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建议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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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监测和诊疗能力,努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摸清市产生、使用、排放重金属企业的底数、排放种类和数量,确定重点防治的行业和企业

2、,集中解决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与群众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问题,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使重金属污染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为: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 重点防控区域为:重金属排放企业相对集中或已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地域。 重点防控行业为:铅锌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镀、含铅蓄电池制造与回收加工、皮革与其制品业、印染、染(颜)料等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清查工作 (一)清查对象 此次清查的对象为重金属污染企业。具体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与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

3、、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1涉铅:蓄电池企业。 2涉镉:电镀工业企业。 3涉铬:电镀工业企业、制革工业企业。 4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企业。 5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在用或废弃的固体废物堆放场。 (二)清查容 1企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生产工艺与重金属产生点位和数量,污染物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是否满足治污要求、是否做到稳定达标等情况。 2企业排污许可证是否齐全,企业环保机构与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周边可能受环境事故影响的敏感目标与其防护情况,卫生防护

4、距离敏感保护目标搬迁计划落实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进行演练和培训。各类储存区、生产区和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围堰、事故应急池是否按要求设置和维护、标识是否规全面。防环境风险的应急物资是否储备充足,保管状态是否完好。企业的重大环境危险源是否建档,监控预警制度、风险防措施是否落实。 4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与中高费项目实施情况。 5固体废物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尾矿库、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渣场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6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

5、、转运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是否有泄漏、偷排、直排或超标排污等行为。 7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贮存与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存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与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是否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8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与无害化处置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行为,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清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书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短期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并加强监控,严防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直到隐患排除。 (二)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机制与体制,提高风险排查、整治预防、信息研判、预测预警、快速反应水平,促进企业承担保障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落实防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环境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

7、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好、保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目标任务。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与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

8、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三)工作重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防控的行业是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与其制品业、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相对集中的芦溪镇和上埠镇。二、调整产业结构,严格准入条件(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与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市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

9、社会公告应当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和各县(区)执行情况。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一律暂停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其它地方转移。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市、县(区)财政应拿出一定资金予以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五)完善政策,严格准入条件。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根据行业不同,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

10、污染物的外资项目。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芦溪镇和上埠镇)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对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实施园区化管理,对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园区一律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容。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重点防控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市

11、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当地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新设企业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通过环评审批而未能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全面排查,加大污染治理力

12、度(七)开展专项检查,建立监管台帐。对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与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各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检查方案,尽快开展专项检查,2010年8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含监管台帐,见附表)上报市政府,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工信

13、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八)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以重点防控区域(芦溪镇和上埠镇)污染源防治为重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分区控制、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10年8月底前在做好与国家、省规划的衔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按批准的规划组织检查和评估考核。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九)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工程。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分区、分类有针对性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14、示工程。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企业(污染责任主体)、市农业局。(十)明确责任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于无法确定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统筹解决。尽快实施铬渣、尾矿库等的治理方案,确保历史堆存的铬渣得到无害化处理,无主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得到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企业(污染责任主体)、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四、强化环境监管(十一)严格环境执法。建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制度,提高监控技术手段,逐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严防超标排放;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整治成果进

15、行回头看,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对行为立即依法查处,确保饮水安全;将整治重金属排污企业作为整治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继续做好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检查,防止二次污染;不断加大对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成本,维护社会公平。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二)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重点防控企业,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严处。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企业。(十三)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市环保局应制定重点防控区域监控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土壤、底泥等监控因子的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加密监控点位、监控项目和监测频次。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定期公布重点防控区域的监测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府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纳入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要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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