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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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

2、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发生地震和邻近省(区、市)、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云南省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1.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2省

3、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统计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云南银保监局、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中国安能集团云南区域总部

4、、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云南省军区、31663部队、武警云南省总队。2.1.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云南省军区有关副司令员、31663部队有关副部队长、武警云南省总队有关副司令员、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森林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省应急厅,主任由省应急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担任。重特大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XXXX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

5、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2.2州、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3响应机制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

6、大地震灾害。3.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3.1.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3.2分级响应3.2.1响应等级

7、划分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省级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3.2.2响应等级启动(1)省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负责启动。州、市、县、区应急响应,由本级减灾委负责启动。(2)启动省级级、级应急响应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启动省级级应急响应时,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启动省级级应急响应时,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启动省级级、级应急响应时,省抗

8、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3)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相邻州、市根据灾情,视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4预防和预警4.1队伍能力建设4.1.1各成员单位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

9、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4.1.2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4.1.3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州、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各地、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

10、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4.1.4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4.2指挥体系建设4.2.1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4.2.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

11、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4.3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4.3.1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4.3.2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

12、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4.3.3各级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省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州、市或者区域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地震保险试点和推广。4.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4.4.1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4.4.2学校、医院

13、、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4.5基础设施准备4.5.1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4.5.2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

14、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4.5.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4.5.4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4.5.5省能源局和电力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4.5.6省广电局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4.5.7疫情防

15、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4.6宣传、培训与演练4.6.1应急、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4.6.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4.6.3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4.7应急准备检查4.7.1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省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4.7,2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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