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奖惩办法(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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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责任、检验制度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提高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第二章 机构第3条 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下图):广西一建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处质安处办公室经营处项目管理处第4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对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产品服务全面负责,是质量管

2、理第一责任人。第5条 公司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立组长一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及自检工作。第6条 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主任工程师和主管质量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管理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第7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全面负责,负责制定公司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并促进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司属各部门围绕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对所有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工程产品

3、质量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保证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努力实现年度创优目标。第8条 公司项目管理处是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第9条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全面负责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10条 公司各级质量管理职责按公司现行质量手册执行。第三章 制度第11条 公司质量管理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告知项目部,并送公司项目管理处备案。第12条 公司项目管理处每月组织一次由各项目经理参加的质量管理例会(可与安全例会同步进行),通报公司范围内近期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并布置具体工作。第13条

4、项目部施工的单位工程完工后,各项目部认真组织自检,项目部对自检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后,再向公司申请预检,公司预检小组通过对项目实体检测,对土建、水电、装饰、幕墙等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14条 公司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总结上一年年度工作计划(可与安全总结同时进行)。第四章 奖励办法第15条 对获市、省、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按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2.0元、2.5元、3.5元奖励;各获奖工程中,其它专业分公司参与施工的,按其工作量或造价的比例给予相应的奖励。第16条 对获建筑装饰优质奖工程和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的项目,按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2.5元、3.5

5、元奖励;对获小组成果优秀奖项目和获国家小组成果优秀奖项目,按获奖等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个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和4000元、3000元、2500元。第17条 对市、省、国家组织的在建工程质量检查获奖或通报表彰的项目,则按已完在建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分别奖励1元、2元、3元给项目部。第18条 为鼓励广大职工参与质量管理,凡职工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程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并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由公司质量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嘉奖。第19条 公司从每年的质量奖励金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奖励给公司对创优工作有贡献的相关人员。第五

6、章 处罚办法第20条 凡是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除责令整改外,每次每项处以罚款300500元;违反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每次每项处以罚款50元。第21条 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罚款5000元;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罚款10000元;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罚款10000元,并对项目部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第22条 每个单位工程的竣工交验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五个单位共同核定的质量等级必须一次交验合格,否则处以每平方米罚款1元或每个单位工程罚款30005000元。第23条 对

7、因工程质量问题被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的,按每条存在问题处以100元的罚款,如被停工的,每停工一天处以300元罚款。第24条 对被市(区)质监站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工程,按其整改意见每条罚款300元。第25条 由于质量问题,被市(区)质监站下发停工通知书的单位工程,按其停工天数计,每天罚款500元。有整改意见且下达停工整改的,则分项计罚。第26条 对被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评扣分的,每扣1分,罚款1000元,依此类推。第27条 对市、区或国家组织的在建工程质量检查,若受到点名批评的,则按已完成在建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分别罚款1元、2元、3元或每个单位工程罚款300010000元。 第28条

8、 对公司指定的创优质(市优、区优)工程项目,如没有适当理由,达不到创优目标并未作调整补充的,按总面积计,每平方米罚款1元。第29条 基础验槽(坑)、基础(基桩)、主体及竣工验收的预检,项目部在送交技术资料的同时,其中:(1)基槽(坑)应将轴线桩逐条放出,在基槽(坑)壁上打好标高控制桩,设计要求钎探囊取物测试的或特殊项目需要钎探测试的,要做好钎探囊取物测试记录。分公司检验时提供有关图纸及相关资料;(2)基础验收应将各轴线逐条弹出,测出并标识好控制标高,属桩基础的要有桩的检测报告和桩位竣工图;(3)主体验收应将各层的轴线及标高分别弹出,各层楼板厚度自检情况和墙、柱垂直度、平整度实测情况附上(楼板实

9、测点要做好标识,以便于复查);(4)工程竣工自检要将发现的存在问题一一列出,并将整改情况注明。否则,罚款300500元。5米以上(含5米)的深基坑,无公司审批的施工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擅自施工的,罚款500010000元。第30条 对未经公司同意办理基槽(坑)、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手续而擅自通知其他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的,各罚款500元,第31条 对未经公司同意办理基础验收手续而做回填土的单位工程,罚款1000元;对在回填土中不按规定分层夯实的,以首层面积计,每平方米罚款500元。第32条 主体工程可进行分段验收。对未经公司验收而投入装饰工作的单位工程,罚款2000元。第33条 基础、主体验收时,实

10、测项目合格率达不到70%的,按下列办法计罚:建筑面积在3000以下的,每平方米罚款0.6元(按总建筑面积计);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每平方米罚款0.5元(按总建筑面积计)。第34条 公司在进行质量大检查时,发生一项实测项目合格率达不到70%的罚款2000元。第35条 工程合同工期已到,建设方要求交工,但项目部认为尚未达到交工条件,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一定要交工的,处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按总建筑面积计)。第36条 地下室外墙防水及天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需报公司项管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违反则按其防水部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第37条 工程预检所提出的存在问题,经过复检都不能

11、彻底整改,达不到交工条件的,处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按总建筑面积计)。第38条 基槽验收、基础(桩基)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的资料核查,必须经公司核查存在问题超过10条以上的,每条处以50元罚款。第39条 工程交工后六十天内,必须将工程交工技术资料送交公司档案室,以便存档,如违反,则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40条 模板工程(1)胀模严重的剪力墙每幅罚款50元;胀模严重的柱子每根罚款20元;胀模严重的大梁每条罚款20元。(2)模板严重下挠的每处罚款100元;发生楼板模板下挠或坍塌过程中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对项目部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3)梁柱接头处,柱截面变

12、大或变小严重的,每处罚款50元。柱子混凝土出现错位,超过20mm,每处罚款50元1000元。(4)模板无施工方案或不按规定审批的,罚款200元。(5)模板无验收手续或拆模未经申请的每次罚款50元。(6)支模高度达到4米时,不得使用原木支撑模板系统;对跨度大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起拱,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如违反,罚款5001000元。(7)高大模板工程(指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的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无专家评审审批,擅自施工的罚款500010000元。第41条 钢筋工程 (1)钢筋制作、绑扎必须按设

13、计图施工,如发现未按图施工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除必须进行返工外,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2)剪力墙及柱子的竖向钢筋偏出边线一半的,每条钢筋罚款5元;整条钢筋偏出线外的,每条钢筋罚款20元;剪力墙及柱子的竖向钢筋偏入墙(柱)内侧的,每偏入1个钢筋位置,每条钢筋罚5元;偏入两个钢筋位置的,每条钢筋罚款10元,以此类推。(3)梁内主筋的接头和剪力墙竖向钢筋接头,不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50元;梁柱接头处的柱子缺少箍筋的,除责令整改外,每个柱头罚款20元。(4)对地下室外墙钢筋顶部收头、水池四周顶部钢筋收头及剪力墙顶层钢筋收头不按设计图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混凝土施工进行整改外,并

14、处以每延长米罚款20元;最高层柱钢筋收头不按设计要求做的,每条柱子罚款50元。(5)门窗洞口钢筋,如不是因设计变更原因(钢筋混凝土施工在前,变更在后)而被切割的,每切割一条钢筋罚款50元。(6)对钢箍弯钩角度不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除责令整改外,并处以每条柱(梁)罚款50元。(7)构造柱的底部或顶部没有预埋钢筋(或钢板)的,按每条钢筋罚款5元计;预埋偏位超过30mm的,每条钢筋罚款5元。(8)缺少钢材合格证或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工程上使用不合格钢材造成质量事故的,视事故的轻重,由公司质量部门作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罚。(9)由于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绑扎、焊接钢筋而引起质量事故的,视

15、事故的轻重,由公司质量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罚,公司领导审批。(10)阳台等小部位构造钢筋未按图纸及规范埋设及施工的,每处罚款10元。第42条 混凝土工程(1)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设置计量器具,对不按相应配合比过秤下料的,一经发现,即处以500元罚款,并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给予2至10倍的重罚。搅拌机旁未悬挂配合比牌的每次罚款100元。(2)对浇捣楼板混凝土不使用平板振动器的和浇捣墙柱混凝土不使用振动棒的每次罚款200元。(3)对浇筑混凝土时,发现不用相应厚度的砂浆垫块或铁撑垫好钢筋的,每次罚款300元;发现负弯矩筋被踩弯的每次罚200元。(4)对在混凝土浇筑时,不搭设运输道,而是直接将手推车在楼板钢筋上或刚浇筑的混凝土上碾压的,除责令立即停工搭设运输道外,并处以每次罚款500元。(5)浇筑混凝土时,墙板、柱、楼板、梁施工缝不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要求留设的每延长米罚款100元。(6)浇筑混凝土时,不进行坍落度控制的(无坍落度记录),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7)混凝土施工时,不按规定取样作试件而造成试场试块数量不够而影响交工的罚款1000元;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按规定要求留置的罚款500元。(8)钢筋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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