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范文集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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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范文集合五篇 保证合同 篇1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与性质(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 普通的起算点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

2、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3、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依据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为,则此时保证期间就由保

4、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取而代之。依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首先,对于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的派决或者申请进行的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二)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由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的中止、中断的事由当然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问题是,由于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从

5、债务,因此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是否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1、一般保证依据担保法解释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显然,这些规定是以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皆已起算为前提的。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起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不可能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问题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出诉讼的判决或者申请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此时发生的是主债务诉

6、讼时效中断,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没有开始计算。进一步说,债权人已经获得了针对主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与仲裁裁决,虽然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了。由此可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后不会发生重新起算的问题,自然也不会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从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因此发生中止、中断。此条文实际上没有任何适用的可能性,是一纸具文。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因此,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既要求债务人又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一方面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另一方面保证期间转换

7、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当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皆在进行过程中时,如果发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显然有违保证担保之目的保证担保之目的,因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中止。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担保法的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不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8、_保证人(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贷款银行(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为确保乙方与_ 签订的_号借款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定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货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人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

9、义务。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

10、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11、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

1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 :_ 法定代表人 :_(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_年 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证合同 篇3 出借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借款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常驻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 常驻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13、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1.1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2.1本合同借款用于第三条 借款利率3.1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月利率,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借款期限4.1本合同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4.2实际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发放日期为准计算借款期限。第五条 借款发放5.1甲方发放借款的前提是乙方提供了符合甲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向甲方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担保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甲方审查同意。5.2借款的发放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给付乙方:、现金、乙方授权甲方将借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为甲方依约履行了向乙方提供借款的义务。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5.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后,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第六条 借款偿还6.1利息给付方式按对接双方约定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清。第七条 提前还款7.1乙方如欲提前还款,应征的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乙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第八条 借款担保8.1.1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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