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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责任追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事故分类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险肇未遂事故(含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中毒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第二条 事故责任分类(一)事故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二)事故领导责任人分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和一般领导责任人。(三)事故单位分为:主要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第三条 事故责任处理员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伤亡事故或险肇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鉴定结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一)发生1次轻伤1人的事故或一般险
2、性事故,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发生1次轻伤23人或重伤1人及1次重大险性事故:1、事故主要责任单位第一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事故的直接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事故的直接责任人:(1)本人未受伤,给予记过处分;(2)本人受轻伤,给予警告处分;5、事故的主要责任人:(1)本人未受伤,给予记大过处分;(2)本人受轻伤,给予记过处分;6、事故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相关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比照一次死亡1人事故处分规定处理。(四)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比照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处分
3、规定处理。(五)年内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责任单位领导,比照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处分规定处理。(六)死亡事故1、事故主要责任单位第一管理者:(1)一次死亡1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撤职处分;(2)一次死亡2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直至撤职处分;(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2、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者:(1)一次死亡1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撤职处分;(2)一次死亡2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3、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一般领导者:(1)一次死亡1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事故主要责任单
4、位直接管理者:(1)一次死亡1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2)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5、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一次死亡1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本人受轻伤,给予记过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警告处分 (2)一次死亡2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本人受轻伤,给予记大过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记过处分;(3)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本人受轻伤,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记大过处分; 6、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1)一次死亡1人,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本人受轻伤,给予记大过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记过处分(2)一次死亡2人
5、,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本人受轻伤,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记大过处分;(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7、事故的一般责任人: (1)一次死亡1人,一般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本人受轻伤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警告处分;(2)一次死亡2人, 一般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本人受轻伤,给予记过处分;本人受重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七)1年内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责任单位领导,按照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处分规定处理。(八)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阻碍、干涉对有关负责人的处理的人员,在上述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分。(九)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司法机关查处,免于或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人,应追补其行政处分。(十)公司级领导的事故责任处分按照北车综2001237号文件执行。(十一)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及人员的处分,根据事故的性质、伤害程度和责任关系,可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