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规则:关键议题、现实挑战与构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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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贸易规则关键议题、现实挑战与构建策略 熊鸿儒 马源 陈红娜 田杰棠摘 要:建立和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框架是国际贸易领域重要的新兴议题,也是各国对WTO改革最关切的议题之一。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收、数据(设施)本地化、数字贸易市场准入、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境电商便利化是建立全球数字贸易框架的关键议题。目前,跨境数据流动共识规则缺失,数字产品或服务征税争议较大,数据(设施)本地化立场不同,云计算服务分类和准入存在分歧,保护数字知识产权诉求较多,贸易便利化规则尚不明确。中国支持全球各国在WTO框架下开展数字贸易新议题、新规则的谈判,具体建议包括:确立WTO在解决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的核心地位

2、;建立鼓励创新、兼顾公平的数字税收规则;建立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基础的数据本地化规则;尊重各国在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方面的关切;合理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积极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框架:F49 :A :1003-7543(2021)01-0065-09数字技术驱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掀起了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经济浪潮,国际贸易开始以互联网为传输通道、以数据跨境流动为交换载体、以电子支付为主要结算方式,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对以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基础的现行贸易制度框架提出新的挑战。建立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框架及规则体系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重

3、要的新兴议题,也是各国对WTO改革最关切的问题之一。一、建立数字贸易制度框架需关注的主要议题数字贸易一般指依托数字技术实现的产品或服务的跨境交易。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联合编制的数字贸易工作手册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订购”(如电子商务)和“数字交付”1。广义而言,既包括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产品或服务,如软件、云计算服务、各类信息服务、音视频等;又包括数字技术支撑或驱动的贸易形式,如跨境电商、制造服务化、预测性维护等。因此,数字贸易的范畴既涉及服务贸易,又涉及货物贸易;既包含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又覆盖信息通信技术与其他经济部门融合应用的部分2。据联合

4、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测算,20082018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从1.8万亿美元增长到2.9万亿美元,年均增速5.8%;全球服务贸易中50%以上已实现数字化3。相较而言,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有机构测算,2019年我国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达1.4万亿元,同比涨幅19.0%,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25.6%4。数字贸易在交易模式、交易对象、交易主体等方面极大地改变了全球贸易的运行轨迹,给传统国际贸易监管造成了不小的挑战5。当前,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重构的重要内容。综合WTO电子商务谈判、美墨加协定(USMCA)、日美贸易协定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5、(CPTPP)等贸易规则新进展,总体上看,数字贸易相关国际规则至少包括六个议题。(一)跨境数据流动跨境数据流动对于促进数字创新、增进消费者福祉和经济增长效率至关重要。近几年,随着数据流动规模扩大,诸如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及数字主权等方面的潜在威胁出现,很多国家对不受限制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带来的潜在不良后果感到担忧,纷纷立足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保护重要敏感数据等,开始加大监管力度。随着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意义及影响的认识日益深化,国际社会既认识到跨境数据流动能带来巨大收益,也意识到可能對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巨大冲击。由于多数国家未采取基于风险收益平衡的方法来监管数据,受严格监管的跨境数据流动范围不

6、断被放大。如何在促进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有效平衡,并建立一套具有国际共识的数据流动规则,成为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二)数字产品或服务的税收重塑数字贸易中的国际税收规则已被各国提上议事日程。一方面,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对现行海关监管体系准确监测货物流向和货量货值带来挑战,引发关税损失以及与传统贸易规则的冲突等问题。对于数字化产品贸易本身,是否征收关税也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数字贸易的蓬勃兴起带来了跨国间税权划分与利润归属的难题。如何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许多国家征税机构和征税制度面临的重大困扰6。2019年以来欧盟多国及印度等纷纷单方面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美国2020年对征

7、收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发起“301调查”。重塑数字贸易中的国际税收规则,已经被各国提上议事日程。(三)数据及相关设施的本地化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与一国产业发展、隐私保护、国家安全及国际贸易等关系密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大幅弱化了数据存储地理位置分布的约束,让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使用分散在不同国家。现阶段,不同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数据管理目标优先序以及文化价值认同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使得数据(设施)本地化成为一个关键议题。数据本地化必须以设施本地化为前提,而设施本地化不一定强制禁止数据出境。目前,国际上争论的重点是数据本地化。(四)数

8、字贸易业务的市场准入在现行WTO框架下,数字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涉及电信业务市场开放承诺表、电子商务业务准入规则,尤其是新兴的云计算业务。当前,云计算已成为承载各类在线应用的新兴关键基础设施,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和巨大的增长潜力。云计算既利用了电信资源(CT),又利用了计算资源(IT),具有融合型业务的突出特征。因此,如何界定云计算的业务属性并制定配套准入规则,成为数字贸易规则博弈的重点领域。(五)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复杂性远高于一般实物产品。如,电子传输的书籍、音乐和其他数字化信息可以下载和复制,创造有形的商品,而数字技术允许高质量的大规模复制。娱乐产品在互联网上的合法

9、跨境销售受到版权、许可和其他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影响。此外,数字产品和服务中的源代码、专用算法和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也开始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但从维护安全的角度来看,又需要托管源代码甚至商业密码,如何平衡好二者关系,也需要深入探讨。目前WTO框架下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规则主要是针对通过互联网传送和接收文本或其他数字化信息这一过程,但对下载后如何处理这些数字信息并没有明确规定。(六)跨境电商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贸易活动的新增长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速了这种趋势。国际市场机构Global-e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1日至6月14日,全球跨境在线销售额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1%。

10、这依赖于互联网基础设施、物流基础设施、海关程序和数据法规等外部环境的不断改善。提升跨境电商便利化水平,是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向WTO提交的70多份提案中共同关心的主要议题之一,主要涉及电子合同及电子传输、电子签名、无纸化通关等问题。二、数字贸易规则面临的新挑战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本地规则,不同国家间也签署了双边或诸边规则7。截至2019年6月,84项区域贸易协定(RTA)将电子商务条款作为独立章节或专用条款,其中60%在2014年至2016年之间生效。2018年3月8日,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谈判的11国签署协议,其中电子商务章节保留了TP

11、P中关于数字贸易的核心诉求,其中关于跨境数据流动、本地化要求、源代码等的规定,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奠定了高水平的制度范本。2018年9月30日,美国与墨西哥、加拿大达成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2019年10月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美国日本数字贸易协议,建立起了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2020年以来,新加坡智利新西兰、英日等也相继达成协定,在数字贸易相关的核心议题上作出了具体安排。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其中电子商务章节和电信服务专章,分别就转售、号码携带、网络元素非捆绑和数据跨境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等数字贸易相关议题作了相应规定。除了双

12、边和区域协定外,多边协商和谈判也正在积极进行中。2019年1月,在达沃斯论坛上,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世贸组织成员国决定启动电子商务谈判。在随后的 G20大阪峰会上,24个国家与地区在“数字经济宣言”中签字,并力争在下一届世贸组织部长会议上就数字贸易问题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总的来说,需高度重视在数字贸易关键议题上的国际态势与主要分歧,这将对建立完善全球数字贸易制度框架产生直接影响。(一)跨境数据流动的共识规则缺位,碎片化风险大目前,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框架。各国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构建起各具特色的跨境数据监管制度,各国之间的政策差异主要受地缘政治、国家安全、隐私制度、产业发

13、展阶段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8。从国际层面来看,尽管WTO框架下已规定一些相关条款,但由于服务贸易协定(GATS)诞生于互联网发展早期,对跨境数据流动可能的影响和隐患认识有限,规则还不够充分。一方面,针对旨在实现在线内容管理以及保护隐私、公共道德和防止欺诈而进行的跨境数据流动或信息传递限制,现实中难以在其“例外条款”中找到具体解释,也未形成共识。“美国赌博案”的重要贡献之一在于,确认了公共道德例外的适用性:尽管世贸组织成员在GATS框架下作出了具体的充分开放承诺,但在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努力时仍然可以依赖这一条款。不过,专家组同时也表示,美国针对消费者保护的限制与美国在GATS下所作的具体承诺

14、相抵触。而消费者保护已成为当前发展数字贸易和实施跨境数据流动限制的重要议题。可见,专家组裁决对未来的贸易争端有多大的判例法效力,以及还有哪些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缘由可以援引“例外条款”,都存在极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当这种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能有助于通过建立贸易壁垒实现保护国内產业安全、促进就业、避免税收损失和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等目标时,一国就有充分动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解释规则。另一方面,GATS对于其他部门的跨境数据流动,如视听服务、计算机和相关服务、广告服务等数字贸易重要形式也未给予明确说明。从区域层面来看,双边或诸边协定在数据流动规则上正陷入碎片化。多哈回合谈判的搁浅,使得很多国家放弃多边平台,

15、转而寻求双边或诸边平台,推动局部的跨境数据流动。目前主要涉及两种方案:一是“自由主义+例外条款”模式,即支持由行业驱动的多个利益攸关方进行共治的数字贸易框架,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加墨协议(USMCA)。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在自由贸易与隐私保护等敏感领域监管之间寻求平衡的“干预主义”模式。这体现在欧盟出台或签署的一系列文件中,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美欧“隐私盾协议”,以及欧盟2020年提交给WTO的电子商务提案。上述两种治理方案之间尚无有效的妥协方案,其他国家态度也千差万别。在2020年11月达成的RCEP协议中,有

16、关跨境数据流动的协议规定,“不得阻止以商业行为为目的的数据跨境流动”,但对公共政策目标给予区别对待,同时规定不得构成歧视或变相贸易限制。尽管规则在约束性和水平上较美欧的模板有一定差距,但鉴于中国和东盟(整体)是首次在国际谈判中采纳该条款,该协议对于共建亚太数据合作圈意义重大。实际上,不同治理方案背后都是复杂的政治经济考虑,关乎谈判主导国经济社会和技术水平,对隐私、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以及意识形态等问题的敏感程度,以及对跨境数据流动产生的成本收益权衡。(二)对数字产品或服务征税争议较大全球性数字征税改革方案尚未达成广泛共识,数字服务税成为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前哨。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提出了数字服务税(DST)方案,作为临时性补偿措施,但引发了很多争议。数字服务税一般是以企业向“本土用户”提供某些数字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为课征对象的新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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