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基于利益协调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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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基于利益协调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时期,涉及利益问题的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存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并要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城市房屋拆迁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博弈、利益格局剧烈调整的过程,近年来由此产生的纠纷、冲突乃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2009 年10 月到2010 年11 月,全国各地发生的拆迁自焚事件就多达19 起,自焚自杀人数至少达30 人,死亡人数达17 人。虽然国务院于2011 年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但是城市房屋拆迁毕竟是一项事关多个利益主体、多种利益形式的整体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利益纠纷及解决又是重中之重,因而,加强利益协调的整体性机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中利益协调的意义自上世纪90 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建设需要,旧城改造、城市扩展工程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是也存在超范围拆迁、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等一些侵犯被拆迁人正当利益的现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政府的威信。从南京市被拆迁人翁彪、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自焚,到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无不深刻暴露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及其所带来的后遗症

3、。因此,我们在追求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速度和形象工程的同时,也有必要深入反思民生工程的同步性,推动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妥善解决房屋拆迁纠纷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利益问题。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中的利益问题在近十年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及平衡,比如王敏的研究指出,应该从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三方面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二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比如,李怀运用结构化理论分析了地方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三类利益主体的行动选择,认为利益冲突源于利益主体之间权利关系的不对等,也源于对利益追求的差异

4、性和复杂性。三是利益表达、补偿、保障等具体性机制,比如彭小兵等人指出应构建一个多层次利益表达平台的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并且进行制度设计确保有效实施。总体而言,国内相关研究日渐丰富,研究视角不断拓展,研究内容更加具体,但是整体性研究偏少。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及纠纷事关多个利益主体,有公共利益,也有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中,又有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利益之分; 涉及多种形式的利益,有搬迁补贴和安置等物质利益,也有权利、社会保障等非物质利益,有当前利益,也有长远利益。更进一步,利益矛盾和纠纷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与被拆迁方之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地方政府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但其核心

5、是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客体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因而,只要建立一种能够协调多重利益的整体性机制,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并预防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纠纷和冲突问题。利益协调是对人们的利益观念和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的必要调整,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主客体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处于深刻调整中,尤其容易出现一些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导致仇官、仇富等敌对情绪日益强烈,社会心理处于失衡状态,强调和贯彻实施利益协调更有必要。一般意义上,从满足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角度,利益协调是保护利益受损者和对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切实体现,从实现和谐社会

6、的角度,也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客观要求。对于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问题而言,利益协调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城市房屋拆迁一切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建立利益导向、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房屋征收拆迁中的不合理行为,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使被拆迁人的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都能够得到兼顾,从而取信于民。其次,能够促进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是内部矛盾,利益关系不是不可调和的。通过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加强沟通,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纠纷问题蔓延到危机阶段。

7、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利益调节,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处于一个合理的边界,努力做到协调平衡,而不至于产生暴力或冲突事件。二、应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所谓利益协调机制就是建立调节、限制、疏导人们利益行为的一套机制,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而言,主要包括利益导向、表达、调节、补偿、矛盾疏导和约束等具体机制。( 一) 利益导向机制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传统的个体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而一些诸如利益至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也时有存在。不可否认,追求利益是个人满足基本需要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但是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

8、、侵犯他人利益为前提。利益导向的目的就是通过思想工作、教育、宣传等方式,帮助人们自觉遵守和调整不端的利益行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的利益氛围。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过程中,建立利益导向机制,一般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利益获取观念。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拆迁方无视国家利益和有关法律法规,私自挪用或者降低对被拆迁方的补偿标准。当然也存在个别被拆迁方漫天要价,恶意索取补偿金的行为。通过利益获取观念的导向,能够帮助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意识到各自作为利益主体应尽的权利义务,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基础上,妥善、合理解决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分配和补偿问题。二是利益保障观念。一些资料显示,个别被

9、拆迁方在拿到补偿金后,一夜暴富,然后肆意挥霍,反过来再向政府和开发商继续索取。对此,通过利益保障观念的导向,帮助被拆迁人认识到以蛋生蛋的道理,合理安排使用补偿金,并且力争使其增值。显然,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营造一种自发、负责任的利益观念和行为,也是利益协调的基础。( 二) 利益表达机制亨廷顿曾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制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日益提高,利益诉求成为了基本权利之一。但是由于

10、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相关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被拆迁人无力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拆迁方发生了争端和纠纷,甚至暴力冲突,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采取自焚等极端的方式进行抗议,因而,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完善是反映一个民族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政治参与程度的体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中,建立利益表达机制,首先,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方的利益主体地位。地方有关政府、拆迁方等利益相关者在拆迁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深入调查被拆迁方的需要,注意分析他们的具体情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要区别对待,在制定拆迁方案中,合理尊重他们的选择。如果确实因公共利益需要非拆不可,也应通过各种方式反复沟通,耐心说服,

11、体现出人文关怀。对于被拆迁方的利益诉求,建立服务和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他们求助有门。其次,建立正式和非正式的利益表达渠道。在现有拆迁办公室的基础上,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接待被拆迁方的咨询与投诉问题,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被拆迁方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信访工作等政治制度反映利益诉求,并及时回应。另外,在当前政府公信力受到一定质疑的情况下,动员并创造条件使非政府力量积极参与进来,比如媒体、社会组织等,切实发挥这些第三方力量的沟通作用,协助平息纠纷,做被拆迁方的利益代言人。( 三) 利益调节机制调节是利益协调的核心。正如凯恩斯所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会自动均衡,必须通过政府的力量

12、来调节利益关系。在市场失灵、行政干预无果的情况下,最容易造成利益失衡,这就要求政府发挥杠杆和调控作用,市场和第三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利益主体之间,个体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利益客体之间的协调平衡。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被拆迁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纠纷的解决与预防更需要进行利益调节。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利益调节中,首先,政府理所当然地承担首要调节作用。被拆迁人利益受损大多与公共利益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约束自我行为,不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等拆迁方,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切实发挥行政干预、仲裁的作用,满足被拆

13、迁方的参与权。其次,加强市场调节。通过调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立法、许可和认可等手段,防止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加强市场化经营和管理,进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确保拆迁受益者和实施者的资质、信用等级和社会声誉,优先选择那些社会责任感强、群众普遍认可的企业承担拆迁事宜,对于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通过优胜劣汰,促使其自动退出行业领域。再次,发挥第三方调节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力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农村土地纠纷、医疗纠纷,并且初具成效。在纠纷产生及解决过程中,政府的干预往往有裁判员偏袒运动员的嫌疑,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中立的立场,处理结果相对公正,

14、也更容易让利益相关者在情感上所接受。( 四) 利益补偿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对于维护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化解利益主体冲突和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房屋拆迁中的纠纷和冲突的起因大多在于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因而通过补偿的方式,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有利于减轻被拆迁人的抵抗和敌对情绪。各个国家和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政策的差异性,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也有所不同。我国现行有关条例规定,补偿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具体标准和内容不定,给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埋下了隐患。在城市房屋拆迁及纠纷的利益补偿中,必须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物质补偿与非物质

15、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住房面积、拆迁补贴等货币补偿是基本要求,房屋的预期收益和无形收入应被适当考虑,同时,对于被拆迁人的权利、精神损失等非物质性的补偿也是必不可少。二是一次性补偿与持续性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现有的补偿主要是物质补偿,而且是以当前利益为导向的,忽略了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因而,除了基本的一次性补偿之外,还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被拆迁人的安全感。比如,对于无业、下岗人员,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降低其进入的门槛条件,通过培训等,促进其再就业,使其有所居、有所养、有所医。( 五) 利益矛盾疏导机制可以说,在我国当前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时期,利益矛盾几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

16、会问题,但绝大多数都是可调和、不涉及核心利益冲突的。正如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的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的纠纷中,通过建立矛盾疏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预防纠纷和冲突的产生。建立利益矛盾疏导机制,首先要加强房屋拆迁的过程处置。在纠纷发生后,要以问题为视角,不掩盖问题,不隐瞒真相,不混淆是非,就事论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加强调查研究和评估被拆迁人的需要,并予以合理满足。其次,加强纠纷现场的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通过思想工作、心理辅导等方式,对于当事人进行劝解,给予情绪支持,帮助释放不良情绪,涉及群体的事件,进行团体辅导,涉及个人的,可以进行个别谈话,使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对话,从而和平解决问题。( 六) 利益约束机制在当今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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