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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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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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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第-•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加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促进各级机构健康有序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中 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我行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机构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的规划、增设、升格、降格、撤销、迁址、更名、变更隶属关系、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行政级别调整等方面内容第三条 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置应根据“改革、管理、发展、质量、效益”的指导方针和发 展战略,合理安排,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机构产出效率第四条 机构布局的调整应按照“经济、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机构管理要注重规模效益,减少管理层次,原则上同一地区不设立两个平级的管 理机构第六条境内机构的序列为总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直接管理的分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管理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现有的办事处要逐步转化为支行或分理处第七条 中国银行是统i法人,境内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第二章机构增设第一节增设原则第八条机构增设应符合我行制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耍求,并遵照经济效益原则。

第九条机构增设的重点是大、中城市及沿海开放地区和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原则上不再 增设分行(包括一级分行、直屈分行、二级分行)和储蓄所第十条 机构增设应按照经济区划原则,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合理地布局机构网点第十一条 机构增设的审批权集小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行不得擅自增设机构第二节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增设辖属机构的分(支)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两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II内部 管理健全的机构同时其耍对拟增设的机构进行全而细致的市场调查与可行性分析第十三条拟增设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其所在地应具备良好的经 营环境和丰富的市场资源第十四条 拟增设支行一级的机构,原则上要求在其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各项存 款余额(本、外币合计,下同)不低于10, 000万元人民币,人均各项存款余额不低于800万元人 民币,人均利润高于其上级行的平均水平,且盈利前景良好第十五条 拟增设分理处一级的机构,原则上要求在其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各项 存款余额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人均各项存款余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拟增设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相应机构的任职资格其机构内部所需人 员原则上应由其管辖行在上级行核定的员工总量控制数内自行调剂解决。

第三节审批程序第十七条申请增设辖展机构的一级分行和直展分行要如实、完整地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i)增设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具体内容如下:1 •拟增设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环境(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人口数及流动人口数,企事 业单位数及其资金情况);2. 拟增设机构的发展潜力(除了 H前的市场规模外、还要估计设立机构后的发展潜力,包 括当地人口、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等动向,以及该地区建设开发动向);3. 我行机构布局上增设该机构的必要性(要考虑我行机构布置的地理分布,避免内部机构 之间的过度竞争,并附上附近我行机构分布图);4 •金融同业机构布局状况及为地竞争状况5•拟增设支行的要提供未来三年资产负债和损益预计表,拟增设支行以下机构的要提供未 来三年的主耍业务预测情况二) 拟增设机构的名称、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经营业务范[韦I其中,经营业务范囤应按 第九章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范表述上报三) 拟增设机构管辖行的经营状况、并提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十八条 拟增设分支机构一律由各行提出申请报告,报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前提下,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各分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并 从我行的发展战略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机构增设的审批方式分别采取整体规划一次性审批和逐一 审批两种方式1・整体规划一次性审批分行每年年底上报辖内增设机构规划并提供拟增设机构网点的简 要申请报告总行对其设立机构网点的申请报告进行一次性批复年内设立已批的规划内的分支机 构,可以不再单独上报总行逐一审批整体规划一次性审批的分行由总行根据“四重”战略并考虑 其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状况逐年确定2•逐一审批分行增设机构,要逐个提供详细全面的机构增设的中请报告,逐一丄报总行 审批第二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在新设机构正式开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营业 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及《中国银行机构基本情况表》上报总行备案,同时将新增机 构的机构编号通知总行第三章机构升格第-•节升格原则第二十一条升格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较大的发展潜力第二十二条机构不因当地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升格而升格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再批准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第二十四条机构升格所需增加的人员应主要由其管辖行在辖内调剂解决第二十五条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和直展分行负责审批并报备总行。

其他机构升格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行不得擅自升格机构第二节升格基本条件第二十六条 机构升格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七条 拟升格为支行的分理处,其近一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不应低于10, 000 万元人民币,所需营运资金由管辖行自行调剂解决第二十八条 拟升格为分理处的储蓄所,其近一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不应低于3, 000 万元人民币第三节升格审批程序第二十九条 中请辖属机构升格,必须符合总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 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如实、完整地向管辖行上报升格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如下:1 •拟升格机构H前的基本情况及经营业绩和所在地经济环境及发展现状2 •拟升格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预测3 •拟升格机构的管辖行经营状况4. 拟升格机构名称、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经营业务范I韦I第三十条原则上每季首月各行将辖内符合升格条件的分理处以上分支机构整批按上述 报告要求上报总行,总行审核后及吋批复第三十一条 各行机构的升格报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各行应在各项手续办妥后,将升格机构(包括各行经授权批准升格的储蓄所)的《中国银行机构基本情况表》上报总行备案,同时修改机构数据库中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机构降格第一•节降格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机构所在地的经济环境较差、业务规模小、虽亏损但预期能盈利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降格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行不得擅口降格机 构第三十五条原则上分理处不再批准降格第二节降格基本条件第三十六条 二级分行降格条件:近一•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低于20, 000万元人民 币、经营亏损但预期能盈利第三十七条 支行降格条件:近--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低于10, 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亏损但预期能盈利第三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上述最低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具体降格条件第三节降格审批程序第三十九条各行应在对全辖机构近三年经营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各机构所在地的经 济环境、人员状况、经营规模等情况,提出机构降格规划及降格机构名单拟降格机构可先采取精 简人员,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收权等措施进行内部整改各项整改措施实施一年后,其经营状况仍未见好转者,应对外降格第四十条 各行在上报机构降格的申请报告•!«, -K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而:1 •降格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2•机构降格后,其名称、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经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事宜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机构降格报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 求向半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俟各项手续办妥后,将有关文件的副木及《中国银 行机构基本情况表》上报总行备案,同时更改机构数据库中的有关内容第五章机构撤销第-•节 机构撤销原则第四十二条 对所处经营环境恶劣、连年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发展潜力的机构应予撤销第四十三条储蓄所撤销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审批并报备总行分理处以上机构(含分理处)撤销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行不得擅自撤销机构第二节撤销条件第四十四条 支行撤销条件:存款余额在10,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三年亏损且预 期无法盈利第四十五条 办事处、分理处撤销条件:存款余额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无发展前 途第四十六条 储蓄所撤销条件:存款余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第四十七条 各行可根据上述最低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和投入产出水平,确定具 体机构撤销条件第三节撤销审批程序第四十八条各行应在对全辖机构近三年经营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各机构所在地经济 环境、人员状况、经营规模等情况,提出分理处以上机构(含分理处)撤销的申请第四十九条 各行上报撤销辖内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撤销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

2•机构撤销后,其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归并、营业场所等有关事宜的处理情况第五十条机构撤销在报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 求向肖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俟各项手续办妥后,将注销文件的副本(包括各行 自行审批撤销的储蓄所)上报总行备案,同时在机构数据库小删除该机构的有关内容第六章机构迁址、更名第五十一条机构迁址要有利于改善我行的机构布局,提高投入产出水平第五十二条机构的名称要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命名的规定,以所在地城 市、城区或街道命名第五十三条 支行、办事处迁址及分理处、储蓄所迁址、更名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第五十四条 办事处更名可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逐步更名为支行或分理处英小, 更名为支行的,参照分理处升格支行的标准上报总行审批;更名为分理处的,参照支行降格为分理 处的标准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第五十五条支行更名由总行审批第五十六条 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的迁址、更名由总行审批原则上每季首月 各一级分行、直屈分行将辖内二级分行迁址、更名申请整批上报总行,总行审核后及时批复第五十七条 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当地 人民银行、工商局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俟各项手续办妥后,将有关文件上报总行备案第七章机构行政级别第i节行政级别确定的原则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行政级别根据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管理跨度,并结合我行机构发 展的战略布局等因索进行确定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行政级别的确定要逐步打破按照行政区划级别确定我行相应分支 机构级别的格局第六十条分支机构行政级别的调整要有利于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促进业务的发展和 体现我行城市银行的发展方向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行政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考核一次,并进行调整第二节基本条件第六十二条一级分行和直展分行的级别为局级,英下屈二级分行原则上定为处级第六十三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直管的支行可定为科级或处级其中,经营效益好、连 续三年盈利、近一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在100,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行可申报副处级;经营 效益好、连续三年盈利、近一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在200,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行可申报正 处级处级支行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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