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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装置和防护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装置是指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日常工作中必须对其加强维护,保证其灵敏可靠。第二条 防护器具是指生产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第三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第四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六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
2、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七条 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八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九条 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十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质检科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检部门负责管理。1