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租赁合同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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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除租赁合同汇总十篇 解除租赁合同 篇1 甲方:乙方:丙方: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机械型号、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甲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丙方的权利义务:3、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向所有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20xx年 月日 解除租赁合同 篇2 出租人

2、(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 年 月 日就乙方承租 号商铺签订 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约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履行租赁合同。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租赁合同终止、商铺返还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合同自 年 月 日协商解除。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铺位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还,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若逾期退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强行收回商铺并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乙方承担商铺实际退还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四

3、、乙方退还商铺时应保证商铺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商铺内原有设施和非乙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五、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还;但可退还管理费及推广费部分,共计 元;因乙方尚欠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5元,故甲方实际退费金额为 元。六、退费时间为合同解除后满两个月,退费方式为网银转账。七、乙方撤出商铺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八、因乙方退租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

4、方:(签字): (签字):_年_月_日_ _年_月_日 解除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人):_身份证_ 乙方(承租人):_身份证_甲乙双方于 年 _月_日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坐落于_给乙方作_居住_之用。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_自身原因_于 年 月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一、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二、 乙方需缴纳终止合同之前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电视电话费、煤气费等相关费用,于年月日搬离。三、 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

5、同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根据合同及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原预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还给乙方,作为乙方违约赔偿金,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租金。四、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等一切损失。五、本协议效力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解除租赁合同 篇4 朱国棠:你与我公司于20xx年7月28日就萧山市心北路181#-A商铺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6、根据合同约定,你应于20xx年6月7日支付租金38587.5元,但你未依约支付,此前我公司对此催讨,未见你积极回应。现你延期支付租金已逾30日,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特致函于你:1、立即解除你与我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你实际承担的租金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在折抵合同保证金后,我公司保留向你追偿的权力。 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xx年7月8日 解除租赁合同 篇5 胡先生为开办浴场向某公司租赁了一处营业场所,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将1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公共设施出租给胡某开办浴场,租期为5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第一年租金进场时支付1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10万元,第

7、二年起于每年7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如果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另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限开始之前,给予胡某三个月的时间作为浴场的装潢、装修、预备开业期,此三个月为免租期。合同还约定,胡某不得对租赁物的结构装潢、装饰作改动,租赁期满,浴场应将保持完好的房屋及占据使用的土地全部退还某公司。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在承租房屋内开办了咖啡馆及浴场,前两年度的租金已付清。但从第三年起因欠外债,无力偿还,咖啡店及浴场停止经营,拖欠租金时间已达半年。为此,某公司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偿付拖欠的租金,同时迁让出租赁房屋,搬走屋内的可移动物品,对租赁房屋内

8、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原告所有。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两个月,某公司就有权终止合同,现在,胡某拖欠租金已达半年,某公司终止合同是可以的,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也是可以的。关键是装修的处理,是否可以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自己所有。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9、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通常情况下,该受益因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而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此,可以分别处理: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这可视为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10、,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是由于胡某自己的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这种损失应由胡某自己承担。某公司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自己所有也是可以的。 解除租赁合同 篇6 xx先生(女士):我与你于xx年 xx月 xx日就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x区xx号楼(具体门牌号)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现依据合同法和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

11、定,特依法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望收函后10 日内,迁出该房屋。否则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你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阁下自行承担。特此通知!XXX20xx年X月X日 解除租赁合同 篇7 甲方:zz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乙方与甲方于20xx年12月23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LW-ZLHT-035号的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租赁甲方位于z市zz18号z购物中心夹层M-018号商铺,用于经营保健品、食品(品牌为z)。截止20xx年4月5日,乙方已累计拖欠甲方租赁费用合计43588.33元(其中:租金16000.80元、管理费9734.02元、推广费1600

12、.08元,POS机租金3600元,电费225.50元,滞纳金12427.93元)。甲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多次向乙方催缴,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但乙方至今仍未缴交欠款。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已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达30日以上,且乙方于20xx年8月起擅自停止该商铺经营活动。根据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之有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擅自停止经营活动等约定,甲方已于20xx年3月14日正式向乙方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为妥善处理,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按如下条款解除商铺租赁合同:1、甲、乙双方确认于20xx年 月 日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2、乙方必须在20xx年

13、 月 日前,自行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搬离后,将该商铺按现状交还甲方,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逾期,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将乙方遗留在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并收回该商铺。3、乙方所缴交的租赁保证金6533.66元、管理费押金5333.60元(合计金额11867.26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同意退还水电装修押金20xx.10元给乙方。本确认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按上述条款履行到位后,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责任纠纷。若乙方不按上述条款履行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特此确认。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日期: 日期: 解除租赁合同 篇8 被告陈棋于1965年

14、起在原告马尾区某机械厂工作,1988年7月,经原告厂委研究,安排被告居住在厂里的一间宿舍。20xx年2月20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涉及到宿舍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被告仍继续居住在原告原先分配给自己的那套宿舍。20xx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宿舍的租用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元,被告按约支付了租金。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之后,被告继续承租,按原先的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租金,原告无异议,继续收取租金。20xx年1月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租金100元,被告继续承租。20xx年7月至12月因当时张贴出拆迁公告,原告主动提出免交租金,被告在此期间未支付租金。后因原告业务需要急需用房,遂于20xx年12月12日书面通知被告20xx年1月10日腾空房屋,被告拒不退还该房屋,也不支付20xx年1月至今的租金,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法院审理】经审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租赁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此案当中原被告于20xx年2月18日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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