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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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需提供: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符合养老发展规划的给予筹建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办人。新建养老场所和设施筹建期为两年,两年内未开工或完工的按照筹办申请办理取消或延期筹建手续。需提供: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

2、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民政部门有养老场所和设施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实地验收。按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养老机构设施。符合设立规定的,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意见。养老机构属非营利性企业,到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机构属营利性企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后开业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审批流程根据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

3、黑民发201477号)规定,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许可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垦和森工系统比照具有同等权限的行政机关,实施本垦区(施业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外国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其设立许可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享有同等权限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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