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私了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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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工伤私了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无效 朱某系沂水县某公司职工。20xx年5月,他在上班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手指被卷入机器致伤。在医院治疗中,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朱某6000元、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的工伤赔偿协议。朱某在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这笔赔偿费。事后,朱某得知自己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0月,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9级,无护理依赖。朱某多次找公司要求落实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双

2、方自愿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拒不支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虽然用人单位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但是协议签订时朱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做出,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未告知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享受的权利,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斥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并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

3、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享受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 20xx107号)第18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9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裁决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朱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某公司再向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共计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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