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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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无罪推定 陈永新摘 要: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已经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程序所采用。此原则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得到了普遍的接受。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对于疑案的处理应当做到有利于被指控人、控方空方承担举证责任、不得预断审判结果和排除合理怀疑等几个方面。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控审分离;无罪推定的完善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诉讼的人,未经司法程序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要有充分、确凿和有效的

2、证据,在依法审判确定有罪之前,不能把被告人当作罪犯对待,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侵犯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无罪推定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无罪推定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所谓推定,是指由前提事实推认结论事实的一种证明。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两种。前者是根据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合理的推断,它实际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实认定;后者则分为“可以推翻的推断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不可推翻的推定”是一种拟定的推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反证的方法加以否定。它

3、实际上并不是一种证据法则,而是一种实体法规则 ,而“可以推翻的推定”则是一种纯粹的证据法规则,由于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举出反证加以推翻,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它将法定的反证负担加在另一方当事人身上,而享有推定利益的当事人则可以免除举证的责任。无罪推定就属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加于控诉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免证的特权。在民事案件中,就推定被告人不负有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就应推定被告是无罪的。作为刑事诉讼基础性理念和原则,无罪推定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蕴涵着深层次的意义,与尊重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多元价值等有着紧密的联

4、系。2 无罪推定的根据和渊源2.1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被国际公约认可的一项基本的人权准则,无罪推定原则始终以如何更好地促进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为主要内容,它以对全世界所有的人进行保护为目的,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无罪推定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己经逐步发展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它也具备了人权的基本属性。2.2 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原则之一,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在英美普通法上,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贯穿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金线”, 无罪推定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蕴含的人权精神。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现代刑

5、事诉讼结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控审分离,(2)法官居中裁判,(3)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就辩方而言他们仅仅是相对弱小的个人,而控方行使的却是国家追诉权,代表了国家权力,拥有许多特权。在控辩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平等对抗。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刑事诉讼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妨碍。就必须赋予辩方更多的诉讼权利,审判时应给予被告人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以提升其诉讼地位。无罪推定以其特有的方式在均衡控辩双方的关系,保障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2.3 无罪推定原则反应了现代刑事诉讼规律法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

6、则,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原则的重要依据,该原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必须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对收集到的证据用作定罪存有异议,则应该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首先,明确了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诉讼的效率价值。生动揭示了效率对于实现正义的重要意义。再次,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任务。无罪推定原则将被追诉的的被告人同犯罪人区别开来,要求非依法院判决,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7、使其能够在被追诉过程中依然享有基本人权。3 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制度现代刑事诉讼实行控审分离,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但是被告人和控诉机关之间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原因在于原因在于:控审分离是各国刑事诉讼的一大原则,其实质的要求是通过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对案件的认识进行反复检验,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实现控诉公正。如果在判决有罪前就将追诉机关或个人的有罪认识强加于被控告的人,控审分离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呢?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有罪了,何必再经过审判程序审判呢,此时直接可科处刑罚便是了。然而,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裁判者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担当裁判,控诉与审判必须分立。由于无罪推定确立了法律上无罪的

8、观念,使得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有了更具体的内容,使审判程序及其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原则等更具有实质意义。同时,由于无罪推定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使得追诉机关或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的有罪认识,必须从审判权的角度重新进行评价,并且只有经过审判权的确认才有意义。也就是说,尽管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或判决前,案件经过侦查起诉、追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但这只是追诉机关或个人的评价,还不是国家从审判权的角度对被告人行为的最终法律评价,也不等同于这种评价,而只是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才能最终对被告人行为作出法律上是否有罪的评价,或者对追诉机关或人员的指控作出确认,或者否定对被告人的指控。如果不在法律上区分有罪与无罪,把审判机关判决结果混同于追诉机关或人员的认识,控审分离就失去了实质意义。卷宗2014年1期卷宗的其它文章探讨社交网络时代下企业的招聘策略关于做好企业内部管理深化的措施研究浅析品牌延伸过程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新时期党务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思考探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探讨关于布展施工企业成本控制举措的探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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