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督查办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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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督查办工作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成效,促进我县督查督办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科学轨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商办发200932号)和县督查督办问效暂行办法(试行)(商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把握督查工作规律,不断完善督查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完善、保障有力、网络健全的督查工作新格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二章目标任务及工

2、作范围 第三条主要任务是。依据县委XX县区政府及其领导的安排,督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督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服务领导决策。 第四条工作范围是: (一)督查督办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督查督办中、省、市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全体会决定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督查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总体工作状况、工作作风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四)督查督办中、省、市XX县区委、县政府及其领导重要批

3、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督查督办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XX县区委、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必须督查督办的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 (六)督查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答复或办理的提案、议案、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工作原则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原则、领导授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道正派原则、分级负责原则、一事一办原则。 第六条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督办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及时拟定督查督办方案进行分解立项、量化任务、明确责

4、任、提出要求。分解立项的方案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的文件下达。 (二)跟踪督查。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督查督办。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的措施、进展、效果及取得的经验;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 (三)综合反馈。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县委、县政府综合反馈决策执行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和推动落实的意见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完善决策和进一步部署安排提供科学依据,其中对县委常委会议、

5、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求在两周内作出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七条对领导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备案立项。凡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并要结果的事项、函件,编制序号,登记在册,备案立项。 (二)督办落实。备案立项后,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立项通知书”,限时办结。上级党委、政府XX县区委、县政府领导一般批示件在20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在2个月内办结,急件在10日内办结(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除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要及时催办,经催办后仍未上报办理结果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三)报告结果。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对转

6、交的领导批办件适时进行跟踪,各镇、各部门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拟写办结专题报告。 (四)审核报送。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经审核后,及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在督查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备案立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协调开展督查督办活动,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撰写办结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交办机关。 (四)调

7、研、收集督查督办工作信息,向领导提供情况和建议。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六)组织督查督办工作交流,总结研讨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水平的经验做法。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以下职能: (一)组织协调职能。根据县委或县政府授权,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级党政组织共同完XX县区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专项查办职能。对县委或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直接调查处理的一些事项,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直接派人进行调查、督办,或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党政组

8、织联合进行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职能。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依据平时掌握的县级部门和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交办事项的情况,按照工作职责年底向县委、县政府XX县区目标责任考核部门提出有关评议意见或建议。 (四)表彰批评建议职能。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对县级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完成情况XX县区委、县政府及其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表彰、批评建议。 (五)协助领导决策职能。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提出意见或建议。对

9、于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力的人和事,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工作方法 第十条协助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前,根据县委、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及时提出督查督办建议,协助领导同志制订督查(办)预案,搞好准备工作;督查督办中,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收集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督办结束后,协助领导同志搞好综合分析,研究问题,提出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为完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催报督查督办。各级党政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凡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发布或重大工作部署后,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督促各镇、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按期如实报

10、告贯彻落实情况。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催报;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根据内容提出报送要求并搞好催报。 第十二条调研督查督办。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向县委或县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协调督查督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开展督促检查。对决策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的,积极进行协调,确定牵头或主办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协调有困难时,可请示县委、县政府或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第十四条现场督查督办。对

11、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查督办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或明察暗访的方式深入到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督促县委、县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通报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抓住决策落实中的一些先进或落后典型认真剖析,总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通报,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被通报批评的,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相应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催办督查督办。凡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采取督查督办立项通知书的方式催办。对其中一些重要批办、交办事项,派人或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

12、办单位催办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建立督查督办联系点。根据需要,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村组、单位作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点,监测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适应督查督办工作需要的岗位责任、立项登记、审查审核、报送报告、工作通报、督查评比、奖励惩罚等各项制度,确保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

13、法律、法规。 (二)正确行使督查督办工作权力,坚持公道、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勇于揭露和反映落实不力的典型人和事。 (四)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工作机构及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督查督办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上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督查督办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督查督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办)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参谋助手

14、作用。县上成立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县纪委、县考核办为主体的“六位一体”督查督办工作网络,常年从事督查督办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各增配2-3名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各镇和重要经济责任部门也配备一名专职督查工作联络员,逐步改善督查督办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县委督查室负责人列席县委常委会、全委会、中心组学习会等有关会议;县政府督办室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全体会、县长办公会。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督查督办工作人员随同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要积极培养、锻炼督查工作队伍,提高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督查督办工作人

15、员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八章问效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市级驻商各单位未按时完成已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及时,对全县工作大局造成影响的,均予以问效。 第二十五条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提供依据,由县考核办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进行扣分。 1、不按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督查督办(书面)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送督查督办材料的,每次扣0.5分。 2、对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进度开展、未按时办结的,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采取督查督办立项通知书的方式催办的每次扣1分;派人或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督查督办发的每次扣2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的每次扣4分。 3、工作被全县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虚报数字、隐瞒实情或干扰阻碍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展、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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