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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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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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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 ; ; ; ; ;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罪名 约有400余种,其中约有300余种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 占到了刑法罪名总数的绝大部分这些个罪中的犯罪数额或 由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界定,不但影响着量刑 的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是该种犯罪 的必备要件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具 有重大影响,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均有研究的必要nbsp; ; ; 一、问题的产生 ; ; ;对于要求犯罪数额的犯罪,刑法理 论称之为数额犯对于数额犯的定义,理论上仍存在一定分 歧从数额犯含义的本体出发最为直观的定义是:“在我国 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称为数额犯 ①立足于对数额概念的理解可以界定为:“数额犯是指刑法 明文规定以一定的经济价值量或者行为对象的物理量作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②从对犯罪形态的影响角 度又可界定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 为犯罪的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的一种犯罪类型③尽管各 种定义不尽相同,但多是由于定义角度的不同导致,字有微 殊而实无迥异,对于以数额作为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是一致 认可的。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的确立,数额在很多犯 罪的认定上更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就实定法的角度看, 我国刑法中数额犯生成的法律根据源自于《刑法》第13条 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新刑法将数额作为广义上的情节,并由此成为划分罪与非罪 的基准线,成为出罪与入罪的门槛,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 数额的认定反过来又成为了《刑法》但书的具体化纵观刑 法典中的所谓数额犯,几乎全部由此框定nbsp; ;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我国刑事立法 体系在犯罪构成的设置上,没有采用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 量的通行做法,而是由立法既作定性规定又作定量要求,堪 称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其中,许多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 的犯罪是以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标准的,成为我国刑法上 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④由于数额犯的数量庞大,在实践 中又大多属于高发型犯罪,因此,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都 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我国新刑 法的显著特点之一有学者对此评价为:“中国刑法特别注 重以犯罪结果、犯罪金额等客观指标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 据,因此它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其特点是一种客观化的模 式。

⑤ ; ; ;毋庸讳言,这样的立法模式并不是 完美无缺的,甚至不能算是体系严密的,并由此带来了司法 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但是,应该看到这种划分却是基于我国 的刑事立法体系的固有特点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类似外国 刑法中重罪、轻罪、违警罪等不同层级的划分,我国刑法典 确立的犯罪全部属于重罪,除此之外,便是违法行为这样 的结果便是大量的轻罪与微罪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仅作 为违法行为处理其结果就是,实践当中大量地将性质相同 只是程度有所差异的行为作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处理尤其是 在数额犯中,现行立法的实质是将量的差别上升为质的差 异,由此,数额标准的重要性得到了质的提升此即我国目 前刑法体系中关于数额犯的基本原理,其对于罪与非罪的划 分是基于现行刑事立法体系而设定的,尽管在法理上不够严 密、严谨,但在现阶段无法对刑事立法、司法体系作出重大 变革的情形下,仍不失为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因为,从司 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既然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那么在恪 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数额犯亦可谓最不坏的制度选择 之一nbsp; ; ;二、原则与方法  ;   ;   ;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 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 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 结果。

⑥ 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 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 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大多数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而言, 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 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 重要意义⑦犯罪数额标准的确定,从社会控制角度而言, 是划定犯罪圈的立法活动由于该活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 产、自由、甚至生命等重大权利,因此当全面考量、综合评 定,务须慎之又慎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是指如何能充分 有效地利用现有司法资源使之起到惩罚与预防犯罪之功用 的问题犯罪数额标准的设定,既要遵循法治的基本理念、 符合刑法基本要求,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尽量使之与不 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相适应,使犯罪数额标准设定得合理得 当,具有可操作性,这是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应该遵循的基本 原则nbsp; ; ;根据质量互变的基本哲学原理与我 国刑法理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 因此行为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数额才可能构成犯罪, 尤其对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而言必须具备一定的犯罪数额 标准才能成立犯罪。

具体而言,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 侵财性是其本质特点,其实质都是侵害国家法律所保护的财 产或者利益,而被侵害的财产利益大小、多少直接反映了犯 罪的危害程度,所以价值应当成为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惩 罚标准和尺度犯罪数额作为表现犯罪对象经济价值的货币 金额,直接反映着犯罪行为的规模及程度,是衡量财产犯罪 和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标准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方 面nbsp; ; ;(一)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类型 ; ; ;在数额类型的选择上应当选择能够 直接反映该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数额类型对于财产犯罪 与经济犯罪大多可以其犯罪金额或犯罪数量来确定;对于某 些具体犯罪数额难以确定的犯罪,可以适当以其犯罪所得作 为参照但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犯罪所得仅仅起到一种参 照作用,并不等于是以犯罪所得对应或替代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的可罚性在于其社会危害程度,而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 数额只能表明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利益的大小,并不 能直接体现犯罪客体遭受损害的程度有些犯罪中非法获利 或非法所得的数额大小与犯罪客体遭受损害的程度是相一 致的,还有些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只能通过犯罪人获得利益 的大小得到说明。

在上述情况下,刑法将非法获利或非法所 得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合理的但如果犯罪人非法获得 利益的大小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刑法就不应 以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司法 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重要问题nbsp; ; ;(二)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异与同 ; ; ;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出发, 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数额标准与法定刑幅度应 该是不同的,如此方可充分体现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罪与刑的 均衡同理,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犯罪,不论罪名是 否相同,其犯罪数额标准及对应的法定刑设置应大致相同 只有这样才能够贯彻罪刑均衡的原则,使整个刑法体系中犯 罪和刑罚的结构达到协调统一不同类型的犯罪可能在性 质、行为方1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就如同马克思从商品中抽象 出价值量一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 法予以量化和比较的刑法中不同类型的抽象个罪完全可以 因社会危害程度相似而被规定相同的法定刑反之,即使性 质相似的抽象个罪,如果其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距,则其犯 罪数额标准以及对应的法定刑设置也应有所差别如此则可 以更好地发挥刑法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反应功能与导向作用, 也符合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nbsp; ; ;(三)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的平衡 ;  ;  ;社会危害性是客观结果与主观评判 标准的统一,归根结底会受到人们主观意识与主观评价标准 的影响不同时代人们的评判标准是不一样的,体现出明显 的时代特征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也要体现出与时俱进 的特点这固然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不尽相符,甚至会存在 一定的冲突,但应该承认法律也是具体社会生活的反应,因 此,至少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取得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与社会生活变动性之间的一种基本的平衡在一定的历史时 期内,犯罪数额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呈正比例关 系的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社会生产愈匮乏,人们对财产价 值、物质功用的评价相对就越高因此,该时期刑法规定的 犯罪数额标准即不宜太高,否则就不利于有效发挥刑法对于 社会秩序的保障功能,就会放纵犯罪反之,经济发展水平 越高、社会生产愈发达,人们对财产价值、物质功用的评价 就会相对降低,这正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影响的一个缩 影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刑法上数额起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 的,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数额起点,修订后的刑法 调整了原来的刑事补充规定,提高了数额标准,这些调整显 然都是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收入的变化引起的。

⑧同时, 还要充分考虑同一地域不同主体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如分别 盗窃富裕家庭与孤寡老人同样数额的金钱,其社会危害程度 与影响定然是不同的,那么在处理上也要体现出区别对待的 原则,这些做法已经为现行司法解释所确认nbsp; ; ;具体言之,对于金钱类数额要受到 可比价格、购买力水平变化等因素的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物品 类数额能够量化为金钱的可参照金钱类数额的做法;对于不 能量化为金钱的数额则要参照立法原意与社会伦理评价水 平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的 数额标准就需要参照犯罪当时该行为对社会秩序、善良风俗 带来的危害程度而定nbsp; ; ;三、统一性与酌定性 ; ; ;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过程中应把握 统一性与酌定性的关系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刑法规定的犯 罪与刑罚应具有统一性,应当做到同罪同罚,罚当其罪如 果在一个法制国家里,仅仅因为地域的不同而对同样犯罪行 为赋予不同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做法严格说来是与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精神相抵触的而且,在我国立法权的 划分上,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此外任何 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犯罪与刑罚问题作出规定, 立法法也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限定。

因此,对于犯罪数额 标准的设定首先应该坚持统一性的原则,这是维护法制统一 和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平等原则的 背后,社会也越来越意识到平等不是绝对的、不分任何情况 的平等平等并不否定差异,而是要做到在平等原则下的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即相对的平等才是真正的科学的平等否 则,一味绝对的严守平等原则反而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并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性,不同地区之间实际差异很大因此,这就要求刑法犯罪 数额标准的适用又必须具有一定的酌定性在某种意义上这 也是自由裁量权被设立的初衷之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 各类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多由司法解释确定,但是考虑到我 国各地的差异性较大,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司法解 释往往只规定个相对确定的幅度,而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司 法解释确定的幅度内确定各自的具体适用标准⑨这样,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在司法解释中授权各地在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的数额范围内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犯罪的 成立与量刑标准,从而将犯罪与量刑的数额标准地方化⑩ ; ; ;这种地方化固然符合根据实际情况 实际处理的酌定性的要求,但也要注意不能对于法制的统一 性造成过分的冲击,还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协调好统一性与酌 定性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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