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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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亲爱的员工:欢迎你加盟我们的企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是经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水电十局),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是中央在川企业之一,“四川省文明单位”、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状获奖单位。企业注册资金1.6亿元,拥有总资产12.5亿元。现有员工49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73人。施工业务遍及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国际工程项目遍及老挝、印度尼西亚、伊朗、阿富汗、卢旺达、尼日尔、卡塔尔等国家,水电十局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中较早进入国际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之一,在施工管理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在行业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形

2、象与品牌。 水电十局以“巩固国内,发展国际,优先国际业务,努力开拓非水电市场,打造质量效益型的国际工程强局”为发展战略,以人为本、特色为主、和谐发展、实现本企业的新跨越。水电十局通过严格执行ISO9002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获得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银行资信连续多年被评为AAA级。水电十局以“服务一流、创造精品、诚实守信、报恩社会”为宗旨。水电十局将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致力于提高企业的品牌和影响力。水电十局坚持中国水电集团的企业文化,坚持“自强不息、勇于超越”的中国水电集团企业精神;追求为股东创效益、为社会担责任、为员工谋幸福的核心价值观;秉承顺势而变、诚信

3、守诺、科技领先、管理图强的经营理念;员工恪守诚信、尽责、坚韧、团结、创新的行为规范;共同努力,将水电十局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的国际工程强局,实现共同愿景。本手册以文本版的形式公布。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了解水电十局简况,工作要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等规定,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水电十局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水电十局集体合同特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制定本手册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为指导,以水电十局的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水电十局“巩固国内,发展国际,优先国际业务,努力开拓非水电市场,打造质量效益型国际工程强局”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本手册经2008年 6月23日局务会议讨论,局职代会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 本手册仅适用于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员工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水电集团,热爱水电十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电十局的员工守则。第六条 员工应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树立“我为十局,十局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维护国家

5、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保安全、高质量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七条 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第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水电十局和水电十局下属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质量法规,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水电十局有关部门提出。第九条 员工必须以水电十局的利益为重,服从水电十局各级组织的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第十条 员工个人要求局内调动,员工本人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和调入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局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办理调动。第十一条 员

6、工要求调出水电十局,员工本人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同意,接收或调入单位向水电十局人力资源部发来商调函,由局人力资源部报局长批准后办理调动。第十二条 员工对水电十局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第十三条 员工按水电十局的规定,有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 员工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五条 员工同水电十局发生劳动争议时,提出调解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7、申请调解,对调解决议无异议的必须履行。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员工可以向都江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水电十局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是水电十局的员工均须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局属二级单位和局直管项目部未经局专门授权,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由局长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必须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文本,了解其全部内容和法律含义,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水电十局有权予以辞

8、退。第十九条 水电十局新招聘的大中专学生,在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水电十局支付招聘成本费用。第二十条 新招聘的大中专学生实行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见习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见习期),见习期一年满后,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转正并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认定表,根据不同的专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可认定中级职称;本科学历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大专以下学历可认定员级职称。第二十一条 员工要求辞职或水电十局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余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认真办好档案、社会保险、办公用品、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的清理

9、交接工作,办理巡回签字单后员工方可离职。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社会引进人才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与任何单位无劳动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近期体检报告”等相关证明原件。免冠一寸照片6张。第二十四条 新招聘的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同时水电十局应予以保留,并对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弄虚作假,水电十局有权要员工离职。第二十五条 水电十局的员工调海外项目或驻厂代表工作时,应签订海外项目或驻厂代表工作补充合同(协议)

10、,补充合同(协议)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闲谈、打游戏、炒股,严禁在办公区或项目赌博,工作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的条件下,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上级和领导的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安全、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等一切公共财物。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维护水电十局的良好形象。第三十条 员工应忠诚水电十局,保守水电十局的技术、商业机密。第三十一条 员

11、工在对外或其他外事交往中,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用礼貌用语:“您好!水电十局”。客人来访,请字当头。客人辞行,以礼相送,应说“再见”,“欢迎再来”,等。洽谈业务,说话和气,举止大方,处事慎重。第三十二条 员工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准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与会期间关闭手机或置于震动,以免干扰会议。第五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第三十三条 工作作息时间,根据水电十局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水电十局办公室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第三十四条 考勤工作,机关由各部门负责,二级单位和项目由各队、厂、工区或班组负责。各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五

12、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假、产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出差等项目。第三十六条 考勤记录表,由考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2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核发工资的考勤依据。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病请假,必须凭员工本人工作所在地的区(镇)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医生出具的病假条请假,员工因病需要到医院诊治,须事先个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按不同的工龄核发病假工资。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分局级审批事假权为30天以下,超过30天

13、的事假报局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3个月的事假,由局人力资源部报局长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员工请事假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部份和个人部份由员工本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处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确认工伤后,可按工伤有关待遇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第六章 工资福利第四十一条 水电十局员工的工资分配,按职务、职称、个人业绩、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水电十局确定实施办法。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水电十局按月支付。实行计件制工资的员工,工资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年薪制的

14、员工,工资的多少按责任书和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基础月薪加责任书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年薪)。第四十二条 水电十局的工资制度和管理由局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局属各单位(项目)每月依据个人考勤和实绩,由人力资源部门造表报单位(项目)行政负责人批准,局机关报局长批准,于次月的25日前发放。第四十三条 水电十局的工资发放除局机关外,以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队(厂)、项目、工区等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考勤记录造表,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批准,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工资发放。第四十四条 水电十局将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的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坚持在水电十局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增长。第四十五条 水电十局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准标,按都江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当水电十局或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遇到困难、经营亏损,员工又在正常上班时,执行不低于都江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在岗员工可享受规定的休假制度。第四十七条 水电十局为在项目工作的单身员工提供免费宿舍,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水电十局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员工本人必须足额缴纳个人部份。第四十九条 水电十局所有形式的工资分配均为税前工资,按国家规定,工资收入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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