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研究回顾与展望 聂勇钢摘 要:芬兰作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防腐惩戒和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它尽管在20世纪经历了两次短暂的腐败高发期,但贫富差距小、法律行政体系完善、社会氛围风清气正,赋予了芬兰社会保持诚信自律、廉洁有序的基因,尤其在崇廉律己的廉政文化、健全严明的制度体系、防范权力过度集中的民主方式、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等方面颇具特色,形成了有效的防腐体系借鉴芬兰廉政建设经验,对我国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启示主要有:要完善制度体系顶层设计,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诚信清廉教育,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科学监督关键词:芬兰;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廉政文化;预防腐败: :A :1674-9170(2021)02-0001-04芬兰作为北欧地区的一个发达国家,人口仅为500万,国土面积为33万平方千米,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地少人稀之国,但被各国学者公认为“最令人向往的国家”过去几十年里,它享有极高的清廉指数和幸福指数,无论是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全球清廉指数报告还是2018年全球幸福指数,芬兰共和国当仁不让,均坐稳头把交椅。
这样的“北欧小国”为何能在全球多项指标评比中脱颖而出?尤其是为何能从曾经的腐败问题登顶全球权威报刊的头条转变到世界最清廉的国度?在“腐败被视为最普遍的社会犯罪”的今天,除了人们难以置信腐败是曾经芬兰的生活方式,更让人关注的是其成功经验:从自身自治出发,通过降低贫富差距的风险、健全完善法律行政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社会氛围,赋予了芬兰社会保持诚信自律、廉洁有序的基因,尤其是崇廉律己的廉政文化、健全严明的制度体系、防范权力过度集中的民主方式、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等防腐措施的实施,使短暂的反腐行动转变为长期的防腐治理进一步说,芬兰廉政建设经验凸显了“防”腐比“反”腐的更重地位,因为根据破与立的辩证关系,廉政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就是要经历立破并举、防腐兴廉的过程,既需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过程,又要深化标本兼治、用好治标利器、夯实治本基础的防腐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过去几年的反腐败工作做了一针见血地总结:“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1],这意味着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反腐斗争与防腐治理的协同推进,切忌腐败现象定位的“刻舟求剑”,不可将反腐与防腐混为一谈,倘若只有反腐而没有科学的防腐体制机制,就可能难以保持社会风清气正的常态化、长期性。
现阶段,正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期,全面系统地认识芬兰廉洁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基础一、芬兰廉政建设的基本概况一般而言,对于芬兰这样贫富差距极小的发达国家,产生腐败欲望可能会有四个条件:动机交往、权力寻租的市场、被监督发现的可能性较小,腐败的代价不够高在了解芬兰从短暂腐败到廉政建设成功的演进与成就之前,先探讨一下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便于理解芬兰廉政建设成功之因从腐败类别来讲,学术界主要探讨的是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有学者从政治腐败的角度来谈,“政治腐败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这里涉及到权力、公职、职责、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大体上包括前述三类定义的核心内容;从广义上说,政治腐败意味着政治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處,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2]也有学者从经济腐败的角度来谈,“经济腐败的原因是马克思所揭示的商品拜物教在商品世界里,物与物的关系掩盖、支配了人与人的关系,最终使人们拜倒在商品脚下,这就是马克思揭示的商品拜物教的本质含义”[3]从以上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来看,无论政治腐败还是经济腐败都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正如按照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的观点“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4]来讲,意味着权力监督的力度不够,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由过去“吃饱穿暖”的物质需求转变为美好生活需要,必然会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标过程中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回顾芬兰这一贫富差距极小的反腐防腐历程具有重要价值,与一般观点中“反腐好不好跟权力监督密切相关”相一致芬兰作为世界公认的腐败现象发生概率较低的国家,也经历了两段短暂的腐败严重期19世纪初,由于瑞典军队被沙俄打败,宣布将原本隶属于瑞典的芬兰割让给沙俄,直到俄国二月革命的发生,芬兰借机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后面几年,由于物资匮乏,芬兰便实施物资配置制度,导致一些迫于生计的人民开始向政府官员行贿,便于获得更多的日用品和生活物资根据相关资料统计,二战结束后五年内,芬兰国内法院审理腐败案件共计432起,这是芬兰史上腐败案件最为频繁、最为严重的历史时期第二次腐败频发期是20世纪80年代前5年,由于芬兰经济形势大好,累计了大量经济财富,推进大规模的地产修建和基础设施建设,这时一些不法商人为了取得建设用地和项目指标而采取行贿政府官员的手段,共计审理了105起案件自此以后,芬兰一直享有世界极高的信誉度、社会透明度,甚至平均法院审理的腐败案件起数每年仅为个位数,著有“全球最清廉的国家”之称。
纵观芬兰经济发展历程,分析两次腐败高发期的产生让我们对腐败现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首次是经济的窘迫期,另一次是经济腾飞期,但必须意识到两次腐败高发期之间的30年也是芬兰政府的廉洁期进一步说,首次腐败高发期是由于二战期间及之后几年,芬兰资源短缺、国家百废待兴,部分人不顾严格的分配制度,铤而走险地将生存欲望转化为行贿行为;20世纪80年代的腐败高发期是部分商人面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机会,希望通过行贿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实际上,在芬兰社会的绝大多数时间并不蕴含腐败基因,甚至在其刑法中都未曾使用“腐败”二字,反而使用了行贿受贿的术语,因为他们将腐败视为政府治理的无能,归类为刑事犯罪的类别从反腐倡廉的制度机制来看,芬兰制定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监督体制机制,对腐败现象作了具体量化和明确纠正,减少了权力寻租空间其中,《芬兰刑法典》第四十章第一节就对受贿罪作了明确规定,若某政府官员在执行行政公务时有以下行为,将会以受贿罪被判处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为了自己或其他人,(1)要求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为收受上述利益而发出主动的提议;或(2)接受影响、意图影响或促成影响其上述公务行为的礼物或其他利益;或(3)同意接受第二条规定的利益或者接受该利益的允诺或提供。
[5]从遵纪守法、鄙夷歪风的自律氛围来看,腐败就意味着付出沉重的代价自17世纪以来,芬兰人采取集体决策,使行贿罪的行贿代价、难度和风险加大,使家长制作风和个人独断专行行为几乎消失在芬兰,加重受贿罪是情节较重的受贿罪,主要以政府人员默认为他人贿赂开启行动之便、由于得到贿赂而故意失职、贿赂物品价值可见等腐败情况,除了附加免除公职,还将接受四个月至四年的监禁曾经芬兰海事局局长构成的加重受贿罪,没收了其贿赂物品、监禁十个月并对所有涉案人员加以处罚,据统计,芬兰最大的受贿金额不足人民币80万,从这点足以表明芬兰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优异成绩从芬兰公民自律精神来讲,贫富差距极小,享有高福利、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行贿动机源头减少,官员接受受贿的机会也会减少我国驻芬兰大使馆在新年前夕给他们送去茅台酒、茶叶等中国特产,对芬方多年的支持和帮助略表谢意,意想不到的是芬兰人却以自己的薪资回购了这些礼物长期以来的环境熏陶和廉洁教育使风清气正、廉洁自律成为每位芬兰公民的自律行为,成为芬兰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对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的无受贿经历的30年作了这样的评论:“公民的自律是芬兰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6]由此来看,结合芬兰人两段短暂的腐败高发期,诠释了思想上的廉洁自律、制度上的严防死守、行为上的沉重代价,为他们长期保持“世界最廉洁的國度”这一美称奠定了基础,除了反腐建设的成功经验,更需要从多方面来深入了解芬兰防腐反腐的具体措施二、芬兰廉政建设的鲜明特色芬兰之所以能从腐败高发期迅速脱离出来,并非是人口稀少、小国易治,而是得益于一系列廉政文化建设和制度实施,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一)崇廉律己的廉政文化崇廉律己是芬兰人民普遍遵守的规范秩序从地理位置来看,芬兰地处严寒的北欧地区、人口稀少,铸就了他们保持善良淳朴、诚信自律的价值规范如果任何一个芬兰人违反了诚信、自律、廉洁等道德准则,意味着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是道德败坏的可耻行为,其历史传统也不容忍甚至不需要抗击行贿受贿,因为芬兰人的文化基因是不相信贿赂、敲诈和腐败的从芬兰社会的社会风气来看,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要做好崇廉律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即便是人际交往中,芬兰民间也约定俗成这样一句话:“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7]他们没有任何特权,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上缴所有的礼品或利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买下同时,社会环境也传递着浓厚的诚信自律文化,譬如没有人去拿走不属于自己的普通物品、在午夜违反交通规则、在没有售票员的交通工具上逃票等行为,甚至口头协定也如同正式合同一样有效,对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具有极大的督促力。
芬兰人的高度自律性除了廉政文化的熏陶,也与完善的文化教育体系密切相关他们建立了全员、全方位的廉洁教育体系,着眼于从娃娃抓起的学校教育,为低年级学生开设德育课程和社会学课程,熏陶和发展学生的道德判断力;为高年级学生开设法律法规知识课堂;为高校学生开设道德教育研究性课堂和社会实践课程,塑造公民具有诚实自律、重视劳动、崇尚公正为核心的道德观念除了为青少年建立廉政文化教育体系,也将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律素养作为选人用人的参考标准,即使进入政府机关、公共组织以后,依然接受廉洁自律教育培训,深入认识权力使用的边界、社交与腐败的界限,将其内化为知法守法、依法执法的公民意识,外化为诚实自律、崇尚廉洁的社会风尚值得一提的是芬兰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令人称赞,考官提前在他们入职考核的试题背后附加了试题答案,为了让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进行分数评估、查漏补缺,但意想不到的是居然没有任何人抄袭背后的答案与其说芬兰的廉政文化教育塑造了公民的诚实自律、反腐倡廉的素养,不如说植入了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自律基因有学者认为,“在芬兰,长期的廉政教育以及各方面有效的监督,营造了一个浓厚的崇廉文化氛围,使得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行为如同偷盗抢劫一样,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没有生存空间”[8]。
二)健全严明的制度体系健全严明的制度体系为芬兰社会长期保持廉洁状态提供了重要保障由于芬兰人具有高度的诚实守信、自律倡廉的民族性格,其法律体系没有专门设置防止腐败的制度,跟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不同的是,他们将腐败问题作为刑法犯罪的类别,主要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国会议员、私人企业等领域的腐败为遏制对象,将打击腐败的限制条款纳入制度体系中芬兰《公务员法》和《刑法》中有关于行贿受贿的条款,对公务员及政府雇员的行为加以规范根据这两部法律,中央政府及下属各部门制定了具体的规章制度”[9]这些制度体系规定的犯罪起点极低,一旦接收贿赂就会触及刑法,如前所述,不仅包括金钱贿赂,而且包括对公职人员子女未来的发展、涉案人员升迁等内容;公务性消费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军队部分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出差人员住宿和交通订票工作,有效遏制公职人员利用公费出差机会壮大私人钱包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监察人员制度,要求监察专员定期向议会报告,必须保持与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独立关系,负责监察中央和地方政府、法院、警察、军队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政府部门的部长除外除了芬兰腐败入罪的门槛较低外,反腐败的制度标准也远远高于国际标准,芬兰作为《联合国防腐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