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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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根据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阜政办20086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切实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逐步扩大

2、履盖面。 (二)市场运作。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提供专业保险服务,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三)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根据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精神,除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外,在我县开办小麦、水稻、玉米三个种植业保险和奶牛养殖业保

3、险。行蓄洪区内农作物不在承保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包括: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

4、、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种植、养殖的植物、动物生长周期协商确定。 (四)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确定种植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

5、耕和地膜成本),暂定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 (五)保险费率。水稻5%(15元/亩)、小麦4%(10.4元/亩)、玉米5%(12元/亩)、能繁母猪6%(60元/头)、奶牛8%(480元/头)。 (六)投保对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小麦、玉米生产和能繁母猪、奶牛养殖的农户、龙头企业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保。 (七)保费补贴。按照X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水稻5.25元/亩、小麦

6、3.64元/亩、玉米4.2元/亩),省财政补贴25%(水稻3.75元/亩、小麦2.6元/亩、玉米3元/亩),县财政补贴20%(水稻3元/亩、小麦2.08元/亩、玉米2.4元/亩),投保人承担20%(水稻3元/亩、小麦2.08元/亩、玉米2.4元/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省财政补贴21%(12.6元/头),市、县财政各补贴4.5%(2.7元/头),投保人承担20%(12元/头)。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144元/头),省财政补贴21%(100.8元/头),市、县财政各补贴4.5%(21.6元/头),投保人承担40%(192元/头)。 (八)保险模式。种

7、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的模式,经营风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九)保险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按照X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补贴实行预决算制度,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十)保险

8、经办机构。根据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协议,确定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一)执行保险条款。水稻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水稻保险条款;小麦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小麦保险条款;玉米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玉米保险条款;能繁母猪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保险条款(2008版);奶牛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保险条款(2008版)。 (十二)承保方式。采取乡镇或行政村整体动员,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牵头带动,尽量采取集中联片承保,方便收费和理赔,或设台现场办理,大户引导、示范

9、,吸引广大农户现场投保。 (十三)保费收取。对农民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农民主动交费,不得采用代扣代交方式交纳农民保费。 (十四)承办保险公司机构设置。一是保险经办单位要设立专门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二是根据地域特点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要求,经办保险公司按片或乡镇设置“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中心(或营销服务部)”,并在每个行政村尽可能做到有一名“保险代理人”,加强与农业企业、农产品协会、基层农技站、畜牧站等涉农部门合作,帮助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五)灾损理赔。一是经办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完善客户回访制度,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二是灾后理赔工作严格按X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

10、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如出现重大灾情、疫情,由县农险办牵头,保险公司组织,乡镇政府配合,及时聘请农业、畜牧业技术人员组成理赔定损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必要时市、县两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现场查勘,鉴定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三是理赔工作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坚决杜绝惜赔、少赔和拖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十六)赔款发放。可以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或通过直补卡支付等方式。农户可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公司也可按规定进行现场赔付。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明确责任(8月10至8月20日) 强化领

11、导,提高认识。县政府成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制定农业保险方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农业保险工作,落实农业保险相关惠农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尽快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性农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各级农业和畜牧部门协助承办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

12、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病。气象、水务、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承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二阶段积极动员,广泛宣传(8月21日至10月30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 第三阶段摸底测算,上报方案(11月1日至11月30日) 召开由各乡镇分管领导及

13、有关部门领导人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摸底测算并积极上报农业保险的投保面积和投保数量。县农险办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汇总全县2008年财政应承担的保费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及时上报省农险办。 第四阶段确定投保品种和数量,集中办理保险手续(12月1日至12月底) 以农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分户清单,确定投保品种和面积,集中时间办理保险手续,收缴农户应承担的保险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工作争取在12月底前结束。其间,县政策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保险各个阶段组织人员到各乡镇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查访乡、村种养大户,了解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反映。 五、工作纪律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各级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要把维护农民利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引导农民自愿投保。严格执行“四不准”,即不准强制保险、不准抵扣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不准用村集体资金垫交、不准村组干部集中贷款缴纳保费。一经发现此类情况,将严肃处理。 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投入,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切入点,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品种,真正把政策农业保险办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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