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传真件的证明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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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 件的证明力论文 我国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概念根本上源于电子贸易示范法,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顾名思义,数据电文证据就是指用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电文证据,如电报、电传、 ;另一种是电子证据,如电子交换数据、电子邮件等与计算机紧密联系的证据。 电文证据是以电报、电传、 等记载的思想内容事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的特点。 就数据电文证据定位问题,即数据电文证据究竟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还是单独一类,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

2、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种观点。 就数据电文证据是否具有原件形式问题,有人认为,电文证据中除电报外,电传、 均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形式,仅是一种类似复印件的文本。另有人提出了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并进一步说明合同 件虽然不是电子数据本身,但属于发送意图使其具有与电子数据同等效力的复本,因此归为电子书证原件应不为错。 前述数据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的立论依据如下: 美国在联邦证据规那么、统一证据规那么等证据法典均规定“文书或录音的原件是指该文书本身或录音本身,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如果数据被储存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里面,那么任何可用肉眼阅读的、说明其能

3、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的输出物,均为原件”。联合国贸法会与加拿大立法者也持这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外表上看只有照相底片才是原件,但由底片冲洗出的任何相片常常也被视为原件;外表上看拷贝的录像带是复制件,但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母带复制的淫秽录像带都是原件。 笔者赞成拟制原件说,但是,就合同 件来说, 当事人第一次持有的合同 件才是证据原件。当然,如果一份合同 件的书面形式、原件及保存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该合同 件是证据原件。 如:甲与乙互发 订立合同,假设双方 过程如下:就合同内容双方达成一致后,甲在草拟的合同上签章后 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

4、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 给甲。此时,甲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 颜色)的合同 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 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 的合同 件均是证据原件。如果甲、乙接收对方 合同后,有复制、更改 合同行为时,那么应作如下区分: 电子签名法第4、5、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的构成要件及保存要求,立法者规定该方面内容采用了法律拟制手段。该法不仅先于民事诉讼法律和民事证据法律界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而且该法也同时确定了数据电文证据是证据法体系中独立的证据种类。 数据电文证据的独立性着重表达于法律规定了数据电文证据书面形式、原件、保存要求等相关方面的构成要

5、件。 在司法实务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先解决该证据的资格问题,然后再处理该证据的价值大小。 笔者认为,欲考查合同 件证据原件的证明力,应当将其与传统书证原件比拟。 合同 件是数据电文证据之一,其生成、发送、接收及储存均以纸张为介质,更类似于书证,但是,其形成的过程又有别于书证。较一般意义上的书证而言,合同 件证据原件的真实性较低,但是,因其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所以,其证明力应好于其他间接证据或派生证据;同时,认定合同 件证据原件应当适用补强证据规那么,即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类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是一中性词,既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审查的证据,即关联性、真实性和

6、合法性还没有被确实(即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未确定)的证据材料,又指经过法律程序审核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证据,即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确实(即具有证据能力)的裁判证据。 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裁判根据的证据所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同时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了证据能力和可采性,比方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证据的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不公平或迟延,那么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所谓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

7、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具备了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可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的根据。在此根底上,才涉及和考察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证明对象或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的大小和真实性的上下。比方,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案件主要或直接事实的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 有关证据资格或证明力的标准,即证据规那么。证据规那么对证明主体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据规那么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创设和标准各种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当事人提交的合同 件证据而言,人民法院应当首先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等构

8、成要件。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 件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 件证据,那么应当进一步审查其真实性。其次,经审查具备真实性的合同 件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其内容应当表达和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如何考查合同 件证据的真实性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合同 件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其他因素。 就本文前述案例来说,甲、乙在合同订立前,如果双方互发 商谈合同内容,那么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 件,可以用作考虑合同 件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可靠性;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 件与合同 件内容相互比照,可确定合同 件内容的完整性;该商

9、谈过程中形成的 件与合同 件所显示的收、发 时间、 机号码等信息相互印证,也可用来鉴别收、发件人。 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情况下发生争议,而原告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 件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予以否认的,那么原告提交的合同 件证据的真实性就很难认定,根本无法排除其是虚假证据。该合同 件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进一步说,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 件证据,且因该 件时间保存较长, 件上的 时间已消失,那么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 件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直接否认其证据资格。 如本文前述案例,甲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 件,该合同 件的签章均是 颜色,并且有甲乙双方的 时间(因为其经历了两次

10、);而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 件应当是该合同 件的签章中甲的签章是 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且仅有一次 时间(因为乙收取甲的 合同后直接签章)。甲、乙只有提交了符合上述条件合同 件证据,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其提交的证据外表上具备证据原件形式。 如果存在该过程中,双方通过互发 形式商谈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商谈过程中的 件,用以确定合同 件内容的可靠性。 所谓补强证据规那么,是指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特定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尽管法律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合同 件是证据原件、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但是该证据尚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当然,当事人自认情况下除外。即单一

11、的合同 件证据缺乏以认定其真实性,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佐证。简单说,合同 件证据是被补强证据。那么,哪些证据是补强证据,以佐证合同 件证据的效力呢? 就本文前述案例而言,甲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 件(该合同 件的签章均是 颜色,并且有甲乙双方的 时间)及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 件(该合同 件的签章中甲的签章是 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且仅有一次 时间)均是证据原件,是被补强证据。而补强证据那么是确定该合同 件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如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 件;双方当事人的 记录等。 笔者认为,一份合同 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定书面形式、原件形式、

12、保存要求构成要件;二是具备法定的真实性因素;三是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该三方面是层阶、递进关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该三个方面的合同 件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结论信息推动了社会开展进步,信息也同时推动了法治进程。为顺应时代开展,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它突破了法律固有框架,率先规定了数据电文证据,该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民商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仅就数据电文证据中合同 件证据作简要阐述,着重明示合同 件证据原件形式、真实性认定及其应当适用的证据规那么,以期为民商审判实务及我国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提供帮助,同时也期望与广阔同仁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中国法院网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中国民商法律网 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中国法院网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中国民商法律网 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中国法院网 判定电子书证原件的新思维刘品新 中国法院网 同上 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江伟 中国民商法律网 同上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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