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丽纺织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依法治企、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对违纪员工的处分,在坚持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含内退职工)加入本公司的外来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1、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 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工艺设计、工艺改进、产品结构调整、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3、 提出产品开发及市场信息,被采纳并形成批量生产、明显提高产品档次或增加产品市场份额,做出显著成绩的;4、 在维护企业信誉、提升企业形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5、 为公司招商引资、技术合作等提供信息,取得显著成绩的;6、 在市场开发、项目开发、产品促销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7、 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8、 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有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9、 敢于制止不良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10、 维护公司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11、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积极举报的;12、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13、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直至向上级推荐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奖励方式为日常奖励(随月度工资发放)和年终奖励(授予先进个人或标兵称号,一次性发放奖金)第七条 为了积极引导员工参与企业管理,鼓励员工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公司内部活动,促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合理化建议奖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合理化建议的内容是:(一) 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二) 在生产环节上,更有效的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方面;(三) 生产工艺、试验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物资运输和储存以及统计、核算的改进方面;(四) 工具、量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技术改进方面;(五) 开拓销售市场,扩大企业产品销售方面;(六) 现代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合理利用人、财、物等方面第八条 员工(集体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必须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生产、工作中取得成效或经过有关方面的评定确认可实现预期成效,方能获得奖励第九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六个等级:奖励等级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奖金额荣誉奖一50万元以上1万元至5万元通报表扬、证书二10万元至50万元3千元至8千元通报表扬、证书三5万元至10万元1千元至3千元通报表扬、证书四1万元至5万元4百元至8百元奖状五5千元至1万元2百元至4百元奖状六5千元以下2百元以下奖状第十条 对被采纳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年节约或者创造的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并经财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第十三条 多个获奖项目可以重复得奖;若项目按本办法均可奖励的,不得重复奖励,只按奖金数额高的条款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第十四条 集体获奖项目的奖金,按照各人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第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企业建立合理化建设评议评审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以及公司办、人力资源部、财务、仓储、采购、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议审定工作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合理化建议做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结论,并连同做出结论的说明以及书面形式报公司工会,由工会负责提交评审小组审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应按照本办法及时实施奖励,对未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必须向建议人说明未被采纳的原因第十七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的奖金,由行政列支第十八条 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奖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三章 违纪惩处第十九条 一般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予以10—200元的经济处罚,具体数额由相关部门视情况商定:1、 未经许可,擅自在本公司内推销物品的;2、 上班时间睡觉,或躺卧休息,或擅自离岗的;3、 在公共场所、员工宿舍吵闹,无理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正常休息的;4、 不服从上级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5、 不按照规定打卡考勤(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打卡);6、 没有公派的接待招待任务,酒后上岗的;7、 不按规定填写相关原始记录的;8、 上班或加班时间未办理出门手续强行外出的;9、 连续迟到或早退达五次,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连续迟到或早退达六次的;10、连续旷工达2天,或十二个月中累计旷工五天的;11、打卡上下班,但不到岗工作,时间连续超过2天,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达四天的;12、提供虚假病、私假条,休假达两天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达四天的;13、私自涂改考勤记录、弄虚作假,十二个月中累计涂改的时间达三天的;14、未经同意,十二个月中无故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或中途早退三次的;15、怠慢客户、政府机关、供货商、协作方或社区公众,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16、在公共场所粗言秽语、辱骂诽谤同仁或传播有损企业形象消息的;17、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2999元人民币的;18、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带人进入公司内部参观的;19、在公司内部私自拍照的;20、未经公司领导批准,部门私自招聘人员,除给予部门相关负责人警告处分外,还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赔偿责任;21、面对突发事件惊慌失措、逃避责任的;22、隐瞒、包庇、纵容各类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23、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未经使用人或单位部门主管同意而擅自操作的;24、在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25、为获取加班补偿,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或延长加班时间的;26、未经许可,不等候交接班或交接未完毕,先行下班的;27、未经部门许可擅自调班调休的; 28、未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程序批准,为其他岗位员工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29、不遵守业务程序、工作程序,不按章操作,未造成责任事故的;30、管理人员在下属的晋升、考核奖惩和分配中谋取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的;31、其他违反公司或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达到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条 较严重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严重违纪,予以 200--500元的经济处罚,具体数额由相关部门视情况商定:1、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的;2、对同仁恶意攻击、诬陷、伪证,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无理取闹、暴力威胁、恐吓同事,破坏工作秩序、团队建设的;3、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4999元;4、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等,影响安全生产的;5、服务态度差,与客户吵架,三个月中累计达两次,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达三次的;6、在公共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的;7、不服从上级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十二个月中累计达三次的;8、工作时间酗酒吵架闹事的;9、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如一方违反公司规定将受到处罚,而另一方为之辩解,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双方均受罚);10、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获取成绩、荣誉、奖金和个人私利等的;11、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等,造成安全隐患的;12、不服从主管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安排工作任务,经劝说不听,在十二个月中累计达四次的;13、管理人员粗言秽语、谩骂下属的;14、随便改动或毁坏排班表、告示牌、张贴的规章制度、文件、布告、通知、通告等的;15、擅自移动或挪用消防、报警器材、设备、设施和闭路监控设备的;16、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性骚扰(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17、轮班制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轮班管理的;18、安排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上岗的;19、一个综合年度中累计三次一般违纪视为一次较严重违纪;20、其他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较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不服从上级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安排工作任务,十二个月中累计达五次的;2、连续旷工七天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旷工达十五天的;3、未经许可,在外兼职其他职务或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4、散播不利于本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的;5、工作失职,导致本公司利益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6、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等,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的;7、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8、利用病、私、伤假等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9、殴打或雇凶殴打同仁、客户或相互打架斗殴的;10、在公司内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的;11、有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行为的;12、在公司服务期间,被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13、煽动怠工或罢工的;14、在公司内吸食毒品的;16、意图纵火或已经纵火毁坏本企业财产的;17、伪造或盗用本公司下属企业印章的;18、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在外造谣撞骗,损害企业名誉的;19、参加非法组织的;20、在公司生产区域吸烟的;21、在公司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造成安全事故的;22、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本公司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岗位,受培训者如不能获取上岗操作证,经培训仍不能获取上岗操作证的,或调整其岗位,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23、挪用公款或采用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24、违反职业道德,有意在生产、办公等区域从事各种破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25、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将本公司的资金、房产、印章、证照、车间、设施、设备、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赠予、转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6、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利,造成不良后果的;27、岗位变动或离职时,不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擅自带走本公司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等;28、安排不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上岗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10级伤残或给本企业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事故);29、查处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重大事故的;30、因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视为严重违纪;如因违章操作发生工伤事故将按照公司《安全防火检查及故责任考核细则》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