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施工管理的发展 (一)1949年前发展情况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妄想瓜分中国,迫使清朝政府开放商埠,割让租界,作为他们搜刮中国人民血汗的根据地与此同时,外国建筑承包商随之而至,包揽官方及私营土建工程,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并与当时腐败的反动政府相勾结,获取了巨额的利润1880年,上海杨斯盛氏在上海创办了“杨瑞记”营造厂此后,国人自营或与外资合营的营造厂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逐渐形成了沿袭资本主义国家管理模式的建筑承包业当时的管理手段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招标投标承包制2)严格管理的合同制3)明确的经济责任制4)推行业主、设计事务所、营造厂和官方有关部门(如上海租界内的公务局等)各派各自的监工人员进行质量监督的“监工制”1880年上海杨瑞记营造厂成立起至1949年全国解放,营造厂业已经营近70年,它是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一个政治与经济的畸形产物,虽然力图与外商抗衡,但始终摆脱不掉外国势力、买办资本家与反动统治的桎梏1949年解放之际,全国建筑行业仅有营造厂职工和分散的个体劳动者约20万人,远远不能满足解放后空前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二)1949年后至现在的发展情况解放后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这期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过程1.1949年至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这期间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是推行承发包制,即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把建设单位的工程任务以行政指令方式分配给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一方(甲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一方(乙方),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式应当指出,承发包制与目前的招投标承包制有共同之处,但也有本质上的区别区别在于承发包制是以行政手段分配工程施工任务,而不进行招投标择优授标,所采用的合同实质上是同为政府单位的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类似政府给双方下的任务单,其性质、目标和作用与解放前采用的施工承包合同全然不同解放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招投标承包制以及与之配套的承包合同,均被视为资本主义的残余而予以摒弃建国初期,在百废待兴、建设任务极其庞大而施工力量又甚短缺的历史条件下,推行承发包制确有必要实践证明,此期间内竣工的工程项目质量较好,工期较短,建筑业发展迅速,技术水平日益提高且经济效果显著1954~1956年期间,我国第一个汽车制造厂(长春汽车制造厂)作为全国的重点兼试点工程,由当时的建筑工程部部长亲任现场施工公司经理,并有解放军两个师参加施工。
在全体职工的努力下,工程进展迅速,质量优良,并总结制定出一整套各个工种的施工验收规范此后相继完成的156项重点建设工程,奠定了我国的工业基础应当指出,这一时期的建设成效高于以后“左”的倾向占上风的时期一五”期间建成的吉林、兰州等地氮肥厂,平均工期为41个月,而在“五五”期间,同样规模的氮肥厂却要87个月才能建成2.“二五”时期至1976年1957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全国各行各业出现了大干快上、急于求成、盲目提高生产指标等现象建筑业也不例外,大上大下、先上后下、计划多变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与规律、不搞经济核算而搞平均主义的情况屡见不鲜结果大大削弱了建筑业的经营管理,工期拖延,经济效果每况愈下,企业亏损严重1974年全国建筑企业亏损面达53%,1975年降低到39%,但1976年又上升到54%一五”期间大中型项目平均工期为6年,而在“四五”期间为8~12年,国家经济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3.1976年至2001年1976年后,我国建筑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经济立法,整顿各项必要规章制度进行,推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招标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等,使建筑业逐渐步入正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展示了今后10年中华民族发展的光辉前景。
九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30000亿元,是“八五”期间61637亿元的2.1倍,是1950~1995年所完成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1561.77亿元的127.95%在此期间,建立、推行或完善了以下四项工程建设基本制度:(1)颁布和实施了建筑法等法律规章,为建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2)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贯彻合同管理制3)推行招标投标制,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市场4)创建建设监理制,改革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4.加入WTO后至现在我国已于2001年12月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意味着我国经济已完全融人世界经济之中,这不仅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而且WTO的规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市场国际化的大环境等使我国建设业面临着国内外竞争的挑战然而,我国建设业现行的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体系与WTO的规则和国际通行模式存在有较大差异,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建设业必须调整、改革、完善现行的体系和体制,以应对挑战,任务是相当艰巨的建立一个既符合WTO的原则和规定以及与有关国家WTO谈判所达成的双边协议,又能有利于我国进行管理的、外松内紧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我们加入WTO制定有关文件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其基本思路是:(1)利用国际待遇原则,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废止允许外国建筑公司不需在我境内设立公司、而以外国母公司身份直接在我境内承包工程的现行市场准入制度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公司外国建筑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必须在中国注册为中国公司法人,并按照中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审查取得资质证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2)放宽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公司的限制相对外商独资建筑公司来说,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公司更有利于我国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取消在注册资金上的国民待遇限制及中外全资合作建筑企业需按投资比例承包同等比例的中外资工程的限制很有必要3)保持有限度的开放我国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要小得多,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也要小为了既保护国内建筑市场,又不影响外商投资环境,允许外商独资建筑公司承包外商投资工程,但是限制承包中方投资为主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和内资建设项目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在建筑施工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基本没有设限制我国建筑各领域加入WTO后的对外承诺如下:1.建筑企业(1)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条件和要求:1)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水平高于国内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水平。
2)合资、合作企业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外资工程3)不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承揽工程2)加入WTO后三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但只能承揽以下工程:1)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工程2)外商投资占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工程3)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建设的工程但国内建筑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国内投资建设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与国内建筑企业合作总承包或分包合资、合作企业在加入WTO后3年内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加入WTO后5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2.勘察设计咨询业(1)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2)进人中国从事设计的建筑师、工程师以及企业必须是在本国从事设计工程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以及注册企业加入WTO后5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3.房地产业(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除高档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和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房地产项目没有限制2)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包括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等)允许外商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加入WTO后5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4.城市规划(1)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
2)除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领域外,允许外商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3)进入中国的个人及企业必须是在本国从事规划工作的注册规划师和注册企业WTO关于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例如非歧视原则、自由竞争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等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体制,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经济体制,我国现行建筑业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与之不相适应的方面,加入WTO必将推动管理体制向着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