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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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方略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推动我县法治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战略实施做出积极贡献。

2、二、目的意义“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对于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对于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农民当家作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创建标准(一)村(居)民自治组织健全,自制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村(居)民自治章程规范完善并能保证

3、实施;(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够由村(居)民讨论决定;(四)民主管理扎实有效,村(居)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居)干部依法接受村(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居)务不公开而引

4、发的群众上访案件;(六)法治宣传深入人心,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和场所,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居)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农村(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八)人民调解组织、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村(居)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改进,村(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乡镇和村(社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各乡镇司法所、民政所要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

5、来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二)切实把创建活动纳入工作日程。各乡镇要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纳入乡镇的全局工作之中,明确主管领导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与政府绩效、平安创建同部署、同考核。(三)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在开展创建活动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与理论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把握工作内在规律,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督导和检查机制,切实做到检查及时,指导有力;大力总结推广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创建典型,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全面

6、依法治国委员会“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第三条 “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每两年命名一次,命名同时对已命名的“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复评。第四条 “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第五条 申报“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第六条 “XX省民主法治示范

7、村(社区)”由所在县(市区)司法局和民政局负责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一)经各市(州)司法局和民政局推荐,申报“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二)已获得“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第八条 申报“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1.村(社区)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2.村(社

8、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社区)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3.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务(社区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4.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社区居务)监督机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社区)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换届风气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5.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

9、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6.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入户率、知晓率均达到百分之百。8.健全党务、村务(社区居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社区居务)、

10、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9.制定村(社区)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10.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社区居务)监督机构主持。(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11.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对辖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

11、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农村法治宣传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宪法宣传周、宪法进万家等主题教育活动。12.每年组织村(社区)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学法不少于两次,按规定参加县乡组织的法治培训、轮训。新当选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应当参加任职法治集中培训。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村级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确保群众知晓率。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及时组织参加各类法治培训,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保障。13.建有固定的法治宣传栏,内容每年更新不少于

12、4次;建有法律图书室(角),贴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法律藏书种类不少于5类,总数不少于50本,法律图书定期更新。建有村(居)民法治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村(居)民法治学习不少于2次。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功能完备、设施健全,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建有以法治为主题的公园、广场、长廊、景区、院坝等法治文化阵地,免费开放。14.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5.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

13、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成立村级移风易俗机构,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16.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17.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落实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

14、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18.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19.村级党组织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有研究部署,有工作方案,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工作扎实有效。第九条 “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二)县(市区)司法局和民政局审查、推荐。(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四)市(州)司法局和民政局审查、推荐。(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市(州)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审定,

15、对符合条件的,在媒体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六)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七)命名授牌的村(社区),应将牌匾挂在村(居)民办事大厅适当位置,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 申报“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二)“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第十一条 对已命名的“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一)市(州)司法局和民政局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群众满意度测评、第

16、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作为复评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一)村(社区)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村(社区)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破坏民族团结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非法宗教活动案件的。(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与申报命名条件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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