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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目 录第一章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和解释1.1 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合同图纸、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1.3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2、1.1.4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5合同图纸:指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1.1.6 投标书: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1.1.7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1.1.8 中标通知书:是指总承包商对本工程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9总承包商: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接受业主雇用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0分包商
3、:指为总承包商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1项目经理:指分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12监理单位:是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3 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1.1.14 设计单位:是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单位。1.1.15质量保修期: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全面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的期限。1.1.16 质量保修金:是指
4、总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用于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得到修复的所有金额的总和。1.1.17日历天(日):“日历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1.1.18 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1.1.19 现场: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20 书面形式: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
5、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1.1.21 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22 本工程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分包商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即【 】工程。1.1.23 整体工程是指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的【 】万达广场项目工程。1.2 标题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 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
6、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形式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联系方式:分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分包商作为接受工程款项收款人的法定名称;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
7、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2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按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总
8、承包商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 工程量清单;6合同附件;6.1. 合同图纸;6.2. 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6.3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资料(包括定标会议纪要、答疑文件、澄清文件、补遗文件及承诺函等往来函件)(如有);6.4 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详述;6.5 相关约定及业主品牌要求。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规定如下: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
9、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的解释和澄清为准;2.4 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3承包范围本合同承包范围为【】弱电工程的施工,具体施工范围及与其他项目的界面详见专用条款。4图纸4.1 合同图纸总承包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图集),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图集)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担。本合同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
10、文件(AUTOCAD2004及以上版本)。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批准。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据第5.1款及13.2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3 批准的责任总承包商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对该图纸承担责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4.4 图纸的理解和风险分包商在获得总承包商下发的一版图纸后,分包商运用其有关专
11、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在获得用于指导本工程施工的二版施工图纸7个日历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在接到图纸后14个个日历天内向业主申请,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分包商可以根据一版图纸的理解进行施工其风险自负,若分包商根据一版图施工,与二版图所产生的差异而造成返工或拆改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以记取,工期不相应顺延。4.5 制配图纸、施工工艺图纸、节点深化图纸等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
12、工艺图纸、节点深化图纸等。4.5.1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书面要求后的7个日历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4.5.2若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个日历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审批。4.5.3总承包商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4.5.4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4.5.5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分包商更须
13、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5竣工资料5.1 竣工资料(竣工的含义-五方验收-整个项目整体竣工)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项目竣工资料后的整理。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6
14、文件版权6.1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由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分包商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总承包商以外的第三方。6.2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7知识产权和保密7.1 知
15、识产权的使用分包商应保护和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7.2 保密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内容或其任何信息。8指示8.1 执行分包商应在有关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的所有指示和决定,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若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的催促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