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之户婚律论大唐婚姻主讲人:刘谋燕组员:宣涛、杜定桂、孔德慧、缪靖超、周咏 户婚律是唐朝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律文简法,疏议明白,真实记录了当时社会婚姻家庭的各种复杂形态其内容大多源于儒家经典和汉魏以来的发展与演进,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有关婚姻的制度和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势将其固定下来,成为后世婚姻家庭立法的典范户婚律反映的仍然是维护男尊女卑不平等制度和浓厚家族主义的“男本位”、“天本位”的文化特征 现存的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两个时代的婚姻较量结婚年龄 唐代 现代男子十五可娶女子十三可嫁在初唐,由于多年战争的缘故,人口较少,所以繁衍生息成了唐朝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于是国家鼓励生育,鼓励早婚早育而且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比较淡薄,这也是唐朝开放的表现之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主要中国现在已经是人口大国,人口过多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不便,而且环境也不允许在唐朝,除了一如既往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外,婚姻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婚约,二是要符合一夫一妻制这与我们现代是一样的。
现在只需要一张结婚证,这个证也是在一夫一妻制的前提下的差别就在于,唐代的妻指的是正妻户婚律中有这样的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唐代的男子可以在妻子之外,拥有很多的小妾婚约又有三种形式:婚书、私约、接受聘财婚书即是书面的婚约协议,男方以书礼请,女方答书许讫私约是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男方要要用书面的形式说明自己的年龄,身份、地位等接受聘财即是用接受男方的彩礼来表示接受婚约,聘财数额不限多少唐代,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办卖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具体说来,就是一些纠纷可以通过婚姻的方式来解决,如抵债、获得其他想要的东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总则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这一点上,两个时代是截然相反的在唐代,唐律赋予家长主婚权,卑幼 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受杖一百,身体弱的人,几乎就是死刑了看来,唐律对家长的主婚权,给予了极大的拥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总则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个第三者,包括双方的父母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就是结婚双方两个人的事情 唐朝施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礼制度,使得婚姻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今天的婚姻可能也会掺杂着金钱的成分,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男方必须要拿彩礼,才能和女方结婚在唐朝,婚姻没有这样的步骤是不合法的无效婚姻这其实是六礼中的一步,唐朝仍然沿袭从这些“礼”的层面来看,唐朝的婚姻法是很看重过程的,因为它的指导思想是:“欲治国必先齐家”唐朝注重婚姻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婚姻制度,为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结婚禁止官员娶下属之女禁止良贱为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恐吓为婚禁止冒盲为婚禁娶逃亡妇女禁止先奸后娶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经持姑舅之丧娶时贱而后富贵有所受而无所归和离休妻义绝白居易有言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在户婚律中,规定了很多女性的义务,男性的权力在这种权力与义务极不平衡的情况下,男的完全占了家庭的地位,而女性的权力却几乎找不到踪影现代女性家庭地位明显上升甚至在有的家庭,完全女性做主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