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方案模板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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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方案模板集合5篇 设计方案模板集合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设计方案5篇,欢送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并决定:“坚持方案生育根本国策,完善人口开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该消息堪称重磅炸弹,顷刻间全民奔波相告,议论如潮。基于不同的视角,我们对此可做出不同的评判。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全面二胎政策对劳动用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与“单独二胎”政策相比,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

2、位”)管理的本钱和法律风险必然会大幅增加。本文拟对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全面二胎政策的精神 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会议决定中可知,全面二胎政策是在坚持方案生育根本国策前提下,为完善人口开展战略和应对老年化而提出的人口政策的调整策略。就实质而言,全面二胎与单独二胎,均是我国方案生育国策中“二胎政策”的情形之一。换言之,方案生育政策理念和原那么并未改变,也不能据此得出鼓励生育的误导性结论。笔者认为,对这一政策精神的准确把握极为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能指引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调整。比方,在此政策条件下,生育二胎女职工的晚育假要不要给?其丈夫的护理假要不要给

3、?如果我们将全面二胎政策误读为鼓励生育二胎,那么上述晚育假和护理假必然能依法享有。但假设认识到方案生育这一根本国策的前提,便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具体应对。 (二)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 首先,全面二胎必然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本钱。一般情况下,“三期”女职工的理论期限达22个月之久,尽管产假只有98天,但产假之前和之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必然会大大折扣。单位必然面临两种选择:其一,坚持使用该“三期”女职工,但很难在人性化管理与生产经营效率中平衡;其二,以增加管理本钱为代价,进行岗位调整和替换。无论如何选择,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必然面临效率降低,本钱增加

4、的影响。 其次,“三期”女职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增大。“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本来就颇为令人头疼,现在全面放开二胎,那么可预见不久的将来单位育龄女职工均有可能成为“三期”女职工。在具体管理中,法律风险必然增加。比方,在招聘时我们是否会本能地拒绝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劳动者?如果单位中多名女职工生育二胎,如何调岗调薪?如何在必要的时候提替代用工?如何顺利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等?下文结合入职、在职及离职管理具体探讨。 如从源头上降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本钱和风险,单位会本能地选择在招聘入职的时候,以灵活的方式拒绝招用女性职工,特别是可能生育二胎的女性职工,但这也必然会增加就业歧视

5、的法律风险。生育权是女职工享有的位阶很高的根本权利,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用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权利,无法与之抗衡。这就意味着,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上述女职工。 当然,在人力资源管理日益精细化的今天,诸如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只招男性或已婚已育女性”的这种明目张胆的歧视已缺乏为虑。笔者关注的是在招聘入职时,单位采取的一些“灵活化”和“隐蔽化”的处理方式如何防止被认定为歧视行为。比方,应聘人员填写根本信息时能否要求其如实表述生育情况?单位能否主动询问应聘女职工生育方案,以满足其知情权?能否让女职工承诺不生育二胎?能否将女职工的承诺不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并作相应处理等?从严格意义上说,生育权和就业权

6、的“高、大、上”决定了无论处理得多么灵活和隐蔽,任何歧视行为都不可取。但从管理的角度看,并非铁板一块,只要防止被认定为直接的、法定的歧视行为便可行。除了招聘入职时的灵活和隐蔽处理方式外,笔者更提倡正面沟通和主动管理,比方单位如实告知生育一胎和二胎女职工的不同的管理制度(当然该管理制度本身是合法的),让女职工自己权衡生育二胎的本钱、收益及其利弊得失,从而决定是否生育二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选择生育二胎,对单位来说也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完全可以接受。 (一)“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 “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无非有如下几种选择:第一,坚持原岗位;第二,安排待岗;第三,安排调岗。原那么上应当坚持原

7、有岗位,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安排待岗和调岗。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坚持原有岗位不仅有利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更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三期”女职工岗位不适合,那么可以适当调岗或待岗。 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调岗和待岗必须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女职工进入“三期”。换言之,女职工进入“三期”并非是调岗和待岗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客观情况或法定的理由,或者单位与女职工协商才能安排调岗和待岗。故在此意义上,我们在管理中常用的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待岗,并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的操作方式确有法

8、律风险。 (二)“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且根据立法解释和实践惯例,该工资并非是指根本工资,而是指工资性收入,或者说女职工进入“三期”前月平均的货币性收入。故在这一法律原那么之下,单位优化“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如果在“单独二胎”之前,单位对生育保险还报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的话,那么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必须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因生育保险能降低用工本钱和风险。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未缴纳生育保险的,

9、由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两相比拟,缴纳生育保险显然本钱更低。 第二,生育二胎女职工的差异待遇制度。从上文关于全面二胎政策精神的分析可知,立法和政策实际上是允许单位进行差异化管理。如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不享受晚育假,其丈夫不享有护理假符合立法本意。值得一提的是,在单独二胎之前,女职工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话,不享有生育保险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生育保险及其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应该依法享有。 (三)“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 全面二胎政策背景下,“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产检假、产假及病假的管理与应对。关于产假问题,因立法相对明确,实践中争议不多。故此局部

10、只就产检假和病假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产检假,需要明确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或视为出勤,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处理,且单位应当准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产检的时间和次数并未没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涉及到怀孕女职工的保护,故立法本意是单位不得限制产检的时间和次数。而此时单位经常以女职工产检太多或请假手续不合规定为由,不批准产检假并按旷工处理,其直接的法律风险便是违法解除。 “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中,产检及产假期间经常会和病假有交叉,容易混淆。事实上,“三期”女职工本身就处于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如原那么上不能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三期”女职工如果请病假,那么又处于“医疗

11、期”的保护之下,因此,在全面二胎政策和双重法律保护之下,优化“三期”女职工的病假管理尤为重要。实务中,尤其需要注意两点:其一,“三期”女职工确实有病,但未按规章的程序和流程请病假,单位能否对其作出违纪处理?其二,请病假超过医疗期,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后续的病假?第一点是实务中单位经常操作的方案,理论上看并没有问题,但假设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身份,仅仅是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请假,单位并按旷工或严重违纪处理的,确有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至于第二点,其实是单位和“三期”女职工之间的一种博弈,医疗期的本质是解雇保护期限,这就意味着超过医疗期便不受该期限保护,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病假的本质是劳动

12、者治病休息的权利,只要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劳动者自然享有治病休息的权利,单位必须准假。故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单位必须充分保障其继续休病假的权利。 根据相关立法规定,“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须接受多项法定条件的制约,但在必要时,解除和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又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面对的,只能优化和细化单位自身的管理,以确保用工本钱和法律风险相对平衡的状态下,完善“三期”女职工的退出机制。 (一)协商解除、变更及中止劳动合同的充分运用 解除劳动合同大致有两种情形,即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法定的条件的制约,换言之,只要不违反法律、

13、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虽然有法律特别保护,但法律对其处分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强加干预。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首要选择的解决方案。 另外,“三期”女职工,特别生育二胎女职工一般均已有了一定经济根底,其更希望在家休养、待产,但又不希望丢掉工作,于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和中止便成为未来“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手段。就实质而言,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或办理内退、停薪留职等操作方式,不仅于法不悖,而且还契合了劳动用工灵活化的时代特征,完全可以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二)过错性解雇的运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实务中被认定为

14、“过错性解雇”或“无条件解雇”,倍受单位青睐。运用该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接受各种法定和约定的条件制约,其中涉及到主要涉及到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操作性要求,对单位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三期”女职工本身就处于特殊的保护期限之内,要运用该条解除其劳动合同无疑是“难上加难”。笔者认为,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运用过错性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细化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各项的条件,并进行标准管理。比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在总结“三期”女职工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的根底上,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有针对性地设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不能再以违反方

15、案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重视严重违规的转化运用。如前所述,“三期”女职工申请产检假,理论上单位必须准假,但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可以细化申请产检假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表达,即使“三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如果不满足实体条件,那么完全可以以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沟通和主动管理。实践证明,在劳动用工管理领域汇总,事后管理和被动管理,即使是依法按章处理,单位往往也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主动沟通意味着对劳动者的尊重,其本身就表达为一种人性化的管理。笔者认为,经过充分沟通,在满足劳动者根本权益的条件下,很大程度上能顺利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6、1.主拱圈裂缝病害 a.主拱圈中波纵向裂缝,检查时常发现各孔中波波顶均存在纵向裂缝。 b.肋、波连接处裂缝。各孔拱波与拱肋连接处大局部均发生裂缝。 c.拱肋裂缝。各孔拱肋均有横向裂缝,有不少是U形裂缝,这些裂缝多发生在拱顶前后10m左右范围内。 d.横系梁裂缝 2.钢筋锈蚀病害 钢筋发生锈蚀时,锈蚀局部的体积可膨胀至原来体积的10倍以上,从而对周围混凝土形成挤压,造成混凝土开裂、剥蚀、使截面有效尺寸减小,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下降,锈蚀剥蚀,使截面有效尺寸减小,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下降。锈蚀的直接后果是钢筋断面面积减小,对于以钢筋作为抗弯能力。钢筋锈蚀还会降低混凝土对钢筋的握裹力,锈蚀物外流,在结构外表形成锈迹,影响结构美观。 3.墩台根底病害 桥梁墩台根底在常年使用过程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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