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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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XXX)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二一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2、方式选定;关于实际情形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法定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乙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通讯地址:

3、 邮政编码: 联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物业治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差不多情形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差不多情形如下: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 物业治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

4、要紧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储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 :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

5、业服务包括以下要紧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打算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临时治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负责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修理、养护和治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负责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养护、运行和治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治理;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6.负责协助爱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7.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

6、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第七条 经乙方托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 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

7、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第九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治理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显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

8、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那么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修理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托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第十三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本卷须知,并将装

9、饰装修的时刻、地点等情形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治理费】 元、【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治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治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形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形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第三章 权益与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益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监督

10、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益;3.对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形,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4.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以及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爱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修理资金;6.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7.对乙方依照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治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益义务。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益义务:1.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3.妥善保管和

11、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治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同意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阻碍,并及时复原原状; 7.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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