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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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的责任问题 马君近年来,在校学生(指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何及时、正确地界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度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正确界定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下面,我结合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根据我国现行实际,就以上问题尝试进行一些探讨。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一)学校与在校学生不

2、是监护关系有人认为,既然学生上学了,就是“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其监护人就无法对学生行使人身安全管理、教育方面的监护职责。而将该项职责“暂时移转”给了学校。因而学校就对学生在校期间有监护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就是监护义务或者是部分监护义务的移转。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并不正确,事实上,人们常言道“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中的“托付”,是一种民间的说法,不是法律概念。监护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与特定的情形之中,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民

3、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很显然,学校对学生并无监护职责。(二)学校与在校学生不是合同关系1.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学校不仅仅只是履行教学义务的,鉴于其所具有的教书育人的特殊地位,学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3.学校其实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学生接受教育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所以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种关系简单地定性为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并不准确。(三)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关系与管理、保护关系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的中小学绝大多數都是国办教育机构,而且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儿童的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

4、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同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义务教育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关系与管理、保护关系的统一。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事故责任(一)对在校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应按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具体而言,体罚学生、教学中由于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体育课、劳动、野营等活动学校没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对学生管理不严,对住校生管理不严,发生伤害后

5、不及时采取急救措施等,学校按过错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学生之间互殴引起伤害事件,要视各方具体责任而定,按责任大小分担。如果是意外事件,或由于学校正当的批评,学生个人心理素质、个性等原因引起出走或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学校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有对学生家长及时告知、通知和采取抢救的义务,如违反了这些义务,也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其次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除了法律关于学校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外,我个人

6、认为还有一类法律责任主体我们应当重视,即造成他人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家长一定要对孩子尽到教育管理的监护义务。(二)应当排除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确定学校责任的辅助原则没有疑问的是,校园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归责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民法理论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为平衡利益所作的适用。如果能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在校园事故中,学生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需要均衡利益,即使学校没有

7、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而实际的社会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一样的,学生是弱势个体,学校则是弱势群体。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将给学校带来过重压力,使教育失去宽松环境,从而使教育事业举步维艰,制约教育的活力。因此,我们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没有过错的学校承担任何的公平责任。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也不能随意扩大适用的范围。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1.提高学校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2.学校应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教育,这方面的教育尤为重要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4.理顺学校、家长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5.构筑承担赔

8、偿责任的合理方式目前许多学校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不失为一种较为科学和可行的做法。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一旦发生事故,学校若负有责任即向保险公司申报。这种方式实质上是通过保险将学校一方赔偿由社会公担,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因此给学校带来的重创,应该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强制学校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总之,对中小学校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广泛而有益的探讨,确定学校的法律资格、学校承担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中小学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责任,更加适当地解决可能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做到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因此给学校带来的重创,从而有力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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