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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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保证制度分析 陈妍禧摘 要:票据对于市场经济活动有重要作用,票据保证制度可以保障票据信用,对票据的付款赋予确定性,有利于票据的健康流通。其中,票据法保障了票据安全快捷的流通,部分群体对票据保证制度认识仍旧停留在民法意识层面,本文进行票据保证制度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关键词:票据保证;构成要件;责任与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的应用也日益频繁,与市场交易的关系较为紧密。票据本身具有提高市场交易频率的作用,票据保证制度加强了票据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了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票据法中,票据保证制度是确保债务人可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贸易交往中起重要作用,能否保障交易

2、安全是票据的安全使用和快速流通的重要问题,一、 票据保证的概述票据保证,在各个国家都未给出较为确定的概念,最先是民法提出了票据保证制度,来进行债的担保。票据与民事债务相同,可设定保证人,实现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法引进这种保证制度,加大票据的信用,通过对持票人利益的保护,来促进票据的流通,加强票据使用的安全性,将这种对票据的保护制度称为票据保证制度。具体为,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票据的担保,确保票据债务可以有效履行,票据保证制度是保障票据有效行使的科学行为,对于未履行票据的行为则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在法律体系中,票据债权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三者关系,受票据保证制度的保障,是维系三者关系正常发展的

3、法律制度。票据保证的特征,既包含民事保证行为,又有票据行为的特点,其具有票据从属性、票据独立性、票据无因性和票据要式性等特征。对于特征中票据从属性,是保障票据保证附属于票据与票据债务,合法的票据是票据保证成立的前提条件,且票据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票据保证才有意义,因为票据保证设立的目的是为担保票据债务而定的,所以对于票据的合法性与票据债务的合法性要有一定的保障。而票据独立性,是票据保证其票据行为合理,为票据的流通奠定基础,并且对于前期票据法律行为无效时,对于后期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归于无效,将债务人的利益以票据保证的形式进行保护,其独立性促使票据的使用与流通。票据保证的无因性,票据行为完

4、成后,票据保证就开始效力生效且独立存在。票据保证的要式性,为了经济交易的安全性,对票据形式存在严格且具体的规定,如若票据上没有保证人的保证,则不属于票据保证。票据保证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是按照保证人对保证金额的部分或全部来划分,保证人对未保证的票据金额,无保证责任,我国对于部分保证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且在票据法第50条否定部分保证的效力。(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是按照对同一票据的保证人数划分的,两人及两人以上的保证人数即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在我国的责任划分,在票据法中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保证文句来划分,我国票据法不承认

5、略式保证。(4)明示保证和隐存保证,按照不同的保证记载方式来划分,隐存保证因多方式的票据保证而被更多人选择,如共同出票或者背书、承兑等。二、票据保证的构成要件在保证票据法律效力时,其构成要件必不可少,若不当的保证行为,可能造成票据保证行为的无效。(一) 适格的票据保证当事人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商法规定要求保证人必须有票据的权利与行为能力。对于票据的权利与行为能力,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的保证人范围较为宽泛,包括与在票据上已签名的关系人,如票据债务人本身。我国大陆台湾地区“票据法”中,除去债务人,均可以成为保证人。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我国被保证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可以是一个或数个票据债务人。 票据保

6、证的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是确定的。(二) 票据保证的意思表示以及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我国相关规定,要求票据保证的内容和行为要合法,若如违法法律规定的出票行为,不受票据保证。(三) 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由于票据保证的无因性,要重视票据的外观形状,包括书面、签章和记载事项,分为(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需明确包含“保证”二字,否则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签章(可采用签名或盖章的形式),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2)票据保证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三、我国票据保证制度评析及完善由于我国在商业信用方面的欠缺,票据制度应运而生,所以要重视票据流

7、通的安全性,其次是票据流通的便捷性。在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活动复杂化,使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便凸显出来。(一) 票据保证适用性不足。目前为止,我国票据法中,无具体规定区分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且偏向否定部分保证。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国家,在立法中便区分了二者的区别,且承认部分保证,这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而我国,因为商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对部分保证的否定,间接排除了含有部分保证能力的保证人,阻碍了票据流通,建议建立健全部分保证的效力。(二) 票据保证人范围过窄。目前为止,我国票据法中,除去债务人,均可以成为保证人,但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债务人也可成为保证人,部分学者任务,让债务人充当保证人

8、,可以让债务人间相互进行担保,对于持票人,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同的层次结构,第一顺序的票据债务人则会增多,对持票人而言,更为有利。(三) 票据保证要式性过于死板与严苛。目前为止,我国票据法中,严格要求票据的形式,这对票据的交易带来阻碍,且增大了无效票据的可能性,反而影响票据的流通。如,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的住所,实在没有必要,在票据保证的效力看,并不影响其效力,去除此类规定,可减少无效票据,促进票据的流通。(四)否定略式保证。目前为止,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增加了无效票据,且与国外票据不一致,对我国票据的流通产生阻碍。针对此情况,建议立法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参考文献:1刘紫微.浅议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J.商场现代化,2009(23):78-79.2林艳琴.中外票据保证制度之立法比较J.法學杂志,2009,30(03):71-74.3高勇.票据保证制度立法研究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36):78+80.4于莹,杨立.我国融通票据制度建构论略J.当代法学,2007(06):69-7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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