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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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发布日期】2021-11-19【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于2014年3月实施,并于2018年2月、7月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规范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国务院已于今年4月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

2、事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了相应修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由“注册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有必要对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背景及目的,(一)完善规章体例结构。一是标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二是管理规定对条文作了大幅度的压减,条文从现有的46个压减为16个条文;取消章节设置,并将不同主体的备案、变更、注销流程进行了简化与整合;三是管理规定聚焦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报关业务

3、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内容。(二)固化海关“放管服”改革成果。近年来,全国通关一体化、取消报关人员备案、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等多项改革措施相继落地,此次修订着重固化相应改革成果。明确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报关业务(第三条);删除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废止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1号)。,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三)简化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一是大幅精简申请材料。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申请备案只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不再需要企业现场提交纸面材料(第五条),并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通过不同形式和平台进行备案的流程。 二是大幅压缩办

4、结时限。管理规定明确报关企业备案法定办结时限由取消行政许可前的20个工作日减少至3个工作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从没有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结果可以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时查询。(第七条) 三是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管理规定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双重身份备案的限制性条款,即报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均可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四是延长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管理规定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有效期2年的规定,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1年,报关单位长期有效(第八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规定全

5、文,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第二条,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第五条

6、,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第六条,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

7、公布。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第七条,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第八条,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第九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

8、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第十条,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第十一条,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三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9、(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

10、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网站:(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附件,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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