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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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合同纠纷辩论状 下文为金融合同纠纷辩论状,大家不妨可以参考下,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哦! 辩论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论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辩论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辩论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局部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辩论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xx.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辩论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

2、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成心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置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置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表达公平原那么,表达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辩论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辩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

3、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辩论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辩论人要对涉案借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置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那么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当无限的风险。 辩论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

4、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xx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x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辩论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律师xx0628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 xxxxxx。 被辩论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 xxxxxx。 20xx年11月4日,被辩论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辩论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辩论人收到贵

5、院送达后,认为被辩论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 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辩论人提出借款,被辩论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 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辩论人借款10万元,并由辩论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 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辩论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辩论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辩论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而辩论人作为该案的案

6、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事实上,辩论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 然而被辩论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辩论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辩论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辩论人出具的欠条上,辩论人签字 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

7、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 ”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然而从本案来看,辩论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局部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辩论人将要对被辩论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

8、的明确表示,也不是辩论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辩论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当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辩论人以书面形式向被辩论人出具担保书或者辩论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辩论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辩论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可见在本案中辩论人既未因与被辩论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辩论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辩论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辩论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

9、辩论人将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辩论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辩论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辩论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当还款义务。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在本案中,被辩论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辩论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 款,也未向辩论人提出要求承当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辩论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辩论人视为“保证”,辩论人也不应当承当还款义务。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辩论人的辩论,驳回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辩论人认为在被辩论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辩论人既未与被辩论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同时即使辩论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辩论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辩论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 因此,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王海 20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辩论状副本1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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