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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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 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消防窗口二、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三、 申请材料及条件:申办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1 份(需盖申报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1 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各1 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

2、培训记录和白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 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场合格证。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4、 电器设施

3、、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白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醒目位置。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提示:电子表格下载地:http:/124.128.8.246:81/WebPage/Default.aspx四、办理程序:窗口受理 - 承办人审查(现场勘验)- 出具文书 - 窗口发件五、办理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白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白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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