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4.0视野下的知识产权限制分析:一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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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4.0视野下的知识产权限制分析一个文献综述 摘要:在工业4.0视野下,以3D打印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以及两者结合产生的分布式制造模式,增强了个体对信息和知识自由获取并加以个性化使用的能力,但同时也打破了旧有知识产权制度所维持的公私利益平衡。知识产权限制作为一种由立法者基于现有技术进行公私利益权衡的阶段性制度安排,其规则体系与价值体系都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与革新,在维护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关键词:工业4.0;分布式制造;知识产权限制;开放式创新一、 工业4.0的内涵分析所带来的工业与制度革命1. 工业4.0下的制造模式变革。德国工业4.0战略在2013年一

2、经正式推出,就引来了全球的广泛关注。这个所谓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战略计划,较之以大规模集中化的工厂生产为基础的前三次工业革命,最突出的特征是分布式生产方式(即分布式制造,Distributed Manufacturing)的崛起。在工业4.0愿景下,以3D 打印、大数据等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生产,人人都成为生产者,由此产生的分布式社会化生产方式,彻底颠覆传统制造模式。然而,这种分布式生产方式也可使大型跨国企业通过远程控制、网络经济以及技术标准化等手段,加强对全球经济产业的操控和垄断,把许多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全面压制在全球生产价值链的低附加值环节。这对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但在危机背后

3、同样暗藏着无穷的创新发展机遇。具体而言,3D打印技术对当前工业发展将产生5点变化:原本“设计制造配送”的流程将不再那么清晰;设计与生产将与实验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竞争优势将越来越依靠:设计是否能够被简易制造与组装以及该设计是否高度定制化与复杂化(制造商要寻求更为简易的设计,而消费者要追求更为个性化与复杂的产品);供货商、制造商与消费者的界限将被模糊,而“在地制造(Localized Production)”将不仅可行而且受到欢迎;从设计到制造的时间将被大大缩短(Petrick et al.,2013)。2. 工业4.0对制度所产生的“创造性破坏”。西方许多学者将3D打印定义为一种“创造性破坏(C

4、reative Destruction)”,其将对依靠原有工业3.0时代建立起来的经济与社会结构产生颠覆性的革命(Santoso et al.,2014)。相印证的是,高盛2014年研究报告中列举了八个具有“创造性破坏”特征的行业,3D 打印、大数据等都在其列,而这些创新性行业带动的大趋势将改变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并迫使相关公司“适应或灭亡”(Boroujerdi,2014)。这个由熊彼特率先提出的“创造性破坏”理论,其用“产业突变”一词形容经济结构从内部革命化,不断破坏结构,创造新结构的过程,而带动内部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执行并实现了“新的组合”即技术的进步与更新换代。从3D打印方面看,Mendis

5、等(2015)指出,尽管现实中3D打印技术还有种种困难不能被快速推广(比方说材料的获取与成本、复杂的打印设备、高昂的制造成本等等),但3D打印正在成为一种破坏性创新技术而慢慢进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积少成多,从而改变整个工业乃至社会生态。Katyal(2014)分析了3D打印的发展史,认为3D打印技术将成为时代的“破坏性技术”,从而对现行经济、社会包括法律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从大数据层面看,大数据将成为人们获取新知识、创造新价值的重要渠道之一,用此方式将进一步改变市场、组织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从而带来更深层次的制度与社会变革(维克托舍恩伯格等,2012)。工业4.0需要借助数据的公开与共享,但

6、当前关于存贮数据信息的利用与开发权利仍未被具体明晰,定制产品所需要的数据信息一般都掌握在不同人的手中,而放在国际环境下更没有明确的合适的规范(EFI report,2015)。二、 工业4.0影响下的知识产权限制原有公私利益平衡受到冲击数据共享是公众获取数据的前提,对于整体强调“数据集成”的工业4.0而言,其内涵就是注重更加标准化的数据共享,这就需要有效国际标准的制定。但是数据共享强调公开与共享,代表了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代表私利,所以两者之间难免存在利益冲突,如共享性和垄断性之间、数据更新速度快和知识产权时效性之间、数据共享无国界要求和知识产权地域性之间等(邓灵斌等,2015)。当

7、人们开始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质疑之时,朱雪忠等(2007)却以为知识产权保护更能激发共享数据的热情和动力,利用共享数据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也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以明晰知产保护的界限。所以,如何因时制宜地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就成为当前知识产权法重要的命题之一。从机制本身看,冯晓青(2006)认为利益平衡機制(主要是限制制度)大致有三个要点:知识产权人的排他权应有所限制,不能排斥公众对知识产品中的知识和信息的必要接近;对被创造出来的产品赋予专有权利的同时,不能排斥在此基础上的再创造,并为之提供保障;坚守知识产权法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创新发展的初衷等。在工业4.0之前这三点都在旧有限制制度下得到了动态的维持

8、,但是传统知识产权规则执迷着“用经济逻辑取代知识逻辑”的错误,并用大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利益去取代普通公众的合理诉求,最终造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点的失守,完全背离了知识发展战略,彻底违背了知识逻辑。本着知识产权立法初衷,当发明创造(如3D打印)的成本与门槛开始降低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也一定会随之降低。由此考虑下,未来“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应该为“公共利益”考量,或者说在考虑知识产权问题时,更应该把“公私利益”合在一起思考,拿捏好对知识产权限制的界限,防止权利滥用的同时,又不动摇知识产权保护的根基,促进公共领域的创新发展。诚如Ku(2003)指出:新技术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破坏”,应

9、该视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新选择与替换,即产生了“创造性破坏”。新技术毫无疑问可以破坏公私利益之间的微妙平衡,但有时这种破坏也是在助推知识产权制度立法宗旨的更好实现。总体而言,知识产权限制的规则体系与价值体系是立法者基于现有技术的一种利益权衡与阶段性制度安排。当前主流学说着眼于维护知识产权人经济垄断利益,但并未深入到平衡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的系统性协调实现这一根本层面上。所以,下文将从限制制度的规则体系与价值体系展开分析,而基于篇幅限制,规则体系将选取三个较有代表性的内部机制进行初步讨论。三、 对具体知识产权限制规则体系的影响以及改革1. 地域限制“分布式制造”的影响。如上所述,工业4.0真正

10、的颠覆性力量是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的3D打印分布式制造模式。尽管,这样的模式或许若干年后才能完全发挥作用,但它正在逐渐对供应链产生影响。分布式制造无需仓储、物流的环节,这就对原本以地域为限的“制造-运送-销售”的传统国际贸易规则(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提出了挑战。在工业互联网中,CAD文件是“产品”还是“服务”?如果称其为“产品”,那么如何定义在无国界的互联网中的输送,而同时3D打印无需人工只需设备的无差别、直接制造,可能成为压倒传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域限制的最后一根稻草。事实上,在3D打印兴起之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已经开始处理大量软件等数字化文件在跨越国边境时的知识产权侵权问

11、题(Kane,2015),并积累了一定的案例(如2015年的ClearCorrect Operating,LLC v. ITC案)。其问题核心就是如何定义这样的数字化文件(是否是关税法第337条中所谓的“article”),传统的权利穷竭限制(如地域限制、平行进口等)将在在数字文件贸易中受到挑战。在开放平台上的3D打印,通过分布式制造的方式,可实现产品化整为零的分散式制造,即将完整的产品拆成各个零件,分散给不同地域不同工厂生产,然后再汇集一地进行最后组装。这种网络位置取代地理位置的模式,对于各国侵权的查处、间接侵权的认定都是灾难。所以Depoorter(2014)用“Decentralized

12、 Piracy(分布式侵权)”来形容这样的乱局,而在“个性化定制”感召下的“个人非营利使用”,同样值得进一步结合实践去研判。2. 合理使用“定制化”的非营利使用。为个人非营利使用提供的侵权豁免一直是限制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在3D打印和大数据出现以前,由于私人实施制造知识产权产品(尤其专利)的可能性较低,个人非营利使用行为处于可控的范围内。然而3D打印与大数据的结合会使个人制造产品的技术和经济门槛降低,这样个人制造将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新技术挑战下,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是否应继续保留合理使用或是否有必要放大/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各界存在不同认识。而英国在2014年把数据挖掘(

13、Data Mining)纳入版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在立法上开了改革先河(Triaille Jean-Paul,2014)。事实上,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免费使用,其运作亦需要花费成本,而这个成本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由政府承担。从上世纪起,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合理使用的兴起是“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所引起的,但进入新世纪后,越来越多人认为在新技术组合产生的“创造性破坏”作用下,合理使用的存在基础并非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自身“进化”的需要(Lunney,2002)。当然,学者也指出外部化的“市场失灵”可以有内部化的“技术保护措施(DRM)”来弥补(熊琦,2011),但这在工业4.

14、0视野下会不会产生新的滥用?因为任何基于私权“本性”的“自我保护”行为,必须符合个人利益实现过程的内在逻辑,即不阻碍了知识传播与科技创新。3. 开源许可“去中心化”的强制许可。在传统的教科书中并没有把开源许可放入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中,因为很多人觉得开源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否定,而不是限制。但开源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且多元的体系,其中有对知识产权的全盘否定,也有对知识产权的认可,只是在后面加了“许可”二字,通过各个使用人之间的许可传递,达到知识的免费共享,但前提是必须尊重前人的人身权利(Moral Rights)(张韬略,200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报告(2015)指出:由于3D打印、大数

15、据与智能制造的挑战,开源社区已经衍生出许多对于知识财产管理的方式。在一个强调“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工业4.0时代,原本由“中心(政府)”去强推的强制许可制度也许就要让位于成本较低且易行的“全民自发的强制许可”开源许可。Mendis等(2015a)认为,未来的3D打印市场将聚焦于CAD及同类文件,因此需要对其接触与使用进行更为明晰的规则与指引,其中一个建议就是让制造商更加广泛对其发放使用许可。但普通许可耗时且成本高,所以Moilanen等(2014)用调查统计的方式发现了当前欧美主流3D打印平台(如Thingivers)对CAD文件开源许可(协议)的大力推动和商业利用,而这

16、也是整个3D打印社群(Community)所形成的共识。这里涉及到的不仅是软件的開源,而更重要的是硬件开源。一般而言,开源硬件许可以著作权为基础,但由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权利的冲突却仍可能阻碍其有效实施。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不高;且在修理与再造(Repair and Reproduction)原则下,“根本性的修理”即再造(此专指3D打印的原物复建),仍然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范长军等,2014)。或许可以在版权为基础的硬件开源许可中适度加入专利许可部分,从而调解权利之间的冲突。四、 知识产权限制价值体系的重新定位助力开放式创新在知识经济时代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和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依靠内部的资源进行高成本、低速度的封闭式创新正逐渐被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所取代。开放创新的基本特征是:立足点是企业、个人“共享利益”;核心点是企业、个人“共同发展”;生长点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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