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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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可编辑)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主张被反驳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0 条的改进,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合起来。指导审判实践意义重大,但由于传统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举证责任,就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法官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无法理解和运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导致以往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没有被根除,

2、从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和效率。因此, 笔者试图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含义以及该条款的含义和适用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1 、 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通常也称为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诉讼中主张的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时案件事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时败诉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它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称为主观证明责任、形式证明责任。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是最典型的概括。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是否在诉讼中实施了证明行为 是,它没有考虑举证责任与诉讼结果的关系, 忽视了举证责任的实

3、体 性,不能体现举证责任概念的最本质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它没有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证的具体事项。它没有完全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举证责任 应当承担什么后果。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事人缺乏举证的热情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对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称为客观证明 责任、实体证明责任。它指的是当一方声称的事实不确定时,一方应 规定由哪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和责任。它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实体法的一项要求,源自实体法 的适用原则。举证责任是实体法预设的,不能转移。当一方不能证明或解释要证

4、明的事实时, 这是一种固定的风险分 配形式。确立这一责任的前提是法官不能因为案件事实不清楚而拒绝判决。建立一个由国家裁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那些民事权利纠纷不能通过私人权力解决的当事人提供公共救济。如果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而允许法官拒绝判决,这就背离了公共救 济的初衷,也不符合司法权是审判权的法理。法院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后,法官必须对案件做出裁决。案件真相不明时法官的判决。德国诉讼法学者普维庭教授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表示,在诉讼结束时, 当所有能够解释案件事实的措施都已采取,但有争议的事实仍不清楚时。2 、 完善证明责任的意义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只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被作为

5、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然而, 民事诉讼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为基础的,而民事权利是私权。当事人应当通过国家提供的公共救济为保护私人权利提供证据和人。但是, 由于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过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和人。法院收集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则,因此当事人往往不能充分认识到举证责任的后果和诉讼的风险,而是将风险转移到法院。此外,人民法院不能仅仅依靠现有证据来判断案件,因此到处调查取证, 有时滥用职权,导致个别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平的侵害,损害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此外,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也导致受其认知水平、值等因素的影响,在案件真相不明时难以做出判决,这使

6、得法官难以无限期延长当事人举证期限,造成民事案件大量积压,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了补充,使其更加完善,克服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人民法院的公正与效率主题。3 、 证明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它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解决谁提出主张, 谁提出证据来证明的 问题。各方有责任通过宣传活动和取证活动促进诉讼的发展。如果一方未能履行这一责任,诉讼就不能开始或继续。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出主张,证明该主张与一定的证据 构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同时,他还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 主张是成立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7、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统一的证明责任概念下相对独立的责任。二者都是证明责任内涵的组成部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举 证责任外化过程中的基础和关键。当事人履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避免 或减轻后者的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程序法要求不提供证据就不能进行诉讼。它可以随着证明程度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反复转移。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法将证据分为该证据和 反证。所谓 本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而 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提供证据使法官相信 他的主张的存在时,即在这一证明之后,他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 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转移给被告。当被告提供旨在否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反证时,举证责任已转移给原告因此,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在原、被告方之间不断转移。然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法律预设的风险责任分配形式。当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已经履行, 而被证明的事实仍然未知时,结 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开始为法官的最终判决提供预设规则,即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使案件事实证明法官可以通过积极履行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判决,结果意义上 的举证责任就不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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