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宣传栏[推荐五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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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政策宣传栏推荐五篇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0113)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臵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它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抚对象为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为创建和保卫共和国立下过不朽功勋,付出过巨大牺牲和沉重代价,在政治经济中给予他们适当优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为了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

2、抚对象的权益。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保障军人 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还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

3、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维护优抚安臵对象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抚的涵义及优抚对象 1、优抚的涵义 优抚,即优待和抚恤的总称。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员、烈士遗

4、属、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 优抚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补助、烈士褒扬和拥军优属等方面. 目前,我国优抚工作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思想教育,一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拥军优属的自觉性.扶持生产是解决优抚对象物质生活困难,增强他们自我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强大物质基础和后盾,既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又能加强全社会拥军优属观念.国家抚恤是国家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抚恤性补助,保障他们

5、的基本生活权益。优抚工作十六字方针突出了优抚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优抚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推进优抚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基础和根本指导思想。 2、优抚工作的对象 优抚工作的对象(简称优抚对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优待抚恤的人员。我国现阶段的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中国人民解放军人现役军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

6、消防、森林、黄金、缉私等武装警察部队服 现役的官兵,包括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 革命伤残人员。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革命烈士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人员。 病故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

7、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人员.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系指93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红军失散人员。系指93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

8、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在乡复员军人。系指937年7月日后至1954年1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系指1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系指154年11月

9、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此外,民政部门还负责国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军队队列编制序列内的无军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统一组织的军人训练、演习中伤亡的无工作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伤致残的人民群众也属民政部门的抚恤范围。 二、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分,主要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优待补助三个方面. 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及因公牺牲、病故

10、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1、死亡性质 死亡的性质主要依据死亡时的情节有关规定,由相应机关审批认定.分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 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臵突发事件死亡的;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

11、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烈士的审批程序。在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并报经市(州)人民政

12、府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烈士.军队的则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病

13、故 现役军人除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发放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经批准后,应发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 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子女;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

14、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列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

15、功的,增发1%;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兄弟姐妹。 定期抚恤金发放条件、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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