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704法理、宪法、中法史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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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北政法大学704法理、宪法、中法史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法律价值法律效力不成文法二、简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三、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学说 宪法学一、概念辨析: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 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二、简答:宪法解释的概念及体制 何为人权,公民权与人权的联系和区别三、论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服制永徽律疏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简答;汉代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内容和意义 十恶制度的发展演变和犯罪构成特点三、论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3.2.1 2010年答案及解析法理学名词解释:1.

2、法律价值答: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2. 法律效力答: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3. 不成文法答:是指非经国家立法机关以特定程序制定的,亦不以条文化形式展示法律内容的,却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简答:4、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 第一,作为语言的法律本身的模糊性。法律也是语言,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语言的模糊属性。在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语言是没有歧义和不模糊的,比如有关期限的规定,有关年龄的规定,但更多的语言具有模糊性,需要法律人来具

3、体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故意”、“过失”、行政诉讼法中的“显失公平”,其模糊性来自作为自然语言的这些概念本身就不够清晰。 第二,作为规则(制度)的法律本身的不可预见性。法律作为规则,是对过去经验和一定未来时期的社会生活的概括与总结,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不可预见性和落后性。具体的社会生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而法律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反映和捕捉这种发展的信息。当字面含义与现实生活产生重大的脱节,就需要法律人通过解释的方法将这种新的社会生活现实包涵其中。 第三,作为正义实现工具的法律的僵硬性。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但如果完全按照字面含义来操作又会发生不正义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法律的字面含义进行深层

4、次的解释,以避免完全按照法律的字面含义发生法律效果,从而产生明显的不正义。比如在德国刑法上有一个著名的案件:按照德国刑法规定,持有武器伤人罪中的武器被定义为“金属利器”。某人用硫酸泼于他人脸上,这时如果不把硫酸也解释为武器,则该人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明显背离正义。5、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答:(1)司法公正的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 (3)司法民主原则(略)论述:(1)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学说答:法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决定法律存在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三个层次的本质: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

5、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重点掌握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宪法学概念辨析:第1章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答: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有三种情况:(1)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2)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3)两者兼备。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第2章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答: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制度,有助于保障选举的公平和有效,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

6、内容:a 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到一倍; b 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倍第3章 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答: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内容:1 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 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诉讼,指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目前中国没有宪法诉讼。宪法诉讼实际就是进行违宪审查。 简答:(1) 宪法解释的概念及体制答:宪法解释,是

7、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然而,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2、何为人

8、权,公民权与人权的联系和区别?答: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

9、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

1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论述:1、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答:1 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 在爱国统一战线组成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 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11、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4 对非公有制“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 全国人大代表产生方式增加“特别行政区代表”9 把“戒严”改表述为“紧急状态”;10 增加国家主席关于国事活动的职权;11 将乡级人大代表的任期

12、由3年改为5年;12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服制 答: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2. 永徽律疏 答: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答:南京临时政府于 1912 年公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它是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学说为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

13、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简答;(一) 汉代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内容和意义答:立法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等。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2、十恶制度的发展演变和犯罪构成特点答:今天所说的十恶最早来源于隋开皇定律时,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稍加改动,定名为“十恶”,是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特权、危害封建纲常伦理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

14、义、内乱。 十恶中的有些条目早在周、秦、汉时就已出现。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即三原,意为可原宥)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 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隋时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谋大逆、谋叛(“二人对议是为谋”,不需要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就够成犯罪);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大不敬。其后历朝也都沿用。论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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