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契约书范本(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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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不 動 產 買 賣 契 約 書立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 為不動產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應依下列約定條款履行:第 一 條 買賣標的一、標的標示:(已登記者,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登載之內容為準。單位:平方公尺) 土 地 標 示建 物 標 示土地座落鄉鎮市區建 號建物門牌鄉鎮市區路/街地段段巷/弄號小段樓建物面積層層地號層層合計面積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屋簷權利範圍權利範圍共有部分建號使用分區面積持分使用地類別機車位編 號汽車位編 號備註備 註包含共同使用應有部分二、增建部分:無 有,本約建物現況包含未登記產權增建部分,賣方聲明確係賣方所有並有處分權,按現況一併讓與買方。

2、三、停車位部分:無有 獨立產權,地上層 地下層,平面式 機械式。四、其他說明:。第 二 條 價款議定 單位:新台幣(以下同) 本約標的買賣總價款為元整。各項價款分別如下:(一)土地價款:元整。(二)建物價款:元整。(三)車位價款:元整。第 三 條 付款約定一、雙方同意以地政士 買方 賣方 處為支付價款地,於各付款日:以現金或票據交付予賣方,賣方於後附明細表中簽收,不另立收據。匯入賣方指定帳戶銀行分行_帳號帳戶。匯入銀行信託專戶(以價金信託契約書約定為準)。二、約定各期付款金額、支付日期及應履行之事項如下:期 款 別買 方 應 支 付 賣 方 金 額應 同 時 履 行 之 事 項備 註簽 約 款

3、新臺幣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由買方支付本期價款。(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備 證 款新臺幣於年月日,雙方備齊產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及用印之同時,由買方支付本期價款。完 稅 款新臺幣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受通知 日內,依約繳清稅款,由買方支付本期價款。尾 款新臺幣無貸款,於辦妥移轉登記後,受通知 日內,由買方支付之。同時辦理點。有貸款,依第四條約定。第 四 條 抵押及貸款處理 一、買方預定以本約標的供擔保貸款新台幣元以給付價款,並依下列約 定辦理貸款及付款事宜:(一) 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需之文件,由地政士協助辦理相關事宜。(二)核定貸款金額少於尾款金額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4、買方應於地政士送地政機關登記前,以現金一次補足予賣方。、因可歸責於買方事由,致貸款無法獲准時,買方應於受通知日起_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或經賣方同意設定抵押權分期給付。 二、前項貸款因金融政策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買方之事由而無法辦理貸款時,雙方同 意解除契約,賣方應將已收之價款無息退還買方。 三、本約標的原有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設定金額:,餘 額:約 ),賣方應於 簽約款後 完稅款前 尾款前 貸款撥款時,會同買方清償或由買方核貸銀行代償,並塗銷抵押權。四、買方應依通知之日期,親自至選定之貸款銀行完成辦理開戶、對保手續(含覓妥 之保證人),並授權金融機構將核貸金額逕予轉撥入 賣方指定之帳

5、戶 雙方 會同領款交付 信託專戶。第 五 條 產權移轉 一、雙方應依第三條約定,備齊所需文件書類、用印及完稅,並交予地政士辦理有關 程序。 二、依本約有關產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如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 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地政士通知之期日內配合辦理,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 要求任何條件。 三、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同時或送件移轉登記前,開立與未付價款同額且註明禁止 背書轉讓之票據(號碼: )予賣方,並交由地政士保管,賣方 收受尾款時應將票據返還買方。買方如未依約交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時, 賣方得請求保管人交付票據並行使票據權利。 四、買方得於約定支付備證款前,確認或指定第三人為登

6、記名義人,第三人應共同簽 認文書並與買方負擔連帶履約責任。五、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其申報移轉課稅現值及公定契約書買賣之價格,雙方同意依 下列方式辦理: 以本約價款為申報標準。 以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為申報標準。 雙方約定以 為申報標準。第 六 條 稅費負擔 一、本約標的買賣移轉應繳納稅費,其負擔方式約定如下:(一)地價稅:在本約標的點交買方前由賣方負擔繳納,點交日起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計算之。(二)房屋稅:以主管機關分算計課核發之稅單本約標的點交之日 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計算之,分別負擔繳納之。(三)土地增值稅:、賣方以一般稅率 自用住宅稅率 不課徵 方

7、式申報。 、由賣方負擔繳納,買方得自應付價款代繳之。由買方負擔繳納,視為 買賣價款之一部分。、如係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延遲申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 分,由買方負擔。、如賣方依規定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或不課徵方式核課土地增值稅,同意改按一般稅率核課繳納之。(四)鑑界費:本約土地鑑界點交,所需之複丈費及界標費,由賣方 買方 負擔。 (五)房地合一稅:本約買賣標的如依法應繳納房地合一稅,由賣方 買方 負擔。(六)契稅:本約建物產權移轉應課徵之契稅,由買方 賣方 負擔。(七)產權移轉登記費:印花稅及登記等規費,由買方 賣方 負擔。 (八)抵押貸款費用:買方以本約房地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所生

8、之徵信費 、保險費、手續費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 賣方 負擔。 (九)公證費:本約或公定契約如依規定或約定應辦理公證手續,其公證費用,由買方 賣方 負擔。(十)價金信託手續費:本約買賣價款如辦理價金信託手續,其手續費,由買方 賣方 負擔。(十一)水、電、瓦斯、管理費:交屋前由賣方負擔繳納,其後由買方負擔繳納。以交屋前一期之帳單金額,按日數比例計算之。(十二)工程受益費: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部分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部分由買方負責繳納。(十三)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負擔繳納。(十四)本契約書如依規定必須貼用印花稅票,由各方自行貼用負擔。(十五)本件買賣移轉,如因

9、故必須撤銷有關申報或移轉登記,其有關稅費,由 可歸責之一方負擔之。(十六)其他: ,由買方 賣方 負擔。二、本約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等相關手續,應支付之代辦服務費,其負擔方式約定如 下(如未約定者,以地政士公示之收費表計收之):(一)產權移轉登記:新台幣 元整,由買方 賣方 負擔。(二)抵押權設定登記:新台幣 元整,由買方 賣方 負擔。 (三)塗銷抵押權登記:新台幣 元整,由賣方 買方 負擔。(四)辦理公證手續:新台幣 元整,由賣方 買方 負擔。 (五)房地合一稅申報:新台幣 元整,由賣方 買方 負擔。 (六)簽約服務費:新台幣 元整,由賣方 買方 負擔。 (七)鑑界服務費:新台幣 元整,由賣方

10、 買方 負擔。 (八)實價登錄申報:新台幣 元整,由賣方 買方 負擔。(九)其他: 元整,由賣方 買方 負擔。第 七 條 點交約定一、本約標的應於尾款交付日(預定年月日前),由賣方依簽約時現況點 交予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點交日前搬遷完畢。點交時,如有未搬離 之物件,視同廢棄物任由買方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二、買方如有先行整理、裝修本約標的之必要時,經賣方同意後始得先行進入為之, 但不得遷入使用。其後若有因買方違約而解約時,該已施作之裝潢、固定物,由 買方回復原狀歸賣方所有。三、賣方應於點交前將原設籍於本約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 形等全部遷離。其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四、買方應遵守原有大樓管理辦法、住戶規約、分管協議或停車位使用辦法等規定。五、本約標的如有未依法申請增建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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