果必要的话,安全和健康保护计划还应该翻译成工地上 施工人员所需的语言。业主还要为后续工作或自己写或请人写一份书面材料。为的是:在设计阶 段和施工阶段,就能够对后续工作如维修、保养、清洗,其至拆除设备,给予充 分地考虑。2. 2参与工程的企业主/雇主的义

16、务依据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法,参与工程的企业主们要在一起商讨,要就相 互间的危险进行协调,以使工作能够和谐地进行。他们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减 少施工现场的具体工作与现场其他企业内部的口常工作之间的相互影响。他们还 要重视协调员的警示及安全和健康保护计划。企业主可把任务转交给另一个人, 例如:企业的上司。依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即使有现成的协调员,企业主也依旧要对他雇 员的安全和员工的安全工作负责。2. 3依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协调员的责任和义务由业主委托的协调员要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履行业主的职责(见业主的责 任那章)。他就此也承担企业主的义务,而且在其范围内甚至负有完全责任。在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规则第30条中,详细地描述了协调义务,并J4将其进行了细 分:a).设计阶段的协调设计进行中的协调安排同时或者先后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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