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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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件黄建管2014396号黄委关于印发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为严格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保证探测数 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为根石加固和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支 撑,保障防洪工程完整与运用安全,我委研究制定了黄 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附件: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规定黄委2014年9月29日附件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规范 根石探测操作,保证探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为防汛抢险和根 石加固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防洪工程完整与运

2、用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川于黄委直管的黄河干支流河道内河道整治 工程(包括险工、控导、护滩、护岸工程)的根石探测工作。三门 峡库区参照执行。第三条 根石探测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二章探测工作组织第四条根石探测分为汛期、非汛期探测。汛期探测:汛期对靠溜时间较长或有出险迹象的坝垛护岸进行 探测。非汛期探测:每年汛后至次年汛前进行,原则上应对所有靠河坝垛护岸进行探测,也可根据河势变化趋势对可能靠溜坝岸进行探测。第五条每年10月15日前,县级河务局应根据所辖工程汛期靠河、抢险及维护情况,编制非汛期根石探测计划,逐级汇总上 报至省级河务局,并报黄委备案。第六条 每年10月3

3、1日前,县级河务局应与根石探测承担单 位签订非汛期根石探测合同,编制探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根石探测承担单位应具有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的能力和 经验。第七条根石探测承担单位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非汛期根石探测成果提交至县级河务局。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河务局将非汛期根石探测成 果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级河务局应于次年4月底前将非汛期根石 探测报告上报黄委。第九条根据河势、工情需要,汛期根石探测应适时开展,县 级河务局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探测,紧急情况下也可自行组织探测, 探测结果应及时报市级河务局。第三章探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第十条根石探测可采用接触式、非接触式探测方法进行。接触式探测包括机械、人工

4、锥探、探水杆等常规方法;非接触 式探测包括浅地层剖面探测等地球物理探测方法。对于修筑的新材料、新结构坝垛,可针对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 探测方法。第十一条 采用锥探方法探测根石,探测深度小于10m时,可采用钢管锥或钢筋锥;探测深度大于10m时,应采用钢管锥。测 点量距应水平,下锥应垂直。第十二条 采用非接触式探测方法探测根石,探测仪器应具有 穿透黄河泥沙的能力,且穿透能力不小于15m。按照相关规定,应定期对探测仪器进行检测、检定。!第十三条 探测方法认定:非汛期探测由黄委业务主管部门负 责认定;汛期应急探测由市级河务局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对接触式探测方法,重点进行安全操作方面的认定;对非接触 式探测

5、方法,除了安全操作外还要对探测精度和技术标准进行认定O第十四条除汛期紧急情况下根石探测外,水下根石探测须利用探测船作为作业载体,严禁采用探水杆进行探测。第十五条 根石探测均应以基准点为参照,基准点埋设及测量 要求:(-)基准点应避开交通主干道、地下管线、河岸、滑坡地段 以及其它可能使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部位;(二)基准点应布设在根石滑塌变化影响范围之外,且长期稳 定、易于保存的位置。河道整治工程上的已有永久性基准点可作为 测量基准点;(三)基准点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GNSS测量、导线测量等,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GPS RTK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 测量等,精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

6、L1972013)五等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的精度要求。第十六条 探测点定位测量应选RTK或导线测量方法,根石点 高程测量应选用水准测量、RTK或导线测量的方法。=.1=1Fr j1=.第十七条 探测断面布设要求:布设探测断面的原则是坝垛的上、下跨角各1个,迎水面按间距20m布设,长度不足20m的可布设一个断面。(-)断面编号自上坝根(坝、垛与连坝上游交线)经坝头至下 坝根(坝、垛与连坝下游交线)依次排序,坝垛断面编号附后;表示形式为YS+XXX、QT+XXX等, + ”前字母表示断面所在部位,“ + ” 后数字表示断面至上坝根的距离。断面编号见附图A。(三)根石探测断面以坦石顶部内沿为起点。

7、(四)探测断面方向应与裹护面垂直,并设置定的硬质石桩或税桩,断面桩为2根。第十八条水上部分沿探测断面水平方向对各突变点应进行测 量;水下部分沿探测断面水平方向每2m至少探测一个点,遇根石深 度突变时,应增加测点。当探测不到根石时,至少应再向外2m、向 内Im各测1点。第十九条滩面或水面以下的探测深度原则应不少于8m,以探 测不到根石为准。第二十条非汛期靠水坝岸根石探测,探测点与探测断面左右 误差应不大于1. 0m,沿断面方向前后误差应不大于0. 3m;不靠水坝 岸根石探测探测点与探测断面左右误差应不大于0. Im,沿断面方向前后误差应不大于0. Imo探测深度误差应不大于0. 2mo汛期根石探

8、测精度满足应急根石加固要求。第二十一条 根石探测断面数据应包括坝顶高程、根石台高程、 水面高程、测点根石深度等,并如实记录。第四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 探测船应由专人持证操作,船舶登记证、检验证 及船员适任证等证照齐全,定期审验。探测船船体无变形渗漏,动力、电气、灯光、助航设备及舵系、 轴系、锚系技术性能良好,缆绳、钢丝绳安全可靠。救生衣(圈)、断缆钳、太平斧、堵漏器材、防滑用品等安全 设施(装置)配备齐全,潜在危险部位设立醒目警示标志。探测船要按规定维护保养,出船、维护保养记录齐全。第二十三条探测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规程应张贴在 醒目位置。建立水上作业、救生、灭火、堵漏等防护措施。制定安全

9、作业计划,组织作业前安全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1!第二十四条 涉水探测须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水上作业人员 正确穿戴救生衣;岸边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保护绳,岸上设专人指 挥保护。探测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和铁掌鞋,禁止酒后、防护 不全者或禁忌症患者上船。伸出船舷作业时应系牢安全绳,严禁在牵引缆绳摆动空间等危 险区域活动。第五章资料整编与上报第二十五条 非汛期根石探测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探测资料 整理分析,绘制有关图表,编制探测报告。第二十六条 根石探测报告包括:探测工程坝岸、工作组织、探测方法、坝岸根石坡度及缺石量,针对根石塌失的部位、数量及 原因分析,提出应对措施与意见建议。第二十七条

10、根石断面图应根据现场记录,经校对无误后绘制;图上须标明工程名称、坝(垛)号、断面编号、坝顶高程、根石台 高程、根石底部高程、测量时的水位或滩面高程、探测方法、探测 时间。断面图纵横比例应一致,一般取1:100或l:200o第二十八条根石深度确定:险工以根石台顶面为基准面确定; 控导(护滩)工程以设计水平年当地3000m3/s流量相应水位为基准 面确定;三门峡库区护岸工程以1000ni7s流量相应水位为基准面确 定。If第二十九条缺石断面面积:绘制出的实测根石断面分别与坡 度1:1.0、1:1.3、1:1.5的标准断面(根石台顶宽采用坝垛设计值) 进行比较,计算缺石断面面积。断面面积采用各两个相

11、临实测断面 缺石面积算术平均值。第三十条 裹护长度:险工坝岸及有根石台的控导工程其直线 段采川根石台外缘长度,无根石台的控导(护滩)工程直线段采川 坝顶外缘长度;险工、控导(护滩)工程圆弧段的长度,采用根石 台或坝顶外缘长度乘以系数2确定。1=第三十一条 缺石量为缺石平均断面面积乘以两断面间的裹护 长度,坝(垛)缺石量为该坝(垛)各断面间缺石量之和。第三十二条计算成果汇总表(见附表1附表5),分别按 1:1.0、1:1.3、1:1.5的标准断面测算探测的每处工程、每座坝垛 的缺石量,以县级河务局为单位测算缺石总量。各单位根石探测成 果报告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第三十三条各县级河务局应将根石探测成

12、果及时归档,并录 入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系统。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河务局应将根石探测承担单位的具体实施时 间逐级上报至黄委,便于上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根石探测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根石探测合同与根石 探测技术要求实施根石探测作业,并服从县级河务局现场监督。县级河务局必须明确科室负责人及业务技术人员,在探测实施 期间实行现场跟踪监督。第三十六条 市级、省级河务局根石探测主管部门负责根石探 测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探测坝岸数量、探测范围、深度、 精度及探测作业安全等。第三十七条根石探测承担单位应对提交的探测成果负责;市 级河务局负责组织对根石探测承担单位提交的探测结果进行

13、检查核 对;省局、黄委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探测成果视情况进行 抽查核对。第三十八条各级根石探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 抽取一定量的坝(垛)或断面,要求探测单位复核探测数据及断面 图。根石探测承担单位须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第三十九条 探测承担单位自查坝岸数应不少于探测坝岸总数 的1%,不足1道者至少自查1道;重复探测的,平均相对误差应不 大于0. 2m。检查抽查时,对没有达到探测范围及精度要求的,应要求其全 部重新探测。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在根石探测工作中,对于工作不负责、随意应付、 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一)对失职渎职影响探

14、测工作进度与质量的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责任 追究;(二)对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对有关行为人实行责任追究;(三)对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黄 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四一条 对于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组及 相关工作人员、被检查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 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按照黄委监督检查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管理办法(试行)(黄河务1998) 57号)同时废止。附图A坝垛部位图图中符号含义:SG-上坝(垛)根SK-上跨部位QT-坝(垛)前头部位XD-拐头下跨部位YS-迎水面GY-拐头迎水面SD-拐头上跨部位XK-下跨部位XG-下坝(垛)根BS-背水面HA-护岸附表1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统计表单位工程 名称坝号石均度m)根平深(m缺石量(m3)1:1.01:1.31:1.5审定: 校核: 填表: 日期: 附表2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根石探测深度统计表险工控导工程根石深(m)断而数(个)占断面总数(%)根石深(m)断而数(个)占断面总数 (%)4m以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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