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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Division Construction & Developing Co.,Ltd地下室机电预留预埋、防雷接地、室外工程供应、安装及检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三期B阶段工程总包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方: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日期: 年 月目 录合同协议书总包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包方: 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
2、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三期B阶段工程分包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分包工程内容:地下室机电预留预埋、防雷接地、室外工程供应、安装及检测分包合同 第二条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的优化设计、供应、安装、检测、验收等。1,地下室机电预留预埋工程;2,地下室防雷接地系统;3,室外工程;乙方负责本工程的优化设计、供应、安装、检测、验收; 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年10月8日;竣工日期:满足总包方根据业主及工程本身的情况提出的工期要
3、求及过程中的工期变更要求,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全面清楚的知悉本工程的工期进度要求情况,并保证满足工期要求。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月28日,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 112 天。第四条 质量标准分包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目标除了须满足业主要求及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取得结构竣工验收合格外,还须力争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及消防部门的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第五条 合同价款金额:RMB:1,476,665.81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陆仟陆佰陆拾伍元捌角壹
4、分)其中人工费:1,028,639.00元,其它费用:398,367.00元。税金(包括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9,659.81元,由分包方自行缴纳。乙方为完成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工作发生的检验费、验收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环境保护费、建筑市场需缴纳的费用(分包工程备案费)、施工配合费等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合同执行期间遇政策性调整均不执行。施工期间生活区所用水电挂表计量,费用自理。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分包合同专用条款4、分包合同通用条款5、甲乙供材料设备清单6、标准、规范
5、及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业主下发的技术规格说明书7、合同图纸(含注释)8、工程量清单9、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现有确认议标文件存档仅为最终价格承诺函)10、分包招标文件11、履约授权管理协议12、总包合同相应条款13、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14、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15、社会责任承诺书,社会责任自我评价表,社会责任审核表16、投标承诺书、投标担保书、履约承诺书、履约担保书、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17、分包商岗位职责授权书18、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第七条 词语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分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6、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分包方承诺分包方向总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总包方承诺总包方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或扣减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楼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页无正文)总包方:(合同章) 分包方:(合同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通用条款第1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
7、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总包方与分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业主: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总包方: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方:指被总包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项目经理: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总包方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分包项目经理:除非
8、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分包方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1.9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1.10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通用条款和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分包合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图纸、中标通知书、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分包招标条件、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社会责任承诺书,社会责任自我评价表、分包商岗位职责授权书、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承诺书以及明确列入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第六条中的文件。1.11分包合同规范:指与分包工
9、程相关的规范,以及经总包方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2图纸:指由总包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3分包方的报价书:指分包方根据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向总包方提出并得到总包方书面确认的分包合同价格并与总包方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14总包方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指由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5总包工程:指业主与总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所指的永久工程。1.16分包工程:指总包工程范围内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分包工程承包的永久
10、工程。1.17分包合同价款: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包方用以支付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8合同价款的增减:指在本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总包方根据本分包合同确认后按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分包合同价款。1.19工期: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1.20开工日期: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1.21竣工日期: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方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
11、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总包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1.22施工场地:指由总包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该情况使分包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已成为不可能或非法。1.27小时或天:本分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8书面形式:指任何形式的通知、指令、申报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1.29转包:指分包商不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将其
13、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1.30 临时工程:指为承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1.31 授权书:分包商向项目经理部提交具体负责本项目履行的经办人员岗位职责书。岗位职责书包括分包商凡需在相应文件、图纸、变更记录、函件、会议纪要、单据、小票、结算书等文件中签字的人员。列明上述人员的姓名、岗位名称、职责范围以及可签署文件范围、签名留样。并由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述人签字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授权书附件。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岗位职责书,或单独开具授权委托书。上述证明书
14、由项目部存档。 分包方并需向总包方提供其在分包项目工程现场负责施工的各个具体施工作业队伍的人员名单。1.32 材料: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设备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材料设备,即可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称,也可以是单指“材料”或“工程设备”,应联系上下文进行相应理解。本协议如发生异议,以总包方最终解释为准。1.33 甲供材料设备:是指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约定,由总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分包方在招标过程中如有异议由总包方负责解释说明;在招标过程中,分包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认为分包方已全部理解并在报价中已包含除甲供材料设备外的一切材料设备价格。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以总包方解释为最终解释。第2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本合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2.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2.1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