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集锦8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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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集锦8篇 担保合同 篇1 编号:立合同人:(以下简称贷款方)(以下简称借款方)(以下简称担保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方的担保提供 贷款。第二条 借款期限:此项借款使用期为 年 个月,自 起至 止。第三条 借款用途:为 。第四条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 月浮动。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第五条 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

2、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第六条 借款偿还:借款方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款计划以为资金来源偿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第八条 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承担费。2.借

3、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第九条 其他规定: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

4、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

5、生效。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担保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担保合同 篇2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

6、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要对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这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相去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的确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务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担保合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想将自己因怠于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一种不平等合同,确定其法律效力难有法律依据。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民事法律领域里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体现和尊重意思自

7、治的原则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从总体上看也属于民事领域,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民事法律所体现和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担保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达成的,但实质上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求提供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单

8、位提出的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以期得到就业机会。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民事领域,就简单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无明确具体的规范予以禁止,且当事人自愿,则担保关系就应肯定。这一观点和说法明显忽略了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三、劳动担保合同不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贯主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带有明显的社会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虽然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但是,劳动法的立法精

9、神和原则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却有明确的体现,这些文件明确禁止各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作为订立合同前提的行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是,这种做法本质上与强制劳动者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并无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样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所设立的障碍。因为,以物的方式担保和以人的形式担保都属于担保的范围,目的都是保证劳动者如果因违法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的利益有相应

10、的保障。因此,对于目前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简单地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应站在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高度,从我国劳动领域的现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无效。 担保合同 篇3 因为前段担保协议时的疏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要承担因为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那么无效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不能对于被担保人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

11、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

12、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 篇4 甲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规定如下:第一条:

13、投资理财说明在乙方对甲方资金承诺保本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将甲方的全权委托资金在期货市场投资运作,所得收益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理财服务。1.投资标的:国内期货品种。2.特 征:风险有限,收益无限。3.投资条件:投资者为企业与个人,投资金额大于 10 万元人民币。4.帐户封闭期: 壹 年。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取得投资收益。2.不承担帐户亏损。3.了解乙方管理帐户的状况。4.甲方的操作建议仅为参考。5.考察帐户交易状况,制止违规行为;但不得在交易时间内打开交易帐户,以免影响乙方的操盘。6.在合作期内,甲方帐户的资金不得出金。否则,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7.因甲方违约造成的风险

14、,由甲方承担。8.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二)乙方1.秉承专业、敬业的原则,运用帐户资金进行投资运作。2.了解帐户资金(出入金)的变动情况。3.定期向甲方提供帐户的月报表。4.接受甲方的监督。5.按照规定取得绩效收益。6.承担帐户亏损的风险。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合同具体执行规定(一)甲方于20xx 年 月 日在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设投资帐户,帐号为 ,交易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现委托于乙方投资运作。(二)委托期限 年,自20xx 年 月 日起至20xx 年 月 日止。(三)委托期内,交易产生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四)结算期:半年或壹年。(五)帐户结算:1.帐户盈

15、亏=期末总金额(期末余额+期末市值)-期初总金额(期初余额+期初市值+/-出入金)。2.帐户收益率=帐户盈亏/投资总额*100%。3.投资总额为期初交易保证金金额。(六)帐户收益分配:1.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2.当该帐户在结算期结束后有盈利,盈利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4:6的比例分配。(七)乙方违法行为导致投资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如果甲方没有履行合同,由此造成投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相应条款处理。第五条:合同的生效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补充及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2.合同规定的委托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壹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如果一方想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5天通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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