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摘 要 由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网络版权意识的缺失、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的虚拟性等原因,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在这些侵权案件中,涉及音乐、影视、文字作品的侵权问题最多本文针对这三类问题,分别从网络侵权和个人侵权两方面通过实例介绍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另外,网络版权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使得网络维权之路更加艰辛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从个人、行业、社会和国家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其中,著作权人人自身的版权保护措施在当前的情境下显得尤为重要,实行技术保护、发布版权声明、亲自发起要约等都是有效的方法同时,为了在不阻碍网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网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版权人、使用者和商家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机制也是很有必要的关键词网络版权;免费下载;平衡机制 在全球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网络发展也十分迅速在网络环境下,P2P 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复制、传播变得十分简单和快捷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搜索下载自己需要的信息、文本和音乐文件等,另一方面又对传统版权制度产生极大的挑战,容易使权利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一)版权问题现状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网络侵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例如,1999年王蒙等6人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该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即将原告部分作品上传至网络公开传播;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因是后者未经原告允许,即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原告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共计46首歌曲的MP3下载服务这些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担忧2006年7月1日,我国网络传播方面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实施,自此,网络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变,反而因P2P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严峻起来 (二)存在问题 1.网络版权意识的缺失 第一,作者本人版权意识的缺失网络作家往往对自身创作的作品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经常简单地进行授权交易而对某些企业来说,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惜以各种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得授权,这就为网络版权保护带来隐患另外,如果权利人不愿意起诉或者是根本不知道侵权的存在,法院就无法对案件进行受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大量存在 第二,使用者版权意识的缺失某些使用者由于利益的驱使,往往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就使用其作品。
当然,有些使用者根本不知道他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例如,人们从网上下载没有授权的音乐、影视和文字等作品,进行大范围的传播扩散这就严重地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可这在使用者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 2.维权当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有待完善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法官50万元以下的侵权赔偿的自由裁量权,但很少有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采取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做法,法院判决网络侵权案件进行赔偿时大多参考的仍然是1999年颁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已不适用于现今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情况,许多被侵害人往往因为得不到足额的赔偿,诉讼程序的繁琐,诉讼成本过高,放弃了起诉的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难以判断和认定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相支持,权利人很难对一些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根本无法通过司法保护取得赔偿”于是,有些权利人即使知道权利被侵犯也宁愿放弃,不愿意打官司另外,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以及其链接性,使得无意侵权逐级扩大,形成共同侵权的行为 第三,网络作者身份不易确定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作品,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大多数人都不会使用真实姓名,这就对网络作品的管理、使用、补偿带来很多麻烦。
比如,在2008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冯巩、王宝强等人表演的小品《公交协奏曲》就是由“微型小说网”上转发的《多投了四元钱》改编而来的,当时小说作者署名为薛晶为了维护原作者的权益,春晚剧组在央视三套的《综艺快报》节目中插播了“寻人启事”滚动字幕薛晶在网上得知消息后,收集了IP地址、用户名、小说原始记录、学校获“文学单项奖”等证明材料,才让春晚剧组确认了她的原创作者身份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现象 网络作品被侵权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技术上的突破,如流媒体技术和快速下载及信息共享软件的广泛应用BT下载就是如此,它是“一种多点下载程序,每个下载点都提供整个文件的一部分它采用多点对多点的原理,同一时间下载软件或档案的人数越多,速度就越快”BT下载让互联网用户可以轻易交换、共享音乐、电影和软件文件这种现象属于侵权行为无疑,但是音乐等内容的版权所有者很难对其进行禁止或打击这样的文件共享活动让版权所有者损失惨重正是由于这些免费下载、免费阅读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此,有一些网站不断地被告上法庭笔者现就网络上的音乐、影视和文字作品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一)音乐作品 1.网站侵权 2005年8月5日,百度成功在NASDAQ挂牌。
因为搜索引擎的强大搜索功能和免费的图片、音乐、影视的下载,百度逐渐成为此行业的龙头老大在百度快速蹿升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障的压力例如:国内首例对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判侵权,是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百度”停止提供涉及原告方的30多首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并赔偿原告6.8万元此案也让百度等许多搜索引擎不得不在技术和管理上都进行改革,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总体上来说,网站对音乐作品的侵权主要就是未经著作权人或是版权代理者(版权代理公司或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的同意,而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传至网上供人们免费欣赏和下载等 2.个人侵权 在上述百度侵权案中,也应该看到个人的侵权行为人们随意下载音乐甚至拷贝给其他人进行大范围传播,殊不知这样也是在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权利人会因为唱片的销售量下降而损失惨重另外,人们出于兴趣或是搞怪心理而任意改编音乐作品,同样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如网友把流行歌曲《十年》改编成了跳楼版:“如果那两个字没有颤抖,我不会发现我难受,怎么说出口,也不过是跳楼……” (二)影视作品 1.网站侵权 关于网站对影视作品的侵权,在当下已经是司空见怪了。
提供视频的网站越来越多,关于网站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例如,2009年11月26日,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员之一优朋普乐起诉优酷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反盗版联盟一系列维权诉讼中的首个审判结果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首批47部优酷侵权作品进行了判决,优酷败诉,被判赔偿优朋普乐总计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法院认为,原告优朋普乐取得了涉案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进行保护另外,网吧为了方便网民收看影视节目,而在其内部网站上收藏众多影视作品也同样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个人侵权 由于相关设备的获得和对相关软件技术的掌握,许多人怀着娱乐的目的将一些影视作品进行改编,并将改编后的作品放在网上供人们欣赏2006年初我想最火的就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位上海音乐人胡戈将陈凯歌的《无极》放在央视的《法治》的框架中重新制作,结果却出乎意料:投资3.4亿元人民币、耗时3年制作的电影在网上的点击率败给了根据其盗版碟画面,仅花费6元、耗时9天的搞笑小品为此陈凯歌声称要将胡戈告上法庭,但是大多数网民只是将是否盈利作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标准,认为胡戈没有错笔者认为胡戈的确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准确来说是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
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注意 (三)文字作品 1.网站侵权 2007年7月,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书香门第”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有关作品的网络阅读,涉嫌侵权 2011年3月15日,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名签署《“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侵犯他们的著作权事实上,自2010年年底以来,百度文库争议不断,先后被盛大文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单位、机构起诉或公开谴责 另外,建立“数字图书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与著作权人的关系问题应该得到高度重视,这样才能激励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也才能最终维护每个公民自身的利益 2.个人侵权 有了互联网,我们不用花钱到书店里去买书了,网上免费的电子书阅读就可满足我们的要求有的是网站提供的,有的是网友共享的如果网站是未经授权的,那么我们的阅读、下载行为就不合法如果我们把正版的电子书与众人共享,同样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又比如转载他人的网络文字作品,不注明转载出处等一般情况下,如果作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的就可以默认允许转载,但是如果进行商业行为,就必须付给作者报酬并且注明转载出处、作者姓名等。
三、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 (一)网络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上述侵权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实施网络著作权保护刻不容缓现代社会是信息开放和表达自由的社会,网络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但“如果网民们只是随心所欲地享受这一‘免费午餐’,而不尊重和保护版权人,那么所谓的开放与自由也会因为贡献与索取的失衡以及网络的无序而显得苍白无力,最终阻碍信息的自由传播,受害的还是网民自己”为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二)我国网络版权立法现状 1.法律 修改了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以适应网络版权保护的需要”第七条还规定了八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五章的94条、第六章的118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2条对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2.行政法规 1999年12月5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8月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本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技术措施、侵权责任等内容。
3.部门规章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6月27日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月28日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它从依法行政、规范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角度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 4.司法解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制定了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延伸至数字化形式,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此司法解释作了相应修改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