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满族旗人户口注销轨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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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满族旗人户口注销轨制探讨 清代满族旗人户口注销轨制探讨 今朝学界对于清朝八旗户籍轨制多有探讨, 但多集中在八旗生齿分类、 户等品种、 体例内容、 旗籍变革等方面的考据, 而对于八旗户籍轨制若何划定旗人户口考察、 注销、 治理跟八旗户籍轨制的特性、 作用及其影响知之甚少, 为此, 笔者从相干史猜中爬梳出兴许轮廓, 让读者能从一个新的视角相识八旗以至是整个清朝社会的构造特性。 一、皇族户口注销 清统治者以血统宗支远近为根底, 将皇族生齿分为两大类: 以显祖宣天子塔克世所生子女为本支, 称之为宗室, 以腰束黄带为标记, 俗称 黄带子; 以其伯叔兄弟为旁支, 称之为觉罗, 以腰束红带为标记, 俗称

2、红带子。 以此为尺度, 对于皇族生齿进行详细的户口注销。 (一) 户口注销方式 清朝皇族的户口注销施行的光阴较早, 据载早在清入关前皇太极时代就有规范的户口注销轨制。 崇德三年 (1638) 谕令: 亲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 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代日时, 母氏某,收生妇某, 开列送府, 详载册籍。 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 亦准记籍。 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 并抚育异姓之子谎报者, 治以重罪。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 照前例记籍。 其嫡出之子亦准记籍。 如以抚育异姓之子谎报者, 治以重罪。 清初, 皇族子女户口注销的内容就极为详备。 不只详列宗室觉罗子女的诞诞辰期、 母氏, 连同收生妇都一起记录

3、。 清建都北京当前, 顺治帝在原有的根底上对于皇族生齿注销轨制进行了修正, 作了更为具体的划定。 顺治九年 (1652) 题准: 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 某贝勒、 某妃、 夫人某氏所生, 子名某, 并生子之年代日时, 收生妇某, 保结某, 送府记籍。 贝子以下至宗室, 俱照此例, 开名送府。 觉罗所生子女, 即令报知各旗领袖。 其领袖于生子三日前亲加察询, 或人某妇于某年代日时, 第多少男、 第多少女, 名某, 收生妇某, 一一开录。 于每年正月初旬日以内, 亲赍送府。 若迟误没有送及错送者, 领袖从重定罪, 其子没有准载入觉罗册籍。 宗室与觉罗子女的注销有了差别, 注销宗室子女时, 不只

4、把收生妇一一开录, 并且又加保结某, 共同载入册籍;而觉罗子女注销时则不记录保结某这一项, 盖因统治者对于宗室子姑娘口注销更为看重之故。 清入关前限度妾婢所生子女的呈报, 没有准注销入册, 不然治以重罪。 推想是因为统治阶层恐将出生低微的妾婢的子女载入册籍, 有玷皇族血缘的纯正。 但斟酌到同为皇族所出子女, 故顺治十八年 (1661)议定宗室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之子也能够载入宗室册籍。 对于因罪而斥革的宗室觉罗, 向皆没有入玉牒, 但恐 与齐平易近无别, 故于康熙五十二年 (1713)定: 斥革宗室, 赐与红带, 附入黄册。 斥革觉罗, 赐与紫带, 附入红册。 于恭修玉牒时, 附名册后。 所生子女

5、, 均由本旗保结送府入册。 避开因日后年远, 埋没无闻。 (二) 户口注销机构跟官员 治理皇族生齿注销的机构是宗人府。 顺治九年 (1652) 清廷设破宗人府, 个中 宗令掌皇族属籍, 以时修辑玉牒, 奠昭穆、 序爵禄, 丽派系, 申教诫, 议奖惩, 承陵庙祀事。 宗正、 宗人佐之. 初制均由以亲王郡王为宗令, 贝勒贝子为宗正, 镇国辅国公为宗人, 起初多以有贤达的人充当。 下配置左、 右二司, 分掌左、 左翼宗室、 觉罗谱碟, 序录子女庶嫡、 生卒、 婚嫁、 官爵、 名谥; 并核秉承次第、 秩俸等差, 及养给优恤诸事. 左、 右二司是宗人府下担任宗室子女注销具体事宜的机构。 清廷以宗支远近以

6、及爵秩凹凸, 设没有同的官员进行生齿注销。 宗室自亲王以下至辅国公所生子女, 由礼部长史司仪长、 典仪等官担任; 镇国将军以下至闲散宗室, 由族长担任; 觉罗所生子女,由各该领袖担任。 除了宗人府作为皇族生齿注销的总机构外, 清廷还应用设破的一套完美的封建宗族轨制, 辅助宗人府治理生齿注销工作。 据载: 宗室觉罗族长、 教长, 宗室右翼二十族, 左翼二十族。 所设族长, 各有图记。 缺出, 由府传集该族, 挑撰补放。 宗室各族, 量其人丁多寡, 各设教长一二三人没有等, 协理族务。 缺出, 由本族挑撰补放。 觉罗子女领袖右翼九员, 左翼五员, 各有图记。 缺出, 由府与该旗大臣官员内挑撰。 觉

7、罗族长右翼十一人, 左翼二十九人, 无图记。 宗室跟觉罗的族长次要义务是治理族务, 教长辅助之。 统治者极为看重皇族生齿的诞生注销, 故担任皇族子女的户口注销工作为族长、 教永日常族务治理中的首要组成局部。 到乾隆二十一年 (1756), 又配置总族长二人, 专令稽察宗室, 兼管各该旗族长。 总族长在皇族户口注销工作中次要是起羁系作用, 避免各该旗宗室、 觉罗子姑娘口漏报、 伪造等状况的产生。 为了避免宗室、 觉罗所生之子被漏掉, 清廷又设稽察季子之员, 即宗室觉罗子女领袖, 将皇族等所生季子, 编查送宗人府造册。 清朝皇族也设有佐领, 作为治理宗室、 觉罗生齿的行政机构。 雍正二年 (172

8、4) 谕: 宗室、觉罗佐领, 惟朕能够役使。 理当置之公中, 令在上三旗行走 可见在雍正朝之前就设有宗室觉罗佐领。 乾隆二十五年 (1760) 正红等旗 添设宗室佐领十六员, 承办宗室事务, 各给图记。 由此可知, 宗室、 觉罗佐领的次要职责是承办旗下宗室跟觉罗相干事务。 除此之外, 另有以佐领为单元按期编审跟呈报宗室与觉罗户口的职责, 其户口册籍与八旗其余佐领的户口册籍情势, 户口编审光阴、 进程及呈报方式完整雷同。 综上, 能够看出清入关后治理宗室与觉罗子女注销的组织跟职员可分为行政体系跟宗族体系两类。 个中以行政体系的宗人府为首, 下辖官员各司其职, 同时宗族中的总族长、 族长等在户口注

9、销中起辅助作用。 两个体系互相协作, 将所辖范畴内的皇族生齿详查注销, 终极将所查户口汇总报于宗人府。 (三) 户口注销光阴清朝皇族户口在入关前是每年于宗室、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时注销入册, 而后册报到府。 入关后,生齿注销跟呈报光阴上扫尾有了较为严厉的限度。 顺治年间定觉罗所生子女, 子女领袖要在生子三日之内前去察询, 并于每年正月初十以内造册送府, 觉罗子女户口是于每个觉罗家庭生子三日内人女领袖查问时进行注销的, 即不固定的生齿注销光阴, 存在随机性。 宗室子姑娘口注销跟户口呈报光阴不精确记录, 但推想应与觉罗子女注销、 呈报的光阴差未几。 跟着皇族生齿的一直激增,为了准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

10、修查核皇族人数, 增强对于皇族生齿的治理,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改为一年作四次注销宗室觉罗所生子女, 每三个月一次, 查明后造册报给宗人府, 注册入籍, 至此成为定制。 二、普通旗人户口注销 (一) 比丁轨制 清廷对于编入佐领的旗人户口注销有一套严厉轨制, 即 比丁轨制. 所谓 比丁, 清人福格在听雨丛谈 中载: 故事, 凡八旗外任文文官员、 各省驻防旗人、 北部蒙古藩属、 附京皇粮庄头,每届三年, 均有比丁之例。 外任官员, 由本旗都统行令该督抚, 覆按随任支属男姑娘口、 年岁及家丁若干名口, 开报达部; 外藩王公, 各因其地, 由盟长或将军都统查其人丁、 军实; 开报于理藩院存记;

11、 庄户由外务府遣司员周历查核, 统皆谓之比丁。 上至八旗官员下到外务府庄户都涵盖在比丁 范畴内, 福格所描写的 比丁 应是清建都北京后的状况。 在入关前, 满族统治者就扫尾看重对于旗人户口的编审。 天聪四年 (1630), 树立了三年编审一次壮丁的轨制, 对于各牛录旗人进行户口注销与编审。 今时值编审壮丁, 凡总兵、 副将、 参将、 游击、 备御等官, 俱宜自誓, 牛录额真各察其牛录壮丁, 其已成丁无疑者, 即于各屯完结。 凡当沙汰老弱及新编疑似幼丁, 系沈阳赴沈阳勘验, 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 这次编审时, 或有藏匿壮丁者, 将壮丁入官, 本主及牛录额真、 拨什库等, 俱坐以应得之罪。 若牛录

12、额真、 拨什库, 知情藏匿者, 每丁罚银五两, 仍坐以应得之罪。 天聪九年 (1635) 皇太极又谕令: 凡年六十以下, 十八以上, 并从当地带来之汉人, 每家全体壮丁若干名, 俱照例编审。 其目没有能视, 足没有能行, 手没有能持者, 没有入编审内。 若有藏匿壮丁没有送编审者将所匿之人入官, 仍交刑部, 照例治藏匿之罪。 清初, 又定: 八旗人丁, 每三年编审一次。 令各佐领稽察已成丁者, 增入丁册, 其老弱幼丁没有应入册。 清入关前, 对于外战役须要大批军力, 而旗人数目较少, 在旗职员 出则为兵, 入则为平易近, 都有投军、 纳赋跟差徭的任务, 所谓凡百差徭, 皆从今出. 那么统治者对于

13、旗人户口的编审重点在于确查可出征作战以及服差役壮丁的数量, 故在生齿注销时那些 目没有能视, 足没有能行, 手没有能持者 跟 老弱幼丁 是没有能编入户口册的, 而对于十八岁以上、 六十岁以下的壮丁则没有许隐漏。 在没有同时代, 清统治者对于在旗职员载入册籍的尺度划定在是没有同的。 普通而言, 是将 成丁注销在册, 令其披甲当差。 入关前, 以十八岁为成丁。 雍正时又定: 八旗正身壮丁, 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混充, 方准入册。 乾隆四年 (1739) 将壮丁入册春秋进步到十八岁, 后又统以将十六岁以上的旗人登入丁册。 除了以春秋作为注销壮丁生齿的根据外, 亦有以身高为 成丁 尺度的划定。 康熙年

14、间, 宁古塔地域比丁时, 每于三年后, 将军出示, 无论满、 汉, 其未成丁者, 俱到衙门比试, 名日 比棍. 以木二根, 高如古尺五尺, 上横短木, 破于将军前, 照册点名, 于木棍下走过,适如木棍父老, 即注册, 披甲派差粮食. 到雍正、 乾隆年间编丁时又有 身及五尺皆入册 的条令。 同时, 达没有到尺度的幼丁也能够注销入册 官员后辈有职任者, 不管已未及岁俱准分户; 哺养兵之未及岁者亦入丁册。 别的, 旗人犯法被除旗籍者, 其子孙能够编入丁册。 在旗人入册尺度一直变动的进程中, 八旗比丁轨制垂垂趋于规范跟同一。 雍正年间从新厘定八旗生齿注销的内容跟法子, 八旗户口的编审, 曾经根本轨制化

15、: 雍正五年 (1727) 定: 八旗人丁,三年编审一次。 凡身及五尺皆入册, 已故者开革。 各佐领造户口清册二本, 一咨户部, 一存该旗。 其户口册内开载一户、 另户或人, 系官开通某官或人, 无官者开载闲散或人, 上书父兄官职名氏,旁书后辈及兄弟之子、 并户下人丁若干。 户口注销内容较为详备, 包含户主姓名、 身份, 父亲、兄弟姓名跟官职、 本人跟兄弟之子都要载入该户口册中, 连户下人也都要注销入册。 雍正七年(1729) 又令八旗满洲、 蒙古、 汉军自卑臣官员至闲散人等生有子女者, 其子女在满月后需呈报佐领注册, 至十岁时, 由佐领、 参领等呈报都统注册。 到乾隆年间, 对于八旗户口稽察跟注销的要求更为严厉。 乾隆六年 (1741) 从新制订八旗生齿编审轨制, 凡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 已食饷之人, 皆造入丁册, 分手正身、 开户、 户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 其户下人祖父, 或系契买, 或系盛京带来, 或系带地投充, 或系乾隆元年曩昔白契所买, 分手注明。 不只将八旗户籍分为 正身、 开户、 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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