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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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事故请示报告 平安事故请示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标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落实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平安生产事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

2、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

3、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旗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4、)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行为: (一)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三)成心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成心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七、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5、财产损失。 八、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 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十、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1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委托对事故进行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

6、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旗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报旗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那么; (二)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 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 十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十五、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相关人员须按国家规定的调查责权,接受调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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