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汇总八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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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合同汇总八篇 合伙合同 篇1 xxx(以下称甲方)与xxx(以下称乙方)就xxx昆虫基地建设及深加工方面的开发,在平等、友好、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考察论证,达成一致共识,具体如下:第一章 合作项目及基地地址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决定联合建立xxxx级基地,主要从事xxxx昆虫基地建设及综合开发应用。第二条 地址:xxxx。第二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投资规模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扩大xxxx昆虫养殖规模,发展好当地的特种养殖,尽快占领当地市场。决定共同投资xxxx元,在xxxx_建立xxxx_昆虫养殖基地。基地名称为:xxxx。第三章 投资方式及比例分配第四条 甲方以xx

2、xx昆虫良种种源作为投资,价值为xxxx元,占总种源投资的百分之xxxx。乙方负责其余百分之xxxx的种源投资,及基地基础建设投资。基础建设指养殖场地、有关设施,水、电、路、通讯等。第五条 供种时间为乙方基地基础建好以后,甲乙双方种源要求一次进入。运输、笼具和运抵后的养殖繁育等费用由乙方公司承担。第六条 双方股份比例为甲方占xxxx,乙方占xxxx。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权利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地建设授权委托书。2.甲方负责基地建设指导、技术服务,且可根据情况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3.甲方负责深加工指导及营销指导,负责产品的回收。4.甲方保证种虫的品质及技术的成熟。

3、5.甲方负责乙方技术人员的免费技术培训。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提供基地建设所需的场地、场房以及办公经营的设施及加工设施。2.负责办理当地有关经营手续。3.负责按总部的运营模式在当地组织、管理养殖户。且负责当地养殖户的技术指导、产品回收。4.负责当地产品及深加工产品的品质。5.积极维护总部的形象及信誉,协助保护总部的各种知识产权。第五章 保障机制及违约责任第八条 甲方保证乙方基地的地区独占经营,不得在当地建立第二家合作或其他方式的基地。第九条 甲方保证产品的回收。第十条 乙方保证不跨地区推广品种及发展养殖户。第十一条 乙方无权将产品销售给所辖区域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交由总部回收。第十二

4、条 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以合同所涉及到的为准,由于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此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犯合同,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对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终止合同。第六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十四条 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出新的合作思路及补充条款,经双方研究通过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伙合同 篇2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丁方: 性别: ,身

5、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出资方式:1、甲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2、乙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3、丙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4、丁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 %。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

6、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条 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三条 财务、会计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第四条 盈余分配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第五条 关于追加投资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

7、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第六条 关于债款债务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七条 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 不参与管理,但 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第八条 管理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2、 方共同同意由 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

8、企业的管理制度),但 方应充分听取 方的意见,在 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第九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第十条 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

9、之一时,必须禁止: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一条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4、入伙的

10、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一)自愿退伙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三) 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第十三

11、条 退伙程序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东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退股;7、股东退股所退还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财务利润为准;8、财务核算应以

12、审核公司内部账簿为准。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1、任何一方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2、合作协议期满3、四方同意终止协议的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人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第十六条 企业的解散企

13、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十七条 清算的顺序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14、;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1、合伙人(甲、乙、丙、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人(甲、乙、丙、丁)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受损失或者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甲、乙、丙、丁)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九条 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为具有独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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